律師職責和義務
㈠ 律師應盡到那些義務與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五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
(1)律師職責和義務擴展閱讀:
律師執業的要求:
(依據: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一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四十二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㈡ 律師在偵查階段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主要有: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2)律師職責和義務擴展閱讀:
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可以提供的幫助:
一是為受援人及家屬提供法律幫助;
二是申請有利害關系的偵查人員迴避;
三是如偵查過程或辦案民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律師代理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援助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協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五是援助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辦案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作為辯護人的看法和意見;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會見和通信,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師幫助收集有利於受援人的證據,如受蒙騙、被脅迫等,特別是當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證據的,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八是為審查批准逮捕提供辯護律師意見;
九是由援助律師為公安偵查的相關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十是通過律師可以取得公安階段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的有關情況。
參考資料:網路-律師
㈢ 中學生應遵守哪些法律知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小學法律小常識10條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什麼人都要遵守法律,無論什麼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別、貧富、職業等而有所區別。
2、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任何人要服從憲法權威。
3、我們國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部門要分工合作、相互監督。
4、竊盜罪。所謂竊盜罪,就是指『偷東西』。在沒經過主人的同意下,隨便取走他人的財物,包括錢和物品。
5、傷害罪。因為打架造成別人身體上、健康上的傷害,依據受傷程度可細分為:普通傷害罪、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6、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8、被人毆打以後怎麼辦?
第一、設法與才老師或家長取得聯系,以便盡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時治療。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療的醫院單據和診斷書,以備後用。
第四、及時報案,要報清出事的時間、地點、打人兇手的特徵。
9、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我國刑罰中最嚴厲的手段是死刑。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㈤ 離婚代理律師有哪些職責和義務
全權代理,你什麼都不用管,付錢就可以
㈥ 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1、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3、擔任法律顧問、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6)律師職責和義務擴展閱讀
考試制度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始於1986年。全國律師資格為我國律師行業遴選了一大批法律專業人才,其中很多人已成為律師行業的骨幹,他們在執業中,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自2002年後,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㈦ 簡述律師的義務。簡述律師協會的職責。簡述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簡述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一、律師的義務: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3、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7、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律師協會的職責:
(1)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2) 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3) 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4) 進行律師業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5) 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6) 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7)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按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或者給予處分。
三、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
法律援助的對象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我省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中國公民:(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無
其他收入,經濟困難的;(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三)社會福
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收養人員;(四)農村「五保戶」;(五)因
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一)刑事代理案件;(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
酬的法律事項;(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
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項;(四)追索撫
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的法律事項;(五)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
案件;(六)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
關系;(七)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法律事項;(八)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法律援助採取以下
六種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訴訟代理;(三)民事訴訟代理;(四)行政訴
訟代理;(五)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六)公證證明。
四、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一、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除了要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和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等律師工作原則外,還要遵循法律顧問的特有原則: (一)以經濟法律事務為主 法律顧問的基本職責就是協助聘請方正確運用各種法規尤其是經濟法規,維護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 (二)預防為主 為了更好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律師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1. 對業務上和工作上的有關問題,適時提出法律上的建議和意見,供聘請單位決策時參考。 2. 協助抓好合同的審查、簽訂和管理。 3. 協助建立和健全企業有關規章制度,特別是合同的管理制度。 4. 解答法律疑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單位員工的法律素質。 (三)指導為主 律師需要抓住經濟法律事務這個重點,但是不能包辦代替,而應以指導為主。為此要做到: 1. 積極向聘方傳授法律知識和處理一般法律事務的方法,提高其依法辦事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2. 對一般法律事務與職能部門共同研究解決的方案、辦法和步驟,由職能部門去組織落實。 3. 對聘請方重要的法律事務,應直接出面代理承辦,並在承辦中有意識地傳授處理方法,共同學習有關經濟和法律知識。 (四)不強加於人 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和聘請方之間是一種委託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律師對聘請方只有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決定權和指揮權,即使是法律顧問工作范圍內的法律事務,也必須徵得聘請方的同意方可參與,不得自行或強行插手。但是律師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想聘方之所想、需聘方之所需。
二、律師在做法律顧問工作時,必須講究工作方式和方法。 對於法律服務工作必須講究技巧,在具體的法律事務中應做到: (一)積極調研,了解情況 調查研究、掌握情況是做好法律顧問工作的向導和基礎。包括下列方面: 1.了解聘方的基本現狀。 2.了解聘方日常的業務往來及其客戶的情況。 3.為自己設計一個適應聘方所需的知識結構,按照知識結構所需,了解相應的生產、經營或技術知識。 4.了解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糾紛情況和聘方對法律顧問工作的認識。 律師在了解聘方情況的同時,也應主動宣傳自己,讓聘方了解法律顧問工作的性質、范圍、原則、方式等,以引起聘方對法律顧問工作的理解和重視,建立起法律顧問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時應堅持的特有原則和工作技巧,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是律師業務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今後發展非訴訟業務的主要方向和重要的工作方式。
㈧ 誰能給我說下納粹德國當時的法律,越詳細越好
今天,日本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勞工案、慰安婦案,均以中方敗訴而告終,至此兩案已三審定驗。
日本最高法院判決書的主要理由是中國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已經放棄,個人認為此理由用得十分恰當,不僅考慮到法理,更考慮到政治,可謂一箭雙雕。
我們都知道,各國民法中都有訴訟時效的規定,其中最長訴訟時效多為20年、或30年,從權利被侵犯時計算(無論被侵權人是否知道,也不能中斷、中止)。象GCD政府在90年代鬧的對日訴訟案,主要是針對二戰中的事件,早已超過此最長時效。因此,凡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這類案子肯定會以超過時效而駁回起訴(或上訴)。事實上,在初期,日本的一些地方法院也以此理由判過。這種判決,有法律常識的中國人也無話可說。當然,所謂「民間」對日訴訟的發起者,並不是有法律常識的。
順便說一句,所謂「民間」對日訴訟,實際上完全是政府行為。大家可以算一下,到日本訴訟的路費、住宿,也有寵大的律師團費用,這些勞工、慰安婦是絕對沒有可能承擔得起的。
但日本最高法院此次判決的理由並不是訴訟時效,而是中國的放棄,實在令人叫絕。我們都知道,中國有三個代表,GCD早已100%的代表了中國人民。我們也知道,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毛XX及其大馬仔周XX,為取悅日方,已主動放棄了賠償,這些都是無法抵賴的事實。日本最高法院的此舉判決,不僅理由恰當,而且會挑起中國內部矛盾,使參加訴訟的勞工、慰安婦,乃至大部分中國人,將矛盾指向GCD的主動放棄。讓中國人知道,害他們的究竟是誰?誰中國人貧窮、落後的到底是誰?也讓世人知道,GCD所寫的「歷史」到底是什麼歷史,在GCD需要的時候,什麼都可以放棄,沒有任何原則。但時過境遷,馬上可以抵賴,這種人(或集團)的品德到底是怎樣的呢?
㈨ 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是的,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分不開聯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