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治安管理條例
⑴ 治安管理條例關於噪音擾民,是應該歸公安局解決還是環保局
歸公安局解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如下:
1、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市社會治安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人民網沈陽4月14日電(蔣山)4月12日,記者從丹東市公安局了解到,即日起,丹東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生活雜訊污染清理整治行動,治理市民反映強烈的生活雜訊問題。
喇叭擾民被警告
近日,市民張先生碰到了一件鬧心事。每天早上,小區內都會響起收廢品的吆喝聲。張先生的女兒今年中考,復習時不堪其擾。「這算不算噪音擾民啊?」張先生在社區民警建的「百人朋友圈」里提出了問題。振興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民警了解情況後,將收廢品的男子傳喚到派出所。
經了解,男子在花園路附近經營一廢品回收點,每天騎著三輪車到處收廢品,為了方便,他買了個高音喇叭循環播放。民警告訴他,喇叭產生的噪音已經嚴重影響了群眾的生活,男子說:「我就想著喇叭聲大,能聽到的人多。」永昌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對該男子進行了警告。
住在振興公安分局臨江邊防派出所轄區的居民王女士有類似的煩惱:「我70多歲了,心臟不好。最近,每天中午家裡都能聽見收二手家電的喇叭響。」根據王女士描述的情況,第二天,民警巡邏至轄區某路段時,發現一名中年男子騎著三輪車經過,沿途使用高音喇叭重復播放「收舊冰箱電腦、洗衣機、彩電」。民警將他攔住,當場將喇叭關閉。鑒於其違法行為輕微,民警對其進行了警告。
警告後不改正將罰款
今後,對民警在轄區巡邏檢查時發現的社會生活雜訊相關問題,群眾投訴的各種社會生活雜訊,公安機關將及時出警,調解糾紛、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導致事件升級。對不聽勸阻、屢教不改持續製造雜訊干擾他人生活的,對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人民網—丹東市公安局發通告治理雜訊生活噪音擾民不聽勸最高罰500元
⑵ 治安管理條例的內容
人民網>>社會>>社會專題>>解讀:物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 2004年10月26日16: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修正)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裁決與執行
第五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一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於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
第十三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並執行。
第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後,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承製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牆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佔或者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遊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報戶口或者冒用他人戶口證件、居民身份證的;
(三)故意塗改戶口證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規定登記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鋪供人住宿,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住宿人戶口的。
第三十條 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第三十一條 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 裁決與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間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三十五條 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
第三十六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後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後,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
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 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
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屬偷竊、搶奪、騙取或者敲詐勒索他人的,除違禁品外,六個月內查明原主的,依法退還原主。
第三十八條 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第三十九條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
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公民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錯誤的,應當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說以上、以下、以內,都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處罰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
全文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補充規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條第五項修改為:「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對第二十四條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項修改為:「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第四項修改為:「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增加一項規定,作為第六項:「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後,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增加一項規定,作為第七項:「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五)增加一項規定,作為第八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規定,作為第二款:「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請問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哪年頒布的
這些不正規的項目肯定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來說,只要沒有涉及的賣淫嫖娼之類的事情,是夠不上刑事責任的,也就是無法按照《組織賣淫罪》來定罪處罰,但是一般的行政拘留和罰款是肯定有的,這類處罰屬於《行政法》的范疇,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還要處以行政拘留,一般來說,這類型的事情已經和組織賣淫等有點接近了,要是公安機關認定你是屬於組織賣淫了,往這個罪名上面靠了,並且開始立案偵查了,那就比較麻煩了。所以這類型的業務還是不要經營為好,從大的層面講,不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
⑷ 社會治安管理條例是什麼
涉及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現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是以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在實際操作處理歸類上,具體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路賭博、電子游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
3:採取不報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參與非國家批準的彩票、賭博不一定只屬於《治安法》管理范疇。一旦此類行為構成刑事立案標准,那麼將直接參照《刑法》第303條。
⑸ 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後,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承製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牆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佔或者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遊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報戶口或者冒用他人戶口證件、居民身份證的;
(三)故意塗改戶口證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規定登記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鋪供人住宿,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住宿人戶口的。
第三十條 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第三十一條 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⑹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試題
一、判斷題(正確選擇A,錯誤選擇B,每題1 分,共30分)
