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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29 19:04:54

Ⅰ 船長的概念及其權利和職能是什麼

船長崗位職責許可權
.1 貫徹執行公司QSMS方針目標,組織實施公司QSMS的程序和須知。
.2 負責船舶航行安全,批准航行計劃,履行船長航行職責。
.3 全面負責船、貨、人的安全及防污染工作的總體管理及控制,負責科學合理使用船上資源,並在必要時採取一切有效行動,保證船舶正常生產和船員需要,避免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
.4 負責船舶的反恐、防海盜、防偷渡、防走私販毒、防暴力及日常保安工作的總體部署、控制並對其負全部責任。
.5 完全熟悉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執行公司質量安全方針,並制定具體的管理手段來激勵船員遵守質量安全管理方針。
.6 在需要時可向公司相應人員要求支持,以便順利履行船長的質量安全操作和防污染的管理職責。
.7 負責用簡明的方式發布相應的命令和指令,推動QSMS程序及須知文件的有效執行。
.8 在必要時有權授予高級船員及其他船員特別職責,以確保QSMS的特殊和關鍵操作等質量安全活動的順利進行。
.9 在涉及船舶安全、防污染事件時,可根據船長的專業判斷獨立行使船長權力。
.10 負責核查船上具體規定的執行情況,對船上質量安全管理過程實施測量,確保船舶運輸服務質量及時發現並報告不符合項(不合格項),組織對其調查分析和實施糾正預防措施。
.11 負責QSMS文件登記、保管、交接、更新,並組織實施,負責文件借閱、歸還登記,確保對所管文件的有效控制。
.12負責船內體系活動記錄規范化操作指導與培訓。
.13 負責提供QSMS和ISPS內審和外審所需的各種資源、接收並配合審核,根據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不合格)項,制定並執行糾正措施。
.14 負責定期復查QSMS(每半年和船長離任前、船舶初次審核前),對QSMS的不足和缺陷進行報告,並提出改進意見。
.15 負責組織安排船員進行質量安全、防污染及保安知識的培訓與技能訓練。
.16 負責新聘及轉崗船員熟悉職責的組織和確認工作。
.17 負責監督船舶駕駛員及輪機長的交接工作。
.18 負責對船員的任期進行考核和評定,並提出續聘意見。
.19 負責對船員職務晉升推薦提供船舶領導意見,負責向公司報告不合格船員處理意見.
.20 負責組織編制並審核船上關鍵性設備的操作規程,並報公司管理者代表(DP)批准,監督指導其有效執行情況。
.21 負責監督本船關鍵性設備和系統的標識、測試工作的實施。
.22 在船舶發生事故、險情時,負責將其向公司職能部門報告,組織實施制定的糾正預防措施,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實施情況及客觀證據。
.23 在船舶應急應變、搶險事件中負責總指揮。
.24 負責組織編制年度船舶設備維護保養工作計劃,並報公司審批,組織船員按計劃對船舶進行預防檢修。
.25負責組織落實船舶設備的維護和使用管理,定期檢查船舶維護保養計劃的實施情況,組織船員對船舶及設備技術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報告、糾正和記錄設備不符合。
.26 負責船舶設備月度維護保養報表的審批工作。
.27 負責編制年度培訓需求表、並報公司人事部審批。
.28 負責往來信息函件的簽收、登記和存檔。
.29 船舶在碼頭時根據系泊情況、船舶類型和值班特點,配足適任的值班船員及必要的設備,確保裝卸貨和系泊安全。
.30 負責審核船舶備件、物料申請單,以及季度消耗和庫存報告。
.31 負責對船舶加油、移油工作計劃提出審批意見。
.32 負責組織季度防火安全檢查,負責審批明火作業申請。
.33 負責對壓載水操作和管理控制的指導。
.34 負責組織和指導船舶貨艙的准備工作,貨物的積載、裝卸及運輸的安全管理、開航前船舶適航性檢查及到港前自查工作落實和評估確認工作。
.35 負責發布書面開航前/到港前指令。
.36 督促駕駛台常規指令的執行,根據需求上駕駛台指揮,並填寫《船長夜航命令薄》。
.37 負責組織安排季度船舶及設備安全狀況檢查,部署迎接港口國檢查活動。
.38 按規定的要求,組織安排船舶各部門進行月度人身安全檢查和工作。
.39負責貨物宣載的發布和航次任務的確認, 負責及時遞交交船准備就緒通知。及時遞交裝卸貨物准備就緒通知。
.40 負責落實船舶抵離港口和裝卸作業期間的一切對外聯絡和信息搜集。
.41 負責船員證書的管理,並適時提醒公司對船員證書進行更新。
.42 負責船舶證書的管理,並適時提醒公司對船舶進行檢驗及換證、簽證。
.43 負責監控有關貨運單證簽署,根據航運部的授權簽發提單。
.44 負責指導港口作業單證的簽發和批註。
.45 負責港口本船加油加水、修理和供應的對外聯系和確認工作。
.46 負責組織編制船舶修理工程單,提前做好修船准備,監督驗收廠修項目,組織實施自修工程。
.47 負責對船員自修獎勵工程單的審核提供意見。
.48 負責港口本船船員就醫安排和與有關方面的聯系工作。
.49 負責航海圖書資料申領提供審批意見。
.50 負責按港口要求對船員、貨物、危險品(如有)、船舶物料物品、船員物品等的申報工作。
.51 負責船員在港登陸證申領工作。組織安排在港上下船船員聯系、落實與費用確認工作。
.52 負責船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3 負責對船舶員工作息時間的控制與管理。
.54 負責必要時向ITF組織提供船員工資記錄, 負責並代表船員與船旗國政府簽訂船員協議,並完善相關記錄。
.55 協調、處理船舶內部及本船舶與公司其他部門之間的關系。
.56 負責公司管理制度、文件及上級指示的宣貫與監督執行。
.57 審核下屬崗位人員提交的各類報告、方案、報表和申請。
.58 審核和控制本船舶歸口費用支出情況。

