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審查委員職責
『壹』 在一個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公司需要解除職工公司應該履行什麼職責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採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參考《工會章程》
『貳』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是如何設置的有哪些職責許可權
工會經審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1)勇於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忠於職守,勤政廉潔;(2)熱心和熟悉工會工作,在職工群眾中有威信,能密切聯系群眾;(3)能掌握經濟法規,懂財經政策和財務工作,具備一定的審計、審查能力。選好經審主任非常重要。經審委員大多是兼職的,經審主任擔子很重,為此,經審主任更要具備組織和領導能力,能堅持原則,恪盡職守,擅長經濟管理,懂財經政策,善於審查審計的人擔任。
『叄』 急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文件內容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
總工發[2002]23號文件
2002年10月16日
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以下簡稱工會經審工作)是工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工作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工會經審工作,健全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約機制,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工會經審工作是各級工會組織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1、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是代表會員群眾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組織。工會經審工作的基本職責是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為此,要通過建立健全以審計為基礎的經費審查監督機制,維護國家財經法紀,促進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促進工會財產管理,促進工會經濟活動規范運作,促進工會系統黨風廉政建設。
2、加強工會經審工作,是工會依法治會,貫徹工會經費獨立原則的客觀要求,是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民主監督和審計監督的有效途徑,是健全工會監督制約機制的重要措施。
3、與工會經費和財產相關的經濟活動應接受經審會的審查監督。各級工會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落實工會經費收繳、管理、使用和財產管理的責任,從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保障措施上為經審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更好地發揮經審工作在工會全局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二、健全工會經審工作的審查監督體制
4、依據《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工會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
5、工會經費審查監督的制度和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審會統一制定。上級經審會對下級經審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6、經審會對同級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依法獨立履行職責,有權直接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務。
三、加強以審計為基礎的工會經費審查監督
7、健全工會經費預算、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審查監督制度。工會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方案須經同級經審會全委會審查通過,追加專項預算須經同級經審會全委會或常委會審查同意。上年度本級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應接受同級經審會辦公室審計,審計情況應向同級經審會全委會報告,由其審查並形成決議。
8、上級工會經審會有權對下一級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對下一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的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經費計撥以及撤並工會組織的財務清算等進行審計。
9、經審會負責對本級工會基本建設和維修改造工程、專項資金、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以及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委託審計,委託審計應由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10、經審會按照同級工會黨組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會領導幹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為考核、任用和獎懲幹部提供依據。
11、經審會應堅持依法審計,健全審計程序,防範、控制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各級工會應利用審計成果,不斷提高工會經費和財產管理水平。 四、加強經審會及其工作機構的組織建設
12、建立健全各級經審組織。凡為一級財務管理的工會組織,在組建工會或換屆選舉時,經審會與同級工會委員會應同時考察、同時報批、同時選舉產生。
經審會的組成人員應有代表性。經審會委員應由政治素質高、辦事能力強、有專業知識的工會幹部經民主選舉產生。縣級以上經審會委員人數應不少於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人數的20%,縣級經審會委員人數應不少於5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審會應設常委會。經濟發達、職工人數較多的省轄市總工會經審會視工作需要可設常委會。
13、經審會主任應按同級工會副職級配備。納入同級工會領導幹部序列。提出經審會主任候選人選或報批經審會主任人事變動,事先應徵求上級經審會的意見。
14、本著精幹、高效、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原則,設立經審會辦公室。經審會辦公室是經審會的工作機構,應列入同級工會機關部門編制。經審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應列入同級工會機關部門正、副職級領導職位,其職務任免應事先徵求同級經審會主任的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轄市總工會經審會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配齊專職經審幹部,縣(市、區)總工會經審會應配駐會主任和專職或兼職經審幹部;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應設立經審會辦公室或配備專職經審幹部。各級工會領導機關都應加強經審會辦公室力量,充實審計專業人員。