1、 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是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目的的基本方面。(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 只有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3、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部集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於一身的法律。(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4、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5、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6、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7、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8、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9、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一律由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0、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後,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損害的,公安機關不能再裁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1、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應當調解處理。(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2、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違反治安管理的,除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處罰外,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治安管理處罰。(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3、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收繳。(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4、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可以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5、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6、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7、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處罰。(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8、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並決定並予執行。(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19、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0、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一律不再執行。(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1、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或者開始調查後逃避處罰的,不受追究時效的限制。(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2、 在民族自治以外地區攜帶少數民族用刀的,不能認定為非法攜帶管制刀具。(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3、 在正在起飛的飛機上使用手機,經乘務人員勸阻後又再次使用,造成通訊受到干擾,使航空器處於危險的狀態,此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4、 通過安裝針孔攝像頭等設備來偷窺他人隱私,屬於侵犯他人隱私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5、 對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不管被侵害人是否受傷,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6、 行為人使用假的大學畢業證騙取用人單位信任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7、 出租人如果只是對承租人的一般違法行為不舉報,則不能對出租人進行處罰。(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8、 行為人不是有意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不予處罰。(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29、 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30、 偷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 請選擇 正確 錯誤
二、單選題(每題1分,共30題)
31、 《治安管理處罰法》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將於( )起實施
A.2005年8月28日 B.2006年3月1日
C.2005年10月1日 D.2006年1月1日
32、 治安管理處罰作為一項重要的( )權力,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會治安的一種重要手段。
A.經濟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33、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規定的,適用( )的有關規定。
A.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B.行政復議法
C.行政處罰法 D.公安機關內部文件
34、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 )規定。
A.國務院公安部門 B.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C.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D.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35、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條件是( )。
A.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 B.僅限於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C.僅限於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D.必須是公安機關願意調解處理
36、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 )。
A.按照達成的協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強制執行 B.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D.告知當事人如果雙方有意願繼續接受調解,公安機關可以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37、 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 )日。
A.十五 B.二十
C.三十 D.六十
38、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分別處罰。
A.年齡大小 B.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
C.是否親自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D.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使用的手段
39、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 )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A.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B.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C.患有嚴重疾病 D.懷孕的婦女
40、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 )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A.六個月 B.九個月
C.一年 D.二年
41、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強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 )以下罰款。
A.一百元 B.二百元
C.五百元 D.一千元
42、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處( )罰款。
A.二百元以下 B.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下 D.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3、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 )。
A.警告 B.二百元以下罰款
C.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D.五百元以下罰款
44、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元以下罰款。
A.二百元 B.五百元
C.二千元 D.五千元
45、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A.一千元 B.二千元
C.三千元 D.五千元
46、 對從事飲食業的單位或個人,為了吸引顧客,在食品里添加罌粟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A.一千 B.二千
C.三千 D.五千
47、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 )拘留。
A.五日以下 B.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C.十日以下 D.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8、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 )。
A.警告 B.二百元以下罰款
C.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D.五百元以下罰款
49、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 )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可以強行帶離現場。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十二個月
50、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 )。
A.8小時 B.16小時
C.24小時 D.48小時
51、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 )。
A.被傳喚人所在單位 B.被傳喚人家屬
C.被傳喚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D.被傳喚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52、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詢問不滿 ( )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A.12周歲 B.14周歲
C.16周歲 D.18周歲
53、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 )。
A.應當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 B.應當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C.可以在案件調查人員選定的地點進行 D.可以在其所在單位、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54、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身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的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 )。