Ⅱ 船舶發生火災船長的職責是什麼

可以對照以下這個進行解讀。

船長的職責
1. 一般職責
1.1 船長為一船之長,依法指揮全體船員,管理全船一切事務,對全船生命財產應負安全責任,船長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船舶之預定航程。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其船舶。
1.2 船長為一船之最高行政長官,又為船東之代表。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財產,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之處置。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國家法益,得為緊急處分
1.3 船長對外代表船東,對公司之各分支機構以及代理行、租方、貨主等等,應以公司利益為主,給予充份合作與協助。
1.4 船長應負責保管下列各種證及注意其時效,以便更換或加簽延期。
1.4.1 船舶國籍證書; 1.4.2 船舶登記證書; 1.4.3 船舶檢查及檢查簿; 1.4.4 船舶噸位證書;
1.4.5 船舶丈量證書; 1.4.6 船級證書; 1.4.7 船舶載重線證書; 1.4.8 船舶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
1.4.9 船舶安全設備證書; 1.4.10 船舶安全結構證書; 1.4.11 裝卸貨機械及屬具證書; 1.4.12 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1.4.13 電台執照; 1.4.14 救生筏檢驗證書; 1.4.15 年稅繳費收據; 1.4.16 規費繳交收據;
1.4.17 美國海水污染管制證書; 1.4.18 船鈔; 1.4.19 巴拿馬運河及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
1.4.20 IOPP 證書(外籍);NOPP 證書(國籍) 1.4.21 其它有關證書;
1.4.22 其它有關文件,如:船員手冊、船員契約書、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物之文書;各種設備及屬具目錄、航海記事簿、公司規章、各航政機關所交付之各項文件。
1.5 船長遇船舶沉沒、擱淺、碰撞、失火、貨物損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傷、屬具損壞等)時,應立即報告當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員協助處理,並作成海事報告,送航政機關或公證行(Notary Public)簽證後,副本寄回公司損保部。
1.6 船長遇有下列事情,應將事實發生始末、時日地點及其它有關事情,詳細載於航海記事簿, 作成海事報告(Sea Protest)或事實報告書(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達之航政機關或公證行簽證,並電告公司。
1.6.1 因事變或不得已之情事而變更預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駛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難或其它危險。 1.6.3 救護遇難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長對船員之管束行為。
1.6.5 航行中船員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 1.6.6 航行中發現貨櫃封條遭受破壞,或有異狀之情況。
1.7 船長應在本輪抵港前會同各主管舉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違禁品、走私品或毒品,並應通知船員禁止走私或違法情事,且將通告內容及日期登記於航海日誌上。
1.8 出港前應責成各部門徹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長或其它船員不得將公司業務等資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發表。
1.10 船上各部門之司多請領,均須船長簽閱後陳報公司核准、安排在適當港口補給,不得私自請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請公司派人代理,如果船舶在航行中,應由駕駛員中職務最高之一人代理執行職務。
1.12 船長應徹底明了最近頒布之各種航行布告、航海資料、海事鑒定規則、避碰章程、公共衛生條例、各國海關、移民法規及本公司所訂之有關章程。
1.13 船長在接收船隻時,應即詳細了解該船之任務、性能、裝載容量、設備、主機馬力、速度、燃料及淡水載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設備、救生設備、滅火設備、航海儀器等特性,以便達成安全航行之任務,其船用金亦應移交清楚,如有虧空須負責賠償。
1.14 船長應嚴格督促所屬依照規定作各項准備,以符合有關位之檢查(美國海岸防衛隊檢查、港口國管制檢查、巴拿馬安全檢查、船級檢查、防止油污染檢查等),避免延誤船期或遭受罰款。
1.15 船長應盡力維護全船的良好風氣及紀律,增進工作效率。
1.16 應遵照本公司封條管理政策規定,負責船上自備封條使用、管理、申請,與每年之年底封條清點盤存與向COD-OPD 通報。
1.17 督促下屬將公司所規定之報表按時盡速寄回公司。
1.18 負責與伙委、大廚協調采購伙食及年節加菜籌備等事宜。
1.19 每月清點庫房並結算一次,並將帳目簽署公布周知。
1.20 注意電台及海岸電台之聯絡通訊辦法,如有變更應即按新辦法處理。
2. 航行中職責
2.1 船長應在船舶安全前題下,盡一切能力,保持公司所預定之船期,以配合運航管理本部運航部Operation prospect 所安排之日期到港,如遇船期超前,船長應視主機之實際狀況,以經濟速航行,考量節省燃料,但其減速以不低於公司所通知之Minimum Output。
2.2 除遵循國際海上避碰國際規則外,當氣候轉惡、能見度不良、或航經擁擠水域、海峽險要處、急流中;或沿岸航行時,應盡可能留在駕駛台上指揮航行,以策安全。
2.3 船長及各駕駛員應切記,雖引水人員在船,亦不能卸除本身之責任。
2.4 航行中,船長應於必要時簽寫夜航命令或駕駛台命令簿,指示當值駕駛員應注意事項。
2.5 每月至少舉行求生滅火演習乙次,並記錄於航海日誌上。
2.6 隨時督促全船船員,熟練操作各項屬具,並訓練他們處理船上事物之能力,加以考核,以便為公司儲備人才。
2.7 隨時檢查船體各部之狀況,並督促所屬整理、保養,以確保船舶之完善、整潔、美觀。
2.8 隨時查閱航海記事簿及貨物裝卸日記,並予按時簽署。
2.9 在航行中每兩天向公司發送中午船位電報。
2.10 遵照Sailing Instruction 之指示向公司及代理行發送有關ETA 電報。
2.11 船長應隨時了解船舶之穩定度,以便調整壓艙水或其它影響穩定之因素,以確保船舶安全。
2.12 當船舶租予租船者時,於收到charter party 後,應審慎研討並了解各項條款,必要時提出更正建議。
2.13 Stowage plan 之擬定,務必依照Loading Manual、Cargo Securing Manual;絕對避免貨載造成之船體應力危及結構之安全及cargo damage、lashing gear damage;卸貨時亦同。
2.14 關於裝卸之准備工作,於航行安全無礙且實際可行時,應督促於到達裝卸港口前完成。
2.15 船舶在台風附近航行,每六小時應向公司報告船位一次,直到安全脫離為止。
3. 進出港及碇泊中職責
3.1 隨時研讀注意各港口規章、及其錨地、流水、港灣地形,以策安全。
3.2 強迫領港區必須遵章僱用領港。領港在船時,船長仍須時刻注意航行安全。
3.3 交代大副,按當地之海關及移民法規,准備各項進出口結關文件,以免延誤。
3.4 到港前,船長應督促所屬完成裝卸貨之准備。
3.5 船舶於港外下錨時,應囑咐各駕駛員輪流值班,機艙需要保持機動,採取正確防盜措施,以策安全。
3.6 把握船期,隨時與代理行或分公司保持連系,以確定進出港時間,通告全船同仁。
3.7 如遇台風警報或其它特殊情況,應在船督率全體船員採取應變措施。
3.8 在港時,各部門應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員在船。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4. 船長交接
除遵照公司安全品質環保管理制度規定之移交報告外,至少下列項目亦須交代:
4.1 船舶各種證書及船用航海書刊,必須移交並簽字。
4.2 船用金、膳食及煙酒移交應作成清冊,一一點交。
4.3 傳上庫存封條存量、封條號碼,及其相關記錄,應當面點交。點交報告應列入船長移交報告中。
4.4 各支付款項,未經陳准皆不得列入移交清冊,如為特殊開支不及陳請、或已陳請尚未核示,得列入暫付款,陳請相關部門核示,如未獲核准,應由前任負責償還。
4.5 船長交接應在廿四小時內交接完畢。
4.6 船長交接應將本船之特性、機器性能及所屬各員之能力、所擔負之工作等詳細說明。
4.7 船長交接應辦理移交手續簽證,並將移交報告正本陳報海員部(海員部將另行轉會損保部)。
4.8 船長若overlap 時,不免除卸任船長之責任,直至下船港口完成交接;並在Deck Log Book 簽字。

Ⅲ 船長,大副,水手長,水手,的職責分別是什麼國內國外都有這個叫法嗎

2 船長

2.1 船長是船舶領導人,負責全船安全營運、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2 充分行使公司賦予的在安全與防污染方面的絕對權力,保障人命安全、防止環境尤其是海洋環境的污染、防止財產損失;