15、加強經審幹部隊伍建設。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經審幹部隊伍。加強培訓,提高經審幹部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經審幹部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扎實工作,勤政廉潔,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經審幹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嚴肅處理。
五、為工會經審工作的開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16、為保證經審監督的客觀公正,經審幹部不得從事經審監督范圍內的經濟管理工作。
17、工會經審會依法獨立實施審查、審計,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對審查、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同級工會領導班子應認真研究處理。對拒絕、阻礙審查、審計的應批評教育,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進行嚴肅處理。經審幹部因依法履行職責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擊報復時,上級工會應維護其合法權益。
18、各級工會應建立健全經審會負責人參加同級工會常委會會議、主席辦公會議,經審辦公室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的制度;研究制定工會經費、財產管理制度和所屬企事業的資產管理辦法,應徵求同級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的意見。
19、經審會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工會經費年度預算,經審會辦公室經費應列入本級工會機關預算,保證經審專用經費的使用。應對經審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20、各級工會要深入研究工會經審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工會院校應將工會經審工作列入工會幹部培訓的教學內容。工會報刊應加強對工會經審工作的宣傳 。
『肆』 工會經費審計委員會工作報告
格式如下,發個模板
*8*——……%總工會第二屆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作報告
(審議稿)
(2012年4月6日)
各位代表、同志們:
我代表**鄉第二屆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作經費審查工作報告,請予審議。
2007年至2011年,在鄉總工會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依法履行經審監督職責,加強經審工作制度建設,不斷健全完善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審查監督工作力度。
一、五年來經費收支情況的審查意見
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財務工作報告進行了認真的審議。認為,五年來工會財務工作適應工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需要,不斷加強財務管理工作,針對各類新情況、新問題,採取了多方面的有效措施。在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貫徹「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工作原則,使工會經費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結余。
經審定,2007年至2011年,鄉總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如下:總收入為 元。包括:縣總工會撥入活動經費 元,鄉財政補助經費 元,會員會費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
五年總支出為 元。其中:上解縣總工會經費 元,職工活動費 元,其它支出 元。
截至2011年底,經費結余為13131.89元。
經審議,五年來鄉工會財務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財政法規,遵守財經紀律,不斷加強內部財務制度建設,規范財務工作管理,並能積極組織經費收入,將各項支出嚴格控制在預算范圍內。在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減少了漏撥和欠撥經費的現象,使撥交經費數額逐年穩步增長,保證了各項工作的開展。同時注意合理調配經費,節約不必要的開支,儲備了一定的經費,為工會更好地開展工作奠定了基礎。進一步加強核算,建立了三級帳目管理,做到了帳證、帳表、帳帳相符,經費收支帳務清楚、真實,財務核算工作符合規定。
為了更好實現今後五年工會工作目標,在已經有了必要經費結余儲備的基礎上,我們認為:鄉總工會今後要適當擴大職工活動費和工會業務費的支出比例,關注熱點,活躍基層,培育典型,加大重點工作的投入,提高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為工會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證。堅持勤儉節約的精神,發揚艱苦奮斗的工作作風,保證必要的經費結余儲備,以防風險。
二、認真履行職責,全面推進經審監督工作
五年來,認真貫徹十七大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全面推進經審監督工作。強化組織建設,完善制度體系,積極開展業務培訓;依法獨立實施審查、審計,加大經審監督力度,加強工會廉政建設,促進工會經濟活動規范運作,在工會整體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顯著成績。
(一)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經審工作機制
工會經審委員會是代表會員群眾對工會財務收支、使用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組織。加強經審組織建設,配備高素質的經審幹部,是搞好經審工作的基礎。五年來,經費審查委員會加強了對基層工會經審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要求基層工會經審會做到「三同時」,即在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時要同時考察、同時選舉、同時報批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在經審委員退休、調離時做到及時增補委員,把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有專業知識的幹部選配到經審工作崗位上。
注重製度建設,是促進經審工作規范化管理的保證。五年來,鄉工會經審會注重經審工作制度建設,做到「三個堅持」。即:堅持對本級財務預決算「必審」制度;堅持經審會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制度;堅持經審會學習制度。促進了經審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二)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經審幹部的自身素質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針對工會幹部和經審幹部變動較大的現狀,強化經審幹部的培訓工作。在培訓中突出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用和經審工作綜合分析能力的提高,達到了對參加培訓人員的業務指導、道德教育和信息交流的目的,使經審幹部明確了新時期工會經審工作的精神,掌握了工作要領。
(三)扎實做好經審工作
實行基層工會經審工作台帳化管理,把台帳作為經審工作自我約束管理的載體,將工作計劃、會議內容、審計工作、工會經費計撥、問題建議等內容都反映在經審工作台帳上,實現了整體、動態的管理。
(四)深入調查研究,提高經審工作整體水平
切實加強基層工會經審工作情況的調查研究,全面分析和把握經審工作發展趨勢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為制定政策、開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通過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了解工會經審工作的現狀、存在困難及問題。
