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Ⅱ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職責是不是人社局委託的
全稱應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機構,一般由縣級以上政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代管。
其具體辦事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也有稱仲裁委辦公室),是全額撥款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其職能是受理、調解、裁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系、工資保險、工傷賠償、辭退補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是不收費的。其正式工作人員屬事業編制性質,由財政發工資。
拓展資料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專門處理爭議案件。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爭議,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由幹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等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
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政府負責人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Ⅲ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什麼組成依法履行哪些職責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2)受理勞動爭議案件;(3)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4)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Ⅳ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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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哪些職責
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1、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工作調動、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及獎勵懲處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3、接受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對與本企業有關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協助仲裁委員會調查本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
4、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嚴格執行調解協議;
5、協助企業做好違紀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6、協助企業搞好勞動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能和作用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