2.3 以簡明的方式向全體船員下達指令和命令,傳達公司的運輸生產計劃和各項定額、指標,提出全船完成任務的具體措施。在執行計劃的過程中,適時地總結經驗,修改補充原措施;

2.4 搞好船舶經營管理和經濟核算;積極領導並組織增產節約工作,熱情支持船員的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活動,最大限度地發揮船舶運輸效率,做到安全優質;注意了解港口收費情況,做好現場事實記錄,嚴格審核和簽署港口使費以及其他各種費用單證,努力降低生產成本;

2.5 審查和批准SMS要求的具體情況如大副編制的貨物配載計劃;有權拒絕裝運違反運輸規則的貨物;嚴格執行乘員定額和載重干舷規定;裝卸危險品、重大件或貴重貨物時應責成大副監督裝卸,必要時親臨現場監督;

2.6 領導全體船員嚴格執行崗位職責,經常檢查各部門對各項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制度、維修保養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保持船舶適航、適貨狀態和設備的良好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生產;

2.7 負責組織復查SMS在船運行情況,並向岸上管理部門和安全總監報告。

2.8 審批各部門負責人制訂的運輸生產和維修保養方面的航次工作計劃;

2.9 積極組織船舶業余教育,督促各部門組織船員開展文化、技術業務、外語等學習,並針對船上各種設備的技術要求和不同人員的具體需要,發動船員自學,以提高全體船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2.10 定期召開船務會議,布置檢查全船安全生產行政管理工作,妥善解決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2.11 嚴格遵守有關的各項國際公約和規則,以及地區性規定。尤其是國際海上防污公約及各國有關防污染的規定,領導制定本船的防污染具體措施,經常檢查和督促全體船員認真執行;

2.12 船舶遇到或發生重大問題,應迅速向公司請示報告。

2.13 負責組織全體船員制訂和落實防火、防爆、防凍、防工傷、防偷貨、防海盜、防偷渡、防走私毒品上船等各項防範措施,發生問題時應負責出面對外聯系和交涉。抓好防劫船、防外逃、防偷竊、防泄密、防走私、防販毒,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防範工作,並督促檢查落實;

2.14 當受到軍事威脅、挑釁和進攻時,應慎重研究,及時採取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並急電公司請示報告;

2.15 按規定認真審閱並簽署航海日誌;監督對於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和電台日誌的正確記載;

2.16 負責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船舶證書、船員適任證書和除鼠證書;經常檢查各種證書的有效期,及時辦理申請檢驗或換證。督促各部門有關負責人認真對待船旗國、船級社及有關方面代表對船舶進行的各項檢查;

2.17 認真做好船舶證書及文件更換、修改的記錄;

2.18 審查並簽署應變部署表後公布實施。定期主持各種演習,並將情況記入航海日誌;

2.19 開航前應當:

2.19.1 根據航次任務及時通知各部門負責人做好各項開航准備工作;

2.19.2 督促二副備齊並改妥所需海圖和各種航海資料,制定出安全經濟航線,召開駕駛員會議,部署航行計劃,說明航線特點和注意事項;

2.19.3 檢查開航前各方面的准備情況,船船是否處於適航狀態,檢查本航次所需的燃潤物料、淡水、伙食等是否按計劃備足;

2.19.4 檢查各種船舶證書和船員證件是否齊全,有無過期;檢查運輸單證及港口文件是否齊全;船員是否全部到船;是否辦妥離港手續;

2.19.5 根據航次任務,伙食標准和有關規定,審核大廚編制的伙食采買計劃,委派船舶伙食委員會成員負責采買。保持船上適當數量的主副食品及儲備。督促檢查伙食管理和船員伙食安排情況。

2.20 在航行中應當:

2.20.1 督促各部門負責人認真落實和實施航前所制定的各項計劃及措施;

2.20.2 特別注意督促和檢查全體船員嚴格執行值班與聯系制度,確保航行安全;

2.20.3 在船舶進出港口、靠離移泊,通過危險航道、狹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海域,航進冰區、礁區以及遇惡劣天氣、能見度不良和遇敵情時,上駕駛台親自指揮或指導;

2.20.4 掌握潮汐、海流、風向風力的變化和對航行的影響,以及助航儀器的誤差,經常檢查和監督各駕駛員充分運用各種方法正確測定船位,及時修改航向,使船舶經常保持在計劃航線上航行,必要時應親自做好這項工作。

2.20.5 發現值班駕駛員採取的避讓措施或變換航向不當時,應立即糾正或親自指揮,直至確證本船已避離危險為止;親自主持關鍵轉向點的轉向;

2.20.6 密切注意氣象變化,及早採取防避台風和暴風措施,督促電台按時收錄氣象預報,組織並督促全體船員切實做好抗風浪的准備;

2.20.7 能見度不良,應利用一切可行手段特別加強瞭望、使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安全航速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發現附近的船舶時,要充分利用甚高頻無線電話聯系並協調安全避讓措施;督促值班駕駛員做系統的雷達避碰圖,確保霧航安全;

2.20.8 接近冰區或在冰區航行時,督促電台值班人員及時收錄冰況預報,特別警惕冰山的危險,防止船體、推進器和舵等受到損壞,有破冰船引航時,必須嚴格遵守引航規則;

2.20.9 夜間航行時,應將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項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確記入"船長夜航命令薄"。任何時間當值班駕駛員喚請時,應盡快到達駕駛台;

2.20.10 督促大副按時檢查所載貨物情況,據情採取通風、加固等有效措施以保護貨物安全,發現貨損,應組織船員搶救,防止擴大損失;

2.20.11 有責任保證引航員登離船時的安全,認真監督引航員的引領操作,不可放棄指揮的責任。如引航員操作不當,應立即糾正,必要時可以中止他的引領工作,要求更換引航員;

2.20.12 發現傳染病或一時難以確診的可疑病情時,應立即採取各種有效的防疫措施,並及時報告公司和按公司指示報告抵達港的有關機關,申請檢疫;

2.20.13 如發生必須送岸搶救的危急病人時,應即電告公司或海上總指揮,同時,應迅速駛往最近的有足夠醫療條件的船舶或港口就醫;

2.20.14 發生死亡事件時,應立即電告公司,寫出書面報告並附具證明材料,於船抵達港口時報送有關機關並抄報公司和當地(或鄰近)我國使領館,並拍攝搶救過程,遺體和悼念活動等現場照片,妥善保管,上交公司;

2.20.15 發生死亡事件,盡可能保存屍體,待抵達第一港口處理,如保存屍體確有困難,可經公司批准後舉行海葬。妥善保管死亡者遺物,將其交給公司處理。

2.21 在停泊期間應當:

2.21.1 在錨泊時,應根據水深、地質和周圍環境以及水文、氣象等情況選擇錨位,並布置值班注意事項,經常督促檢查值班船員認真執行錨泊值班職責,並將有關要求以書面交代值班駕駛員或明確記入"船長夜航命令薄";

2.21.2 在錨泊或停卸時,督促大副據情採取通風等措施,保證貨物安全;