A.搜查證 B.拘傳證
C.傳喚證 D.檢查證明文件
55、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決定警告和( )以下的罰款。
A.50元 B.100元
C.200元 D.500元
56、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是否應當折抵( )
A.不予折抵 B.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C.限制人身自由二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D.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二日
57、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 )進行。
A.人民警察 B.女偵察人員
C.女性工作人員 D.醫生
58、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除應當載明法定內容外,還應當由( )加蓋印章。
A.案件調查人員 B.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人
C.辦案部門負責人 D.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
59、 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除應當依法向被拘留人宣布並送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外,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 )。
A.所在單位 B.所在居(村)委會
C.家屬 D.所在地派出所
60、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及處( )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A.一千元 B.二千元
C.三千元 D.五千元
三、多選題(每題2分,共20題)
61、 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目的是( )。
A.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B.保障公共安全
C.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D.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62、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包括( )。
A.以事實為根據原則 B.過罰相當原則
C.公開、公正原則 D.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63、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犯罪行為的主要區別在( )。
A.危害社會的程度不同 B.違反的法律規范不同
C.行為的表現形態不同 D.受到的處罰不同
64、 治安管理處罰與其他行政處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
A.治安管理處罰涉及面較其他行政處罰廣 B.治安管理處罰的主體較其他行政處罰單一
C.治安管理處罰在處罰程度上較其他行政處罰嚴厲 D.治安管理處罰的時效性較其他行政處罰強
65、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要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應注意( )問題。
A.要自始自終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B.必須克服片面強調處罰,為處罰而處罰,「以罰代教」的錯誤傾向
C.必須克服片面強調說服教育,「以教代罰」 的錯誤傾向 D.、教育後可以適當考慮減輕處罰
66、 治安調解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
A.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 B.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圍僅限於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C.至少有一方當事人有意願接受調解處理的意思表示 D.必須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進行
67、 以下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種類的選項有( )。
A.警告 B.罰款
C.行政拘留 D.吊銷許可
68、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A.情節輕微的 B.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的
C.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D.有立功表現的
69、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A.有較嚴重後果的 B.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C.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D.屢犯不改的
70、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A.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B.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C.七十周歲以上的 D.懷孕或者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71、 治安案件的來源主要有以下( )類。
A.公安機關自己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事實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B.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報案或者舉報、被侵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C.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D.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
72、 調查治安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要求包括( )。
A.公安機關調查治安案件,應當依法進行 B.嚴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C.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必要時可以作為處罰的根據 D.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無效
73、 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A.虐待家庭成員的 B.遺棄被撫養人的
C.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D.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的
74、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下列( )車輛通行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A.消防車 B.救護車
C.工程搶險車 D.警車
75、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A.是本案當事人的 B.是本案當事人的親屬的
C.本人或者其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D.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76、 公安機關作出( )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A.吊銷許可證 B.二千元以上罰款
C.行政拘留 D.驅逐出境
77、 人民警察對符合以下( ) 條件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A.治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B.情節顯著輕微
C.有當場處罰的法律依據 D.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處罰的
78、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有( )。
A.申請行政復議 B.提出行政控告
C.同時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D.提起行政訴訟
79、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 )條件。
A.與本案無牽連 B.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C.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D.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80、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 )檢舉、控告。
A.公安機關 B.人民檢察院
C.行政監察機關 D.人民法院
⑺ 企業內部治安管理條例
在小行的企業來說這些都是很難做全的。但是在人防來說不是說是光靠內部所設的保全來做一些常規的防治。也是要靠全企業的全員來共同控制。還有就是在對自己企業的利益外;還的考慮員工的情況見少不得以所發生的一系列的失竊啊等損企業利益搗亂社會治安與法規。在加之就是要對全員常做些有效的法制教育。加強對法治的認識。以削減個別用不法動機的人。。。。。物防嘛就沒那麼麻煩。首先要對企業的財務。物料等一系列的企業財產做到一定的防盜措施。例如用些先進的警報器。對重要。。。的容易被不法份子竊入的地區一些通道加固出口或是採用監控設備。等。。。很多種方式採用。不能萬無一失最少也解決了多的損失。。對於技防嘛。我看就沒什麼必要了。現在的社會是法制社會。一些忘法的人哩。最好是採取以法制裁。企業也是沒什麼權力對不法行為進行暴力。只能以一定的方式[不傷害任何人的情況下]加以阻止。但對於技防人員是要經常做些技防培訓是有必要的。。。沒必要打架來防些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事。。。。呵呵。
⑻ 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性質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⑼ 常用的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與規定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發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新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二節 決 定
第三節 執 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
⑽ 社會管理治安條例第46
無此法規,你說的是否《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46條是: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