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銜
『壹』 公安,治安,警察有啥區別
警察分很多種,有司法警察,公安警察,交通警察等, 公安是警察部門的一個警種,它隸屬公安部,專門監管社會公共安全,打擊犯罪,偵破各種刑事與民事案件, 司法警察隸屬司法部,它的職責是看管在押服刑人員,小至少管所,戒毒所,大至監獄. 交通警察也是屬於公安部的,整個城市的交通都要靠他們來維持. 總的來說,公安只是警察的一個部門,並不代表"警察"這個廣義范疇!
『貳』 警察和公安有什麼區別
一、警察和公安二者的定義不同,
1、警察是指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志,按照確定標准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
2、公安一般稱為人民公安,在中國一般稱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和公安二者的性質不同,
1、警察是一種職業,一般是指使用暴力打擊和防範違法犯罪的公務員(或政府雇員)。
2、公安是一個部門,從上至下,分別是公安部,公安廳,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
三、警察和公安二者的范圍不同,
1、警察是在全世界范圍內都存在的,並且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警察與國家共存亡,只要國家存在,統治階級需要完成其組織管理形式,就必定有警察這種維護統治階級統治的暴力工具。
2、公安則是我國對於近代以來從事公安安全職能的機構的統稱,是近代以來才出現的產物,公安機關是作為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中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是我國的一種特色的稱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警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安
『叄』 江蘇警官學院治安管理專業怎麼樣
你是今年的新生?我比你大一屆,我就是治安管理專業。
不用多說什麼,治安系很好,放心:)
『肆』 公安和警察的區別
「公安」廣義上是指人民警察,分為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狹義「公安」回,包括治安、戶籍、刑偵、交通等答)、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勞改勞教部門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四大類。
我國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兩大類
1. 武警全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是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
武警分為三大類,即武警總部直接領導管理的內衛部隊、列入武警序列受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和武警總部雙重領導的部隊(黃金、水電、交通、森林)和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門管理的部隊(邊防、消防、警衛)八大警種。
武警部隊官兵是軍人,實行將、校、尉、士官、兵的警銜制度,服裝以橄欖綠為主色調。
2.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服裝以藏黑為主色調。
需要指出的是,武警中的第三類(邊防、消防、警衛)是由公安部門管理,所以可列入「公安」范疇。
『伍』 公安和警察有什麼區別,之間又有什麼關系中國公安和中國特警是怎麼樣的級別
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
公安級別參照《警銜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第八條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第九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特警級別是武警警銜,是參照部隊的軍銜的。
士官:
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
警官:
1、尉官:少尉、中尉、上尉
2、校官:少校、中校、上校、大校
3、將官:少將、中將、上將
『陸』 韓國警察的警銜
1、警察廳長官
2、治安總監
3、治安正監:
首爾警察廳長為此級警察廳次長、首爾地方警察廳長、京畿地方警察廳長、釜山地方警察廳長、警察大學長
4、治安監:
警察廳各局長、警察廳企畫調整官、首爾・京畿・釜山之外的地方警察廳長、首爾地方警察廳次長、京畿地方警察廳次長、警察教育院長、中央警察學校長
5、警務官:
地方警察廳次長、首爾・京畿地方警察廳部長、警察廳管理官・審議官、部分警察署長
6、總警:
警察署長、地方警察廳課長級
7、警正:
警察署課長、警察廳・地方警察廳系長
8、警監:
地區隊長、警察署主要系長、隊長、警察廳・地方警察廳班長
9、警衛:
巡察隊長、派出所長、警察署系長、警察廳・地方警察廳的主要工作者
10、警查
11、警長
12、巡警
13、戰斗警察:戰斗警察為正規人員
14、義務警察:義務警察即輔警
(6)治安警銜擴展閱讀:
韓國警察廳下設為1次長、7局、4官、1團、1審議官、7擔當官、31科,計有職員1456人。附屬機構有警察大學、警察綜合學校、中央警察學校、警察調查研修院、警察醫院、駕駛執照考試管理團。
首爾警察的警便服包括墨綠色或黑色長褲、淺綠色或藍色襯衫、依警階而樣式不同的黑色或白色警官帽。警察禮服則沿用1945年的樣式,包括男性警官的黑色全套禮服及女性警官的藍色禮服。原先使用的金色警徽則逐漸被汰換為1991年後推出的較小型金警徽或銀警徽。
『柒』 公安與警察的區別
「警察」與「公安」
(一)「警察」與「公安」概念考略。
中國自古就有警察行為。「警」、「察」二字以及與「警察」相關的詞語在我國先秦典籍和後來的史書中反復出現。不過,古代「警察」多為動詞,未發現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古代漢語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備,緊急的情況或消息,敏銳、敏感等涵義;[1]「察」主要指觀察、仔細看,考察,考察後予以推薦、選舉等涵義。[2]總之,作為動詞,預先戒之以言,謂之警;事後查明原委,謂之察,即「警之於先,察之於後」。中國古代與「警察」相關的動詞有三個:一是先秦典籍《周禮》中有「法察」一詞(「正歲則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學者顏師古為《漢書》作注首用「警察」一詞(「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傳》中使用「察警」一詞(「河北多盜,精擇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飭屬縣嚴保伍,得居停奸盜者數人,馳其宿負,補為吏,使之察警,盜每發輒得」)。