2.21.3 根據船舶動態,生產和工作的情況,按有關規定安排船員下地,並可視情決定增加留船值班人數或臨時取消船員登岸。

2.22 在本船應變或救助他船時,除應參照執行應變制度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外,還應特別注意:

2.22.1 當本船與他船發生碰撞後,應將本船的船名、國籍、船籍港、所屬公司名稱、出發港和目的港,以及本船受損情況通知對方,並取得對方船長的簽字證明。同樣,也應取得對方的相應資料並予以簽字證明。如果對方有船沉、人亡的危險,應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安全的條件下,積極領導本船船員救援對方的人員、船舶或貴重貨物,並認真做好記錄;

2.22.2 船舶發生海難時,應積極領導和組織全體船員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奮力搶救,並急電報告公司,如船舶面臨嚴重危險確需他船救助時,應按規定呼救求援。當來援船提出簽訂救援合同時,要鄭重斟酌條款並妥善處理;

2.22.3 經過努力而船舶確已無法挽救且將危及人身安全時,應認真研究並作出棄船決定,如時間許可,應急電簡要報告公司。棄船時,應組織船員有秩序地安全、迅速離船;督促有關主管船員攜帶必須攜帶的航海文件,迅速離船;親自攜帶國旗和航海日誌最後離船。棄船後,船長對船員仍保持其職權;

2.22.4 航行途中,如發現有礙航行安全的情況或被棄船舶時,應及時向附近海岸電台和船舶通播安全電報並電告公司,將情況記入航海日誌。如果公司指示把棄船拖往附近港口,應將經過情況連同航海日誌摘錄書面報送港口政府機關並抄送船舶代理,取得港口政府機關的簽字證明;

2.22.5 接到他船的呼救信號或發現附近有人遭遇生命危險時,只要對本船沒有嚴重危險,應該盡量救助。應採取先與對方簽訂救助合同,同時將詳情電告公司;

2.22.6 船舶發生事故或在航行中遭遇惡劣天氣,如認為船舶或貨物可能受到損害時,應按海事處理的有關規定寫出海事報告或海事聲明,連同航海日誌摘錄,一並在船舶抵達第一港口時送交有關部門簽證,按需要申請檢驗,並妥善處理。

2.23 在修船時應當:

2.23.1 認真審批各部門修理計劃,匯總成廠修工程單,確定自修項目,一並報送公司。組織船員做好監修和自修的准備工作;

2.23.2 修理過程中經常檢查工程的質量和進度,尤其是重點工程的情況,及時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督促各部門嚴格對廠修工程的監修和驗收,努力完成自修工程,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修船任務;

2.23.3 進塢後,帶領輪機長和大副認真檢查船殼和水線以下各種裝置,責成他們做好測量記錄,將檢查情況記入塢修文件;

2.23.4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部署安全措施並經常進行督促檢查,尤其注意防火和防人身傷亡。必須與廠方簽訂消防協議,明確消防責任以確保修船安全。

2.24 接受新建、新購船舶時船長應當:

2.24.1 做好組織、思想和物質等各種准備工作;接受公司監造組或接船代表領導,並加強互相聯系和合作;領導船員研究並熟悉船舶性能、技術指標、合同規定和接船程序,制訂出接船計劃和具體措施;

2.24.2 組織船員做好對口交接,詳細了解各種設備的技術性能和操作規程,認真清點各種屬具、備件、工具、物料、證書以及圖紙和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按照合同規定參照有關規范做好試車、試航和各種設備的驗收工作;

2.24.3 組織船員進行技術練兵,迅速掌握船舶和各種設備的性能、特點和使用方法及操作規程;

2.24.4 辦妥各種船舶技術證書,部署受載或各項開航准備工作。

2.25 承辦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2.26 離任前應按公司人員交接的規定,認真完成全面移交工作。

大副
3.1 大副是船長的主要助手。在船長的領導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職責並協助船長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其他運輸管理工作,以及甲板部所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3.2 貫徹執行公司指示和本船船務會議的決定;制訂並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經常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本部門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做好甲板部船員的思想工作,搞好部門內和部門間的團結與協作。在公司或租船人代表在船期間,執行好代表人的指示。

3.3 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管理:

3.3.1 正確運用本船的貨艙結構和穩性資料,在保證貨物和船舶安全的條件下,充分利用倉容和載重量,合理配載。每航次積載前,應計算穩性,書面報請船長審閱;

3.3.2 根據計劃裝運貨物種類、數量、特性、標號和起卸港的次序,合理編制貨物積載圖,並明確分隔、襯墊和綁扎的要求及裝卸注意事項,經船長審批後,布置各駕駛員熟悉和執行;對集裝箱貨物配載,要合理安排箱位,中途港及目的港的箱位最好能分別獨立操作,要考慮開關艙順序,防止倒箱;為保證船舶穩性,宜先重箱、後輕箱,先小箱、後大箱;

3.3.3 裝貨前率領或督促值班駕駛員、水手長和木匠檢查貨倉和墊倉物料的清潔、乾燥情況,使其符合所載貨物的要求;檢查污水溝(井)和黃蜂窩,清除雜物,保持暢通;檢查艙內電線,消防管系、測量管、空氣管、火警報警器以及測溫、測濕、通風和裝卸等設備或裝置、屬具,保證處於正常的技術狀態;

3.3.4 嚴格監督港口裝卸部門按貨物積載圖裝配。裝貨時如發現包裝不固,標號不符、不清,集裝箱貨物有箱損、貨損或遇鉛封脫落時應及時向港方提出,並做好現場記錄和大副收據上正確批註;

3.3.5 裝卸危險品,嚴格執行國際規范;裝卸糧食、冷藏貨和其他特殊貨物時,要申請貨物檢驗師的檢查和監裝監卸,並取得由檢驗師簽署的證書;

3.3.6 裝卸貨時,根據需要安排船員做好看艙理貨工作,防治貨損貨差和偷盜事故的發生;

3.3.7 裝卸重大件、危險品或貴重貨物時應在現場監督,必要時應親自指揮;

3.3.8 經常注意並掌握貨艙通風,在裝有冷藏貨物時,應經常聯系和督促冷藏員(或大管輪)保持冷藏貨艙(集裝箱)的溫度和濕度,嚴防發生貨損責任事故;

3.3.9 裝卸完畢後,應認真審閱簽署貨物交接單據,並將貨物積載和裝卸情況記入航海日誌;

3.3.10 管理郵件的存放、裝卸和交接工作。

3.4 正確掌握本船裝卸設備及屬具的安全負荷和操作規程。收放重吊時(如果有)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督促值班的駕駛員和水手經常注意碼頭工人是否正確操作,如因操作不當而造成損壞,應及時要求港方修復或賠償。

3.5 負責編制甲板部的年度、航次維修保養計劃,經船長審批後,組織甲板部船員按計劃做好船體、貨艙、艙面建築、裝卸設備和屬具、救生消防堵漏設備、帆纜索具以及和它們相聯有關的各種附屬裝置等的維修保養工作,使其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定期檢查,做好測量和損壞記錄。

