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的職責
⑴ 請問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職責有哪些
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銀監會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⑵ 銀保監會的內部機構設置和其職能分別是什麼
銀保監會的機構設置
2018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進行職責整合,組建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銀保監會成立後,很多報考銀保監會的考生可能對新的機構設置不太了解,對銀保監會、各地銀保監局、辦事處的具體關系產生疑問,接下來我們就具體分析一下,供各位考生參考。
由銀保監會的"三定"(定職能、定內設機構和定編制)方案來看,將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內設部門進行合並、撤銷和增設,最終銀保監會形成"26+1"的部門設置安排,即26個監管職能部門和1個機關黨委,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機關事業編制925名(與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編制總和相比,縮編了100多人)。
我們經常聽到銀保監會、各地銀保監局、辦事處等名字,那麼他們之間究竟是什麼關系呢?銀保監會屬於中央機關,各地銀保監局屬於各地市分局,辦事處隸屬於總部機關,屬於總部序列人員,只是辦公的地方在地市。
由於合並之後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組織架構上進行了調整,部門進行縮減和重新劃分,所以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會更加明確和具有專業性。因此,在晉升上,縱向晉升相對更加直接。監管幹部一般3年一升,從科員到副主任科員再到主任科員,晉升與學歷、工齡關系不大,主要由職務決定。
通過對銀保監會機構設置的了解,除了直接報考中央機關,還可以通過先報考各地銀保監局,此後再慢慢嘗試著通過內部晉升到辦事處等中央機構。希望各位考生都能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
⑶ 國考銀保監會崗位職責是什麼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保監會或銀保監會)成立於2018年,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
銀保監會的主要職責是,統一監管銀行業和保險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分為財經類、財會類、法律類、計算機類、綜合類5大崗位。
財經類:主要從事宏觀經濟金融、監管等研究工作,從事案件制度研究以及辦公廳文秘及綜合材料起草工作。
財會類:主要從事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
法律類:主要從事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以及辦公室文字綜合等工作。
計算機類:銀保監計算機類從事計算機相關工作及日常辦公系統IT平台的開發及維護工作等。
綜合類:銀保監綜合類主要從事辦公室文字綜合工作。
⑷ 銀保監會是干什麼的
銀保監會全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
為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解決現行體制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晰、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等問題,強化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統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逐步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
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4)保監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
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
⑸ 廣東保監局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廣東保監局作為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1)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轄區內保險業發展規劃,引導和促進保險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2)實施中國保監會的規章,並根據轄區內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3)監測、分析轄區內保險市場運行情況,預警、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並將有關重大事項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4)監管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從業人員的保險經營活動,查處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5)管理轄區內有關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等事項;(6)管理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7)管理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8)中國保監會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監管事項。
⑹ 中國保監會是什麼部門 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基本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在北京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折疊編輯本段主要職責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⑺ 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什麼
(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的意思
1、證監會: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埸,保證證券期貨市埸合法運行。
2、銀監會: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合法、健康運行。
3、保監會: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埸,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的區別:
1、職能不同。中國證監會的職能是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埸;中國銀監會的職能是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統一管理金融市埸;中國保監會的職能是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埸。
2、服務對象不同。中國證監會為證券期貨市埸服務,保證證券期貨市場合法運行;中國銀監會為銀行金融業服務,維護銀行金融業合法、健康運行;中國保監會為全國保險市場服務,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
(7)保監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根據該方案,改革後,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8個,副部級機構減少7個,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
其中,方案提出,擬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⑻ 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中國保監會是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1)審批保險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2)監督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狀況,查處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3)制訂、修訂或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進行監管;(4)查處和取締非法保險機構以及非法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的行為。 應當指出的是,中國保監會履行的是一種對保險業的行政管理職能,是通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來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⑼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高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的學歷要求,規定必須是全日制嗎
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8年以上。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3年以上;
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2年以上;
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其任職條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減少2年。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
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
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
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或者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同級機構總經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它經營管理職務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不得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不得兼任存在利益沖突的職務;
具有必要的時間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