中國古代使用與「警察」相關的名詞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遼代的「警巡院」。建國於公元907年的遼代,於始建年號的公元916年在京師創立「警巡院」,設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職,他們身著特定製服,掌平理獄訟及警巡、檢稽之事。金、元兩代承而襲之。我國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後。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後,帝國主義列強瓜分中國,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設立租界,租界內的行政、工商、稅務、治安等由殖民主義國家所把持。中國人把帝國主義在租界內建立的維持社會治安的力量稱為「巡捕」。1900年中國對八國聯軍的戰爭失敗後,清朝政府於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政府時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現代漢語中,「警察」系指「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2]
在西方,「警察」一詞英語為Police,法語為LaPoLice,德語為DiePoLizei,大多源於希臘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在上古時代,這個詞是指國家政務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廣泛的內容,意為有組織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紀,政治與宗教分離,故Politia一詞專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當時的政治概念將軍事和司法包含在內。17世紀以後,警察與軍事和司法逐漸分離,西文「警察」一詞才專指「內務行政」,但與後來的「警察」仍有一定區別。近代西語中的「警察」一詞僅指內務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現在按其最廣泛的概念,可釋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維持社會治安的過程,指政府對於公民行為的控制、約束及規范的過程。在牛津英語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警察機關)有兩個定義:⑴警察機關是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與安全的政府執法部門,在不同的國度和不同的時期,其職權范圍極不相同;⑵警察機關是維持社會治安,執行防止和懲治違法行為及偵查犯罪行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門的所有成員,或某一地區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國古代沒有警察或治安意義上的「公安」概念,僅有縣名(即湖北省公安縣)和明末的文學流派名(即以當時湖北省公安縣人袁宗道三兄弟為首的文學流派——公安派)兩解。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安」指:「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局~人員。」從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共」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安寧」指「秩序正常,沒有騷擾」;「(心情)安定,寧靜。」「安全」指「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總起來說,社會秩序正常運轉,國家安全、公共財產、公民權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不受威脅和侵害之穩定發展狀態,就是「公安」。但是,由於我們黨自革命戰爭年代起,特別是全國大陸解放以來,統一以「公安」命名警察機關和治安保衛工作。因此,在社會上和警察機關內部又賦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慣用涵義。
在西方語言中,沒有直接與中國現代人民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相對應的詞語。據《法國警察》的英譯本,法國歷史上的所謂「公安委員會」,其原文為General Safety。General 為一般的、總的,Safety為安全、免於危險。兩個詞合並為「總體安全」、「總體平安」。這與中國習慣在警察意義使用的「公安」一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至於英國獨有的Constable,有學者認為可譯為「公共安全」,同時,由於Constable是英國基層警察的名字,應譯為「公安員」。但查閱我國出版的大多數英漢詞典,一般都將Constable(=Policeman)譯為警察,警官,巡警。我國的「公安」一詞在譯成英文時統一為Public Security,即公共安全。現代西方語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公安員」)主要指從事環保工作的人員。為避免在對外交流中發生誤解,我國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一詞對外一般直接翻譯為英文的「Police(警察)」。例如,我國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一詞的英文標志為「POLICE」。99式警察制服則乾脆將臂章中的漢文「公安」一詞改為「警察」,使其英漢標志更加規范統一。實際上,早在1950年,中國大陸開始建立統一的公安機關時,經周恩來總理核准,即將公安人員統一命名為中國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此後,我國公安機關亦稱「人民警察機關」。1957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1992年成立了「中國警察學會」。1992年、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規。
(二)「警察」與「公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與「公安」兩個概念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點或共同點在於我國在警察意義上慣用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一詞與「警察」一樣,均指代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等。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詞義區別。縱觀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詞用,又可以作動詞用。作為名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建立的專事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等。作為動詞,「警察」則指國家或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的職務行為或實踐活動過程。而「公安」概念則僅僅是一個狀態名詞,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表示社會秩序安寧的狀態。在這種意義上與「治安」相通。「公安」不僅不能作動詞用,而且作名詞時如果不加「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主語詞,就很難說是指「警察」。