3.6 負責匯總和編制甲板部的計劃修理工程和航次修理單,經船長審批後上報公司;修理期間,制定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組織好監修、驗收和自修工作,做好各種測量記錄;進塢後和出塢前,應會同船長和輪機長檢查船殼和水線以下各種裝置並做好測量記錄;每航次結束後,應填制甲板部航次維修工作報告報送公司。

3.7 開航前,做好以下檢查:

3.7.1 裝卸單證是否齊全;

3.7.2 甲板部船員是否都已到船;

3.7.3 淡水儲量是否已按計劃備足;

3.7.4 督促有關人員檢查本部門所轄區域,防止偷渡和違禁品上船;

3.7.5 二、三副的開航准備工作是否已做好;

3.7.6 貨艙是否封好,吊桿(如果有)是否已放妥固定;

3.7.7 貨物和甲板上的易動物件是否已經綁牢,放妥和加固,使其符合安全出航要求。

3.7.8 將以上檢查情況和其它開航准備報告船長並記入航海日誌。

3.8 大風浪侵襲前,督促水手長和木匠認真檢查錨、舷梯、救生艇、吊桿、貨物、易移動物件並予加固,把纜繩貯放入庫,親自檢查艙口的水密性和牢固情況,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督促有關人員認真關閉貨艙通風口和外側水密門窗以及疏通甲板排水孔道。

3.9 進出港口、靠離移泊和拋起錨時,應在船首瞭望,將現場情況和周圍環境及時報告駕駛台,並按船長指示指揮現場工作。

3.10 每日檢查淡水艙、壓載水艙、污水溝(井)的測量記錄並記入航海日誌;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即報告船長,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以避免發生事故。

3.11 經船長同意,負責安排淡水艙、壓載水艙的注入、排出和移注工作。

3.12 負責管理淡水的儲量和消耗;擬定節水措施和應急供水辦法,經船長批准後執行。

3.13 按規定審閱和簽署航海日誌,檢查並指導其他駕駛員正確記載;負責保管航海日誌有關的圖紙、技術資料及業務文件。

3.14 檢查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分析事故原因及其經驗教訓;檢查潛伏性事故和不安全因素,採取積極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15 督促三副水手長做好救生、消防、堵漏設備和各種應變器材的維護工作,使其經常處於完整和良好的技術狀態;在船長領導下按時進行各種應變演習並在現場指揮;加強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和制定甲板部防火防爆的具體措施;當本船發生海事時,應迅速趕往現場,組織船員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全力進行搶救。

3.16 嚴格遵守有關航運方面的各項國際公約、規則,尤其是國際海上防污染公約及各國有關防污染的規定。負責制訂甲板部防污染的具體措施,經常檢查和督促本部門船員認真執行。

3.17 負責並督促做好甲板部的備件、物料、工具、勞保用品的請領、驗收、保管、使用、盤點和報銷工作。

3.18 組織並領導甲板部船員的技術業務和外語學習,不斷提高他們的技術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經常指導其他駕駛員做好本職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具體指導駕駛實習生按計劃完成實習任務。

3.19 經常對本部門船員的技術業務和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並定期作出鑒定,提出對他們的獎勵、升降的建議並簽署意見,報送船長。

3.20 安排甲板部船員及廚工、服務員的休假換班計劃並報送船長。

3.21 保管全船的備用鑰匙;接船時與其他部門負責人協商並負責擬定全船艙室和庫房的分配方案,經船長核准後實施。

3.22 經常如實地向船長匯報甲板部的工作和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3.23 當船長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或新任船長未到任前,臨時代理船長職務。

3.24 經常檢查和督促炊事、服務人員時刻注意經常保持個人及服裝、炊具、餐具、廚房、餐廳以及各自負責區域內的清潔衛生,並做好除蟲滅害工作。

3.25 經常檢查和督促廚工、服務員做好各自責任范圍內所管一切器具、設備和養護工作,如須調整、檢修或改裝,應及時聯系有關人員並提出具體要求。

3.26 督促廚工、服務員將廢物和垃圾倒在指定地點,保持船舶衛生,防止污染。

3.27 負責提出船舶公共生活區和廚房的傢具、器皿、屬具、物料、辦公用品及勞保用品的請領計劃,列單送船長審閱簽署後上報公司;並負責對上述物品的驗收、保管、發放、盤點和報銷。

3.28 負責管理醫療器械和葯品。負責醫療器械、設備、葯品和備品的申領、采購、驗收、登記、保管、盤點和報銷;烈性葯物和毒葯必須與其它葯品嚴格分開並妥善保管,麻醉葯品應另外加鎖存放,經船長同意,也可指定一名駕駛員具體負責本項工作。

3.29 經常教育和督促船員重視並保持個人衛生,對炊事、服務人員應定期檢查有無傳染病或寄生蟲;發現健康情況不適於海上工作的船員應即報告船長,並提出處理意見。

3.30 當船舶駛往流行性傳染病港口時,應採取預防接種或服葯預防措施,必要時建議船長限制船員登岸,或不添裝食物和淡水。

3.31 組織炊事服務人員努力學習業務和外語。

3.32 按公司要求在離任前認真進行各項移交事項。

水手長

7.1 水手長在大副領導下,組織領導木匠和水手進行工作。

7.2 負責編制水手航行、停泊及了頭輪值班表,經大副批准後貫徹執行。必要時,參加了頭和操舵。

7.3 按航次維修保養工作計劃及大副指示安排水手工作。開工前備妥工具和用料,布置妥任務並落實安全措施;加強現場檢查,對高空、舷外其他復雜危險的作業,必須親自在現場督促和指導。

7.4 做好系纜、裝卸等設備的養護維修,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指導水手進行油漆、帆纜、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它船藝工作。

7.5 教育水手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關心他們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對新上船的水手進行安全教育,指導他們熟悉船上特點、注意事項、應變部署及其各種器材的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

7.6 組織水手進行救生、消防、堵漏、操艇和駛帆練習;負責管理和養護堵漏器材並保持完整、良好和取用便利;發生海事時,在船長、大副指揮下,帶領水手積極搶救。

7.7 管理甲板部物料屬具(由駕駛員專管的除外)、綁扎器材和勞保用品,做好請領、驗收、發放、清點等工作,注意節約使用,防止損壞變質;經常保持物料間整潔;經常整理養護各種工具、索具、裝卸照明燈具、繩梯和引水梯等,使保持良好狀態。

7.8 到港前按大副指示做好首尾纜,系錨鏈和裝卸等准備工作。

7.9 進出港口、靠離移泊時,按大副指示率領水手收放舷梯、安全網、及檔水板、系纜解纜、裝收防鼠檔等;一般情況下在船尾協助二副工作。

7.10 裝貨前根據大副的指示,帶領水手清艙或洗艙,整理搬運墊艙物料,做好貨艙鋪墊;協助木匠清潔污水溝(井),修理護肋板和艙底板。裝貨完畢後,按大副指示做好貨物綁扎工作。

7.11 裝卸貨時,應檢查吊桿、索具是否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艙蓋布、板、艙口梁及其保險裝置是否放置妥當;應注意防止屬具受損和保持甲板整潔、通路安全。

7.12 應熟練對重吊桿的安全正確使用,在大副監督指導下指揮重吊桿的收放和轉換操作;必要時按大副指示指揮水手自行裝卸重大件貨物。

7.13 做好開航准備工作:

7.13.1 檢查所裝貨物的穩固情況,必要時組織人員加固,隨後封艙落吊桿;

7.13.2 系固甲板部所管的可移動物件,尤其是放置在甲板上的物件;

7.13.3 檢查水手是否全部到船;

7.13.4 組織檢查本部門所轄區域,防止偷渡和違禁品上船;

7.13.5 出港後收放整理系纜,必要時存入庫房;巡視檢查全船甲板,使其符合出海時的安全要求;

7.13.6 經大副同意,在適當地區清除垃圾、污物、廢料等。

7.14 做好室外環境衛生;做好防凍工作,指派水手包紮外露水管和水箱,放凈蒸汽管及水管內的殘水。

7.15 做好甲板機械的外部清潔保養;負責整理、檢查和保管甲板部使用的各種可移動燈具,做好這些燈具和甲板上的電源插座的防水防潮工作。

7.16 負責操縱手測深或機械測深和吊放運河探照燈及帶纜艇。大風浪來臨前,檢查落實防抗風浪的各項有關安全措施。

7.17 修船時,按大副指示做好自修、監修以及防火、防爆、防偷、防工傷等安全工作。

7.18 在未派專職木匠的船上,負責指派一水輪流擔負木匠之責。

7.19 調動工作或離任時,應將所管理的工作和物品向接任人員交接清楚,並有關規定辦理好交接手續後,方可離任。

水手分為一水和二水

一水

9.1 一水在值班駕駛員和水手長領導下,執行值班職責或參加維修保養工作。

9.2 值班時應堅守崗位切實執行值班制度的各項規定。開航前應做好試舵、檢查航行燈、備妥需要的旗號和信號等准備工作。

9.3 航行中按船長,值班駕駛員或引航員口令正確操舵,當口令不一致時,應以船長的口令為准。值班未掌舵時,除進行工作外,必須認真瞭望。

9.4 按值班駕駛員指示正確轉狀態。

9.5 負責駕駛台的整潔;負責信號旗、手錘、機械測深儀、拖曳式計程儀等的養護工作;按二副指示潤滑操舵儀的傳動裝置和對舵桿軸承加油。

9.6 根據需要執行拋錨、錨機操作,測量水艙和污水溝(井)等工作;按大副指示參加系泊帶纜。

9.7 不參加值班時,在水手長安排下,參加系泊帶纜,起落吊桿,清艙洗艙,消防救生堵漏、了頭;收放舷梯、安全網、引水梯和救生艇(筏);做好敲銹油漆、拆裝檢查裝卸屬具,接插編結索具,縫補帆布等維修保養工作。必要時,按大副或水手長的指派做其他工作。(如根據水手長安排輪流擔負木匠工作之責)。

9.8 在航行與系泊值班期間,按規定巡視檢查船舶安全情況。

9.9 按值班駕駛員的指示,接送引水員、代理及來船工作人員,並注意保障其安全。

9.10 有責任指導和幫助二水進行工作和提高技藝。

9.11 按公司有關規定做好調動時的交接工作。

10 二水

10.1 二水在水手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值班時聽從值班駕駛員指揮。在工作中還應接受一水的指導。

10.2 在水手長安排下,參加系泊帶纜,收放舷梯安全網和引水梯,敲鏟油漆,清潔和維修保養,上高舷外工作,起落吊桿和開關艙,看艙理貨綁扎貨物,拆裝檢查裝卸屬具,接插編結索具,縫補帆布,收放救生艇(筏),消防救生堵漏,了頭,以及大副、水手長指派的其他工作。

10.3 協助一水收放引水梯、計程儀並進行機械測深。

10.4 除進出港口和過運河外,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經船長同意後,可在一級水手指導下學習操舵。

10.5 做好工作調動時的各項交接工作。

船員的稱謂和職責在國際上是通用的。即使稍有不一樣,也只是大同小異的。

http://www.t168.net.cn/ns.php?cl=ns&catid=1218&nowmenuid=11652&cpath=1215:1218:

Ⅳ 船長和船員通常需要履行什麼義務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樓主你好!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人員。具體包括: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電機員、報務員等。
船長的需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五條 船長負責船舶的管理和駕駛。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員、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員都必須執行。船長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船舶和在船人員、文件、郵件、貨物以及其他財產。
第三十六條 為保障在船人員和船舶的安全,船長有權對在船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採取禁閉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並防止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船長採取前款措施,應當製作案情報告書,由船長和兩名以上在船人員簽字,連同人犯送交有關當局處理。
第三十七條 船長應當將船上發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記入航海日誌,並在兩名證人的參加下製作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應當附有死者遺物清單。死者有遺囑的,船長應當予以證明。死亡證明書和遺囑由船長負責保管,並送交家屬或者有關方面。
第三十八條 船舶發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船長應當組織船員和其他在船人員盡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作出棄船決定;但是,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棄船時,船長必須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油類記錄簿、無線電台日誌、本航次使用過的海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第三十九條 船長管理船舶和駕駛船舶的責任,不因引航員引領船舶而解除。

Ⅳ 在漁船上,船長職責是什麼

負責全船安全營運、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Ⅵ 船長的責任是什麼

船長的首要責任是適任(即身體健康,證照齊全,被合法聘用)
然後是在聘用合同有效范圍內行使職權
遇到被拖欠工資或者被違章指揮,危機安全的情況
僱傭合同即時失效
沒有任何責任

Ⅶ 誰能告訴我船長、大副、二副、三副的職責范圍是怎麼劃分的

1、船長:全船的管理與駕駛。

2、大副:在船長領導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主管貨物配載、裝卸和甲板部的維護保養工作。

3、二副:在船長、大副的領導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並主管航行設備。

4、三副:在船長、大副的領導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並主管救生、消防設備。

(7)船長的職責擴展閱讀

船員的種類:

甲板部(駕駛部):船長、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長、木工、水手、舵工。

輪機部: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電機員、機匠長、機匠。

事務部:管事(事務長)、大廚、服務員、船醫。

Ⅷ 海商法中關於船長職責內容的分析

貼篇論文~搜的~

下船長法律地位略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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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得懿( 大連海事大學 法學院 遼寧大連 116026)
關鍵詞:海商法 船長 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在分析綜述現行《海商法》下船長的各種職能,明確船長法律地位的基礎上,討論了《海商法》對船員范圍的界定,並提出了相關見解。

Keywords: China Maritime Code Shipmaster Legal Status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and distinguish of the Shipmaster and Crew under the China Maritime Code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and summary to the functions of shipmaster,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Master』s legal status.The author』s own view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Shipmaster』s legal status also are put forward for improvement accordingly.