經過五年的工作實踐,我們深深感受到:工會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做好經費審查工作的關鍵;經審幹部的工作水平和素質是做好經審工作的基礎;行政經費的支持是做好工會工作的保證。
三、今後五年加強經審工作的建議
今後五年,工會經審工作要繼續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貫徹全國總工會、縣總工會的工作部署,緊緊圍繞工會工作大局,依法履行經審監督職責,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規范化建設,提升審查監督能力和審查監督質量,提高工會經審工作整體水平。
(一)加強領導,為工會經審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工會經審工作是工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工會民主建設,強化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要渠道。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工會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必須主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努力創新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必須科學規范工會經費的收、管、用,確保工會經費合理、正確使用。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工會經審工作的領導,是以科學發展觀推動經審工作發展的根本保證。工會主要領導要為工會經審工作把關定向,把工會經審工作納入工會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經審工作和審查審計情況匯報,積極採納經審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督。充分發揮經審監督的職能,在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和工作條件等方面,為經審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加大審計力度,發揮經審會的審查監督職能
加大審查審計工作力度,提高審查審計工作質量,實施從「源頭」、「過程」到「結果」的全過程監督。加大對工會經費預決算和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力度,保證經費的收繳和使用,積極開展對基層工會經審工作檢查和交流,並做好工會主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努力促進工會經費收繳和上解任務的增長,促進工會經費按規使用,財產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審促收,以審促管,以審促用,以審促評,把服務與監督有機結合起來。
(三)加強服務指導,提高工會經審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
加強對工會經審幹部的培訓,樹立愛崗敬業、勤政廉潔、忠於職守的工作精神。提高經審幹部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和協調能力,努力在工會建立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有開拓創新精神的經審幹部隊伍。繼續開展工會經審工作「台帳化」管理,並賦予新的內容。推動審計監督職責的落實,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使經審工作有章可循,增強經審工作的活力。
各位代表,未來五年,工會工作處在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時期,工會經審工作任重而道遠。我們堅信,新一屆經費審查委員會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在工會組織的領導下,在廣大工會經審幹部的共同努力下,立足全局、圍繞目標、開拓進取,在未來的五年裡,一定能開創工會經審工作的新局面
『伍』 工會會員的職責都有哪些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採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參考《工會章程》
『陸』 下列關於工會財務任務的說法正確的是
1、按照規定編制各項經費收支預算和決算,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並根據批準的預算,組織好收入和節約支出。
2、認真執行會費收繳制度,做好工會會費收繳工作。
3、注意與行政部門聯系,按照規定按時拔足上交給院工會的經費。
4、切實執行會計制度,根據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和各項經費開支標准使用經費。沒有預算,不得同意開支經費。
5、妥善保管現金和一切財務帳表、憑證、檔案、資料,及時記帳和編制財務會計統計表,並按時歸檔。
6、定期(一般一年)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公布帳目,接受會員監督。
7、嚴格經費使用的審批手續。
8、嚴守國家、工會財務紀律,按照工會財務、會計工作七項規定執行。
工會財務會計崗位職責描述
一、認真宣傳貫徹國家和政府的有關政策、法令和上級工會的統一規定,並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二、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按規定上交經費。在本級所管范圍內合理分配經費,決定各分會及所屬單位的經費分成。
三、及時編制工會財務預決算,檢查、分析財務收支情況、預算執行中的經驗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四、妥善保管現金和一切財務帳表、憑證、檔案、資料。及時登記賬目,按時編制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定期向上級工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和各項經費收支情況。
五、主動向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財務工作資料。
六、建立和健全工會財產物品保管制度,登記工會財產賬目,監督檢查工會財產物品的保管、使用情況。
七、模範地遵守和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和工會財務紀律,對違反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拒絕傳銷,並及時向工會主席(副主席)報告。
『柒』 黨支部財經委員的職責是什麼
題主您好,一般情況下,黨支部不設財經委員。支部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回和紀律委員等
設財答經委員的應該是工會。
一、檢查貫徹執行國家以及上級工會和學校有關財政方面的方針、政策、指示、決議的情況, 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
二、審查學校工會經費的收入狀況,向工會委員會提出確保經費收入的建議意見 ;
三、審查學校工會經費年度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執行 ,確保預算經費切實、可行,決算準確; 四、審查學校工會經費及基層分會經費支出,監督經費的使用,確保經費的合理開支,防止挪用和浪費;
五、審查學校工會辦公室對工會財產的管理情況,監督財產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工會組織變動時或工會財務工作人員變動時,負責監督辦理交接手續;
七、審查學校工會教工活動中心和小賣部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經費收支情況;
八、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報告工作情況;
九、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學校計財處、審計室的工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