也就是說,「警察」在任何國家、任何場所都可以作為一個獨立而明確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詞只有與「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構成相應的片語時,才可以指代「警察」。實際上,在我國公安機關,我們把公安人員統稱為「公安民警」比「公安幹警」要科學得多。長期以來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習慣使用的「公安幹警」一詞,其用義為「公安機關的幹部和(普通)民警」。仔細追究起來,這個習慣用語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病:其一,公安機關編制內的幹部其職業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機關編制內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習慣上也都稱為國家幹部。其二,人為地把整個公安民警隊伍劃分為幹部和(普通)民警兩個等級,容易導致廣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應當停止使用「公安幹警」一詞。
2.使用范圍上的區別。「警察」是古今中外多個歷史時代和多數國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委員會)」則僅限於以中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使用。也就是說,「警察」是對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歷史上)治安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的稱謂。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在我國則僅僅指社會主義制度在大陸范圍內建立以來所組建的現代人民警察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及其職能工作等。因此,「警察」與「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之間是一種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現代中國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種特殊形態。
『捌』 深圳的警察分為多少的等級啊有協警,普通的治安員是不是協警
警察的等級都是一樣的,警銜分一二三級警司、警督、警監,行政職務就是什麼所長、隊長、局長之類,職稱就是科員和正副主任科員、調研員、巡視員,以上才是正事警察,公務員編制。協警和治安員都是政府出工資的合同制輔助力量,准確說來不是警察,因為沒有執法權。協警和治安員性質完全一樣,但在深圳的實際操作中,協警多是從事執法的輔助作用,治安員多是協助社區工作,通常跟社區民警。所以大多人會覺得在抓人啊什麼的會更厲害更虎些,實際上地位都是一樣的。
『玖』 公安和警察的區別
「警察」與「公安」
(一)「警察」與「公安」概念考略。
中國自古就有警察行為。「警」、「察」二字以及與「警察」相關的詞語在我國先秦典籍和後來的史書中反復出現。不過,古代「警察」多為動詞,未發現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古代漢語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備,緊急的情況或消息,敏銳、敏感等涵義;[1]「察」主要指觀察、仔細看,考察,考察後予以推薦、選舉等涵義。[2]總之,作為動詞,預先戒之以言,謂之警;事後查明原委,謂之察,即「警之於先,察之於後」。中國古代與「警察」相關的動詞有三個:一是先秦典籍《周禮》中有「法察」一詞(「正歲則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學者顏師古為《漢書》作注首用「警察」一詞(「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傳》中使用「察警」一詞(「河北多盜,精擇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飭屬縣嚴保伍,得居停奸盜者數人,馳其宿負,補為吏,使之察警,盜每發輒得」)。
中國古代使用與「警察」相關的名詞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遼代的「警巡院」。建國於公元907年的遼代,於始建年號的公元916年在京師創立「警巡院」,設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職,他們身著特定製服,掌平理獄訟及警巡、檢稽之事。金、元兩代承而襲之。我國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機關始見於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後。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後,帝國主義列強瓜分中國,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設立租界,租界內的行政、工商、稅務、治安等由殖民主義國家所把持。中國人把帝國主義在租界內建立的維持社會治安的力量稱為「巡捕」。1900年中國對八國聯軍的戰爭失敗後,清朝政府於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政府時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現代漢語中,「警察」系指「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2]
在西方,「警察」一詞英語為Police,法語為LaPoLice,德語為DiePoLizei,大多源於希臘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 Politia。在上古時代,這個詞是指國家政務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廣泛的內容,意為有組織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紀,政治與宗教分離,故 Politia一詞專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當時的政治概念將軍事和司法包含在內。17世紀以後,警察與軍事和司法逐漸分離,西文「警察」一詞才專指「內務行政」,但與後來的「警察」仍有一定區別。近代西語中的「警察」一詞僅指內務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現在按其最廣泛的概念,可釋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維持社會治安的過程,指政府對於公民行為的控制、約束及規范的過程。在牛津英語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警察機關)有兩個定義:⑴警察機關是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與安全的政府執法部門,在不同的國度和不同的時期,其職權范圍極不相同; ⑵警察機關是維持社會治安,執行防止和懲治違法行為及偵查犯罪行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門的所有成員,或某一地區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國古代沒有警察或治安意義上的「公安」概念,僅有縣名(即湖北省公安縣)和明末的文學流派名(即以當時湖北省公安縣人袁宗道三兄弟為首的文學流派——公安派)兩解。