Title: On the Shipmasters Legal status Under the CMC

一.引言

一些相關國際公約和主要海運國家的海商立法或專門法律法規都對船長特別是遠洋船長的法律地位予以界定,以便從法律的高度促進和保障船長在航海活動中更好地履行其職能。這是由船長極富特色的身份決定的。同樣,以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CMC:China Maritime Code,以下簡稱《海商法》)在相關章節中集中地規定了船長的職能、許可權以明確其法律地位。不僅由此,縱觀《海商法》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船長的法律地位問題。
船長的法律地位通過其在不同的海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出來。在一定程度上,船長兼有指揮、管理、准司法、公證、代理等多種職能。船長在航海實踐中的職能決定了船長處於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處於不同的法律關系中。這就決定了船長具有多重的法律地位。總之,船長多重的法律地位,滲透到《海商法》諸多法律制度之中,這正是船長頗具特色的法律地位的魅力之所在。
二、《海商法》在明確界定船長法律地位的同時,也昭示了船長作為海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必然性。
主體的存在使世界變得有意義,因此,主體是第一位的,客體是第二位的。1在討論《海商法》下船長的法律地位之前,有必要明確一下船長是不是《海商法》中海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毫無疑問,《海商法》明確地將船長視為諸多海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船長作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與海事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表明了船長處於海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的必然性。我國海商法學者也認為:公民是指與海上運輸和船舶管理有關的人,特別是船長、船員、引航員或國家航運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2 《海商法》第32條規定:「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電機員、報務員必須由持有相應適任證書的人擔任。」這表明,從行政法律關系角度看,《海商法》明確了船長是海事關系的主體。同時,也有人按照經營的業務劃分海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將船長視為海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
之所以有人認為《海商法》中雖然明確了船長的法律地位,但卻忽視了或淡化了船長在《海商法》中海事法律關系主體的色彩,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受外國有關法律的影響。有的海運國家和地區相關立法否認了船長是海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而認為船長應是船舶所有人的輔助人員。在英美有關海事立法中,認為船長與作為海事法律關系主體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是僱傭與被僱傭關系。其次,是囿於《海商法》對其調整對象的界定。《海商法》第1條規定:「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由此看來,我國《海商法》的調整對象是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海上運輸關系,主要是指有關海上運輸合同關系、海上侵權關系以及海上特殊風險產生的社會關系。而船舶關系,也就是與船舶有關的特定社會關系,主要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權、船舶安全、船舶管理諸多關系。可見,《海商法》在規定其調整對象時並沒有直接地大量地提到與船長有關的特定社會關系。其實,這絲毫不能動搖船長作為海事法律關系地主體。首先,《海商法》調整「船舶關系」的內涵及於船員管理上,主要是指船長、船員證書的管理與船舶安全的管理。其次,船長獨具特色的法律地位,才使船長的權利義務表現在諸多海事法律關系之中,包括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目前有一種觀點或立法傾向,認為應該將與船員制度、船員管理等方面有關的海事法律法規納入到海上交通安全法律體系之中。至於這種觀點是否科學,從我國目前的海商法體系及航運實踐上看,是值得商榷的。
三 從公私法的角度,看《海商法》下船長的法律地位
從公法的角度看《海商法》下船長的法律地位問題,主要是指基於社會公共利益而對船舶進行管理而產生的職能,進而明確船長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船長處於領導者和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行使准司法權的法律地位、公證人的法律地位。《海商法》賦予船長以一定的准司法權。《海商法》第36條對船長的這種准司法權予以明確地規定,進而使船長處於極富特色的行使准司法權的地位。這完全是由航海活動的特殊性及船舶作為一個封閉的小社會所決定的。行使司法權職能本是主權國家的司法機關所行使的職能,但由於船長在航海活動中的特殊地位,法律便賦予船長能代表國家機關行使一定的司法權。與船長具有行使准司法權的法律地位一樣,船長在特定情形之下,也處於公證人的法律地位。這也是法律賦予船長在特定情況下所表現出的有特色的法律地位。公證職能本是國家公證機關所行使的職能,《海商法》賦予船長一定的公證職能,使其處於公證人的法律地位。
從私法的角度看《海商法》下船長的法律的地位,主要體現在在航海活動中,船長為了維護船舶所有人、船上人員以及船載貨物的安全或利益,作為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聘任或僱傭的船長在一定情形下所行使的處分權和代理權的職能。主要體現在船長處於處分權人的法律地位和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海商法》規定了船長在船舶沉沒不可避免情況下可以棄船等對船舶財產的處分權的職能。《海商法》第38條繼續規定:「但是,除緊急情況下,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這是對船長行使處分權的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在航海實踐中是否科學,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值得商榷的。原因之一,什麼是「緊急情況」,船長的判斷標准和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判斷標准有一定的差距;原因之二,在實踐中,作為一名訓練有素的船長來說,當然是在緊急情況下才做出棄船的決定的。一般是不會輕易棄船的。原因之三,即便是船舶所有人最後有權做出是否棄船,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的棄船決定也是建立在船長對當時緊急情況的判斷的基礎之上。因為一般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是不隨船的。可見,《海商法》賦予船長一定的對船舶財產的處分權是由航海活動的特殊性決定的,也是對航海實踐的經驗總結。這也同時說明船長的素質高低是多麼的重要。
不僅如此,《海商法》在其他章節中也對在一定情形下的船長的處分權進行了規定。船長處於處分權人的法律地位,顯示了《海商法》下船長這個角色的法律地位是多重的,是有特色的。
《海商法》第72條第2款規定了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第175條第2款規定了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根據海商法理論上的通說,或者大部分的海商法教科書,一般將以上視為船長的代理職能,船長處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現代海商法中,可以查到的船長代理權,一般僅限於簽發提單和簽定救助合同。3 將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簽訂救助合同的權利視為代理權的觀點很普遍。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船長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上財產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的權利,是法律賦予遇險船舶的船長的法定簽約代表權。4根據此項法定權利,船長在行使此項權利時,無需經過有關所有人的委託授權。究竟哪一種觀點更能准確地說明船長在此情形之下的法律地位呢?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代理權和代表權是不同的。在民法上,相對於法人主體而言,法人的代表及其成員對外並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代表的行為不適用代理制度調整。法定代表人形式上與代理頗相類似,實則有本質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主體資格不同、行為性質不同以及行為的法律限制不同等方面。5
我認為,船長在此情形之下是處於代表人還是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取決於大陸法上和普通法上代理理論不同的影響。一方面《海商法》一般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故大多數人是按照民法理論來分析船長在此情形之下的法律地位;而我國的民法理論一般認為屬於大陸法系。而問題的關鍵是大陸法上對代理的界定和英美法上對代理的界定是有很大的差距。兩大法系代理理論在思維特點、司法傳統、理念、概念與制度等諸多方面存在著不同。《海商法》中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載貨物的所有人簽訂救助合同的權利是參照《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有關條款而制訂的。這樣自然會產生由於兩大法繫上代理理論的不同與我國傳統民法理論上關於代理理論以及作為國際公約對代理制度的立法思維的沖突。
無獨有偶。與船長具有簽訂救助合同的權利一樣,《海商法》也賦予船長簽發提單的法定權利。一般地認為這也是船長的代理權。6 但我們仔細研究《海商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發現與我國民法理論中代理的特徵是不相吻合的。因為《海商法》第72條第2款規定:「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換句話,即使承運人沒有委託船長簽發提單而船長擅自簽發了提單,法律認為船長代簽提單的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和承運人親自簽發提單產生的法律效果一樣。顯然這與我國民法上代理理論是有差別的。
以上關於船長處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問題雖然在理論上有不同觀點,但在航海實踐中,一般不會影響到船長的職能。其根本原因是船長具有多重頗具特色的身份,能夠有效地維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使當事方的利益達到一個平衡點。
四 我國《海商法》對船員范圍界定上,進一步分析《海商法》下船長的法律地位。
眾所周知,在世界范圍內關於船員范圍的海商立法或相關立法,主要有兩大類型:一類是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合並式的規定方式,將船長、船員合並界定為船員;另一類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分開規定方式,將船長、船員分章規定,而且視船長不同於船員。我國《海商法》關於船員范圍的界定屬於前者。究竟我國《海商法》應以哪種方式對船員范圍的規定更為科學,更符合法理和航運實踐?目前,很少有人在理論上對此問題深入研究。對此,筆者有一些粗淺的看法。我認為,無論從海商法理論上,還是從航運實際上,我國《海商法》似乎更應該將船長和船員分開規定,而且從法律明確船長不屬於船員。
1、如前所述,《海商法》明確了船長處於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處於各種法律關系中,具有其他船員所不具有的職責,而且是頗有特色的職責。諸如船長的管理和指揮船舶的職能、公證職能、應變職能以及代理職能等。可以說,正是由於如此富有特色的職能集於船長一身,才使法律對船長這個獨特身份進行單獨界定成為必要。在航海實踐中,無不滲透著作為人的因素的船員作用,而船長的作用更體現了人的因素。船長的業務水平和思想素質影響著對國家主權和人身財產的保護程度;影響著航運安全生產和航海活動的實施和完成情況;影響著防止海損事故發生的力度;同時也影響著諸如運輸成本高低等重大問題。這些都與船長這個身份息息相關,船長的作用與其他船員的作用不可同日而語。故《海商法》不宜將船長視為船員,而應從法律高度上明確船長的特殊性。至於船長具有準司法職能和公證職能,更能說明船長這種獨特的身份和地位。法律只是賦予特定國家機關享有司法權和公證權的職能,由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來執行司法權或公證權。《海商法》考慮到航海活動的特殊性以及作為船員活動載體的船舶的特殊性,也賦予了船長的這種職能,不能不說是很有特色的規定。船長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其執行使准司法權和公證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這樣《海商法》對船長進行不同於一般船員的精心界定是完全必要的。同時,在航運實踐中,為了使船長行使此項權利與法律理論相銜接,相一致,《海商法》對船長進行不同於船員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由此看來,《海商法》有必要對船長進行不屬於船員的界定,是由法理和船長在航海實踐中的特殊職能決定的。
2、船員立法由福利型向資格型轉變的世界海事立法趨勢,對船長的資格、法律地位的審視提出了新的要求。現代科學技術在航海上的應用,船舶逐漸智能化、集裝化、自動化和大型化,這種變化要求船長必須具有集技術、管理、經營、法律於一身的綜合素質,才能勝任船長的職能。為了提高船長的業務素質以便使船長具有上述綜合素質,《海商法》應該明確界定船長與其他普通船員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
3、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航海歷史的國家。但明清以後閉關鎖國,特別是清朝後期國力孱弱,航海在國民經濟中所佔地位日趨下降,更為可悲的是明清實行的「禁海」政策,餘毒流傳至今。今天一部分人特別是生活在內陸地區的人,談起航海,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這樣的情形與我國作為世界航運大國的地位是極不相稱的。這樣有必要提高船長的社會地位,從法律上保障和提高船長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地位,鼓勵人們認知認同航海,尊重航海從業人員,教育人們海運業對於我國經濟貿易和軍事上的戰略意義。
我們知道,英國一個具有尊敬航海從業人員傳統的國家,雖然這與英國的歷史傳統和地理特徵有關,但也無不與英國有發達的法律來明確界定船長的法律地位有關。被稱為「船員憲章」的《1970年商船航運法》(Merchant Shipping Act,1970)便是一例。今天中國已是世界航運大國,有必要從法律高度進一步明確船長的法律地位、提高船長的社會地位。
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這當然會涉及到海運業。為了搞活航運市場和與國際接軌,我國國有航運企業在船員勞動和任用方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即由船員聘任制向船員勞動合同制(僱傭制)轉變。這也是目前國際船員勞務市場的基本運作方式。隨著上述轉變,船長在航運實踐中所充當的角色也發生微妙的變化。在實務中,一般都是船長代表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與船員或船員勞務公司簽訂船員勞務合同(Crewing Agreement)。這種合同極其重要。它是保障船員合法權益,規定船員權利義務,而且是關於解決爭議和賠償依據的法律文件。此時船長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為了使法律與實務的一致,《海商法》有必要在界定船員范圍時,對船長進行不同於普通船員的規定。
五 我國《海商法》下對船長法律地位的界定,顯示了船員制度成為《海商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必要性——代作結束語。
在航海實踐中,船員包括船長和作為其生產活動載體的船舶,是不可或缺的兩大生產要素。在航海生產活動中,無不反射出船長、船員作為人的因素對於航海活動的重要作用;在《海商法》中諸多獨特的法律制度中,無不展示船長、船員這一特殊主體所扮演角色的特殊性。中國已成為WTO成員國,而作為一項世界范圍服務業的海運業來說,更需要有一部完美的海商立法或相關立法與之相適應。一些發達航運國家的相關立法在這方面對我們是有啟迪的。雖然目前我國的《海商法》規范與國際海運公約或航運慣例已接軌,《海商法》內容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尤其是作為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海商法》,有待隨著航運市場的發展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本文正是本著以上認識,在分析我國現行《海商法》下對船長法律地位的界定基礎上,結合筆者的航海經歷,粗淺地談了一點看法。其目的是使作為船員制度基本內容的船長法律地位問題在《海商法》下得到一個更加科學界定,更好地指導航運實踐。

主要參考文獻:
1.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司玉琢主編《新編海商法學》,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3.賈林青主編《海商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4.於世成等編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
5.江帆著《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
6. 張麗英主編《海商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吳煥寧主 編《海商法學》,法律出版社

Ⅸ 船長的主要職能

船長具有以下五種基本的職能:
1.指揮、管理船舶職能
船長是船上的最高行政長官,對船舶的駕駛、客貨運輸、日常管理、安全等方面負有權力(請注意,是「權力」)和責任。
2.有限的警察職能
警察職能本應屬於公安,但由於船上的特殊性,這種職能便本能的落到船長頭上。必要時,船長是可以下令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犯罪事情的發生或者擴大;防止違法、犯罪嫌疑人銷毀、藏匿證據等。
3.公證職能
船舶的客貨運涉及很多法律問題和需要公證的事件。比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人出生的國籍證明,婚姻關系的訂立和解除、海葬、訂立遺囑等等。這需要船長擁有本項職能。
4.應變職能
船長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船舶、人員、所載貨物的安全而採取非常措施以應付突變事件的權利(請注意,是「權利」)。它分為三個方面:(1)對人處分權;(2)對物處分權;(3)對事處分權。
5.代理職能
船長在法律規定的代理許可權內以船公司的名義同第三人為意思表示,並將所產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直接歸於船公司承受,這就是船長的代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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