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安」指:「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局~人員。」從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共」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安寧」指「秩序正常,沒有騷擾」;「(心情)安定,寧靜。」「安全」指「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總起來說,社會秩序正常運轉,國家安全、公共財產、公民權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不受威脅和侵害之穩定發展狀態,就是「公安」。但是,由於我們黨自革命戰爭年代起,特別是全國大陸解放以來,統一以「公安」命名警察機關和治安保衛工作。因此,在社會上和警察機關內部又賦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慣用涵義。
在西方語言中,沒有直接與中國現代人民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相對應的詞語。據《法國警察》的英譯本,法國歷史上的所謂 「公安委員會」,其原文為General Safety。General 為一般的、總的,Safety為安全、免於危險。兩個詞合並為「總體安全」、「總體平安」。這與中國習慣在警察意義使用的「公安」一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至於英國獨有的Constable,有學者認為可譯為「公共安全」,同時,由於Constable是英國基層警察的名字,應譯為「公安員」。但查閱我國出版的大多數英漢詞典,一般都將Constable(=Policeman)譯為警察,警官,巡警。我國的「公安」一詞在譯成英文時統一為Public Security,即公共安全。現代西方語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公安員」)主要指從事環保工作的人員。為避免在對外交流中發生誤解,我國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一詞對外一般直接翻譯為英文的 「Police(警察)」。例如,我國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一詞的英文標志為「POLICE」。99式警察制服則乾脆將臂章中的漢文「公安」 一詞改為「警察」,使其英漢標志更加規范統一。實際上,早在1950年,中國大陸開始建立統一的公安機關時,經周恩來總理核准,即將公安人員統一命名為中國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此後,我國公安機關亦稱「人民警察機關」。1957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1992年成立了「中國警察學會」。1992年、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規。
(二)「警察」與「公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與「公安」兩個概念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點或共同點在於我國在警察意義上慣用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一詞與「警察」一樣,均指代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等。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詞義區別。縱觀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詞用,又可以作動詞用。作為名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建立的專事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等。作為動詞,「警察」則指國家或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的職務行為或實踐活動過程。而「公安」概念則僅僅是一個狀態名詞,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表示社會秩序安寧的狀態。在這種意義上與「治安」相通。「公安」不僅不能作動詞用,而且作名詞時如果不加「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主語詞,就很難說是指「警察」。也就是說,「警察」在任何國家、任何場所都可以作為一個獨立而明確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詞只有與「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構成相應的片語時,才可以指代「警察」。實際上,在我國公安機關,我們把公安人員統稱為「公安民警」比「公安幹警」要科學得多。長期以來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習慣使用的「公安幹警」一詞,其用義為 「公安機關的幹部和(普通)民警」。仔細追究起來,這個習慣用語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病:其一,公安機關編制內的幹部其職業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機關編制內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習慣上也都稱為國家幹部。其二,人為地把整個公安民警隊伍劃分為幹部和(普通)民警兩個等級,容易導致廣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應當停止使用「公安幹警」一詞。
2.使用范圍上的區別。「警察」是古今中外多個歷史時代和多數國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委員會)」則僅限於以中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使用。也就是說,「警察」是對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歷史上)治安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的稱謂。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在我國則僅僅指社會主義制度在大陸范圍內建立以來所組建的現代人民警察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及其職能工作等。因此,「警察」與「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之間是一種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現代中國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種特殊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