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造謠
『壹』 網路造謠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詳細闡釋了公民利用網路造謠傳謠、惡意誹謗的刑事立案標准,為在司法實踐中准確而有力地懲治利用網路實施的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給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提供了界定的尺度。
結合司法解釋,現就網路造謠傳謠可能涉嫌的罪名分述如下:
一、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為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誹謗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於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列舉如下: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中具體表述到: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四、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新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除此之外,新司法解釋對於利用信息網路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定,以及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司法解釋所稱信息網路,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絡。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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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您能正確判斷真偽!請您不要相信謠言,不要傳播謠言。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
如有違反,您可能面臨三重法律責任:
第一是民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一些網路個人事件謠言的受害者可以據此追究造謠、傳謠者的民事責任。
第二是行政責任。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的規定,如果故意利用網路造謠、傳謠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據悉,前些日子某歌手因在微博發布不實消息,就承擔了行政責任。
第三是刑事責任。涉及網路謠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觸犯的罪名有很多,實務多發的罪名主要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
『叄』 男子在網上散布上海封城謠言,需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男子在網上散布上海封城的謠言,他目前已經被刑拘,因為已經擾亂了網路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就在11月24號根據上海公安局發布的消息得知,在前兩天網上有一個人在散布謠言,說上海要封城了,而且還附上了一張圖片,但是這張圖片是1月26號的消息,現在已經是11月份了,他去拿來發瑤言,目前警方已經出動將其抓捕,最終要以擾亂社會秩序和危害網路環境為由,將其依法行政拘留,從這些事情可以看出,網路雖然可以隨便發布東西,但是如果你發布謠言,或者是一些擾亂社會秩序的東西,那麼你是需要受法律制裁的,別以為在網上誰都看不見你,其實網路是最好抓住你的地方,接下來將會從不同的角度給人家好好講解一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應當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千萬不要去觸犯法律的底線。
『肆』 造謠導致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違憲行為還是刑事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
『伍』 福建泉州8月13日將發生大地震真的
針對網上傳言泉州近期將發生破壞性地震的謠言,市地震局局長傅劍國昨晚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泉州近期不會發生破壞性地震。請廣大市民不要聽信和傳播地震謠言,安心工作,安心生活。
最近一個時期,我市部分地區謠傳將發生破壞性地震,給社會生活和生產帶來了不安定因素。這一情況引起了省市地震部門的高度重視,他們組織地震專家會商。根據省地震專家會商的結果:從地質結構上看,我省陸域不存在發生大地震的構造背景;根據我省地震台網觀測資料分析,近期我省地震活動和前兆觀測沒有出現異常情況;全省地震宏觀觀測網也沒有發現宏觀異常。因此,關於「8月8日至13日在泉州等地將要發生大地震」的傳言沒有任何科學依據,純屬地震謠傳。希望廣大群眾要相信科學、相信政府,不要聽信地震謠言。
針對這一情況,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我市相關部門也採取了多種形式進行辟謠,在報刊、電台、電視、網路等泉州主流媒體上進行辟謠,市地震局還聯合相關縣(市、區)地震辦在謠傳集中的企業中開展數十場講座,進行面對面的宣傳解釋工作。此外,還通過專門製作的辟謠宣傳掛圖等形式加強宣傳,加強識別真假地震信息的科普宣傳,防止謠傳蔓延,安定民心。
根據我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地震預報信息只能由省級以上政府來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發布。我國《防震減災法》也明確規定:對於任何惡意謠傳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我市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還將進一步加強地震謠傳信息處置工作,做好地震謠傳源頭調查,從源頭上扼制地震謠傳的傳播,依法加大對散布謠言者的打擊力度。(記者李凱龍 陳智勇)
了解地震預報 識別地震謠傳
一、什麼是地震謠傳
地震謠傳是指沒有科學依據的所謂將要發生地震的傳言。凡「預報」的地震震級很精確,發震時間、地點很具體的傳聞是謠傳。
二、地震謠傳及其傳播的危害性
地震謠傳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場范圍較大的地震謠傳,造成的經濟損失有可能不亞於一個破壞性地震。防止地震謠傳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堅信人民政府。堅持「不相信、不傳播、及時報告」的原則。
三、我國地震預報發布的管理制度
地震預報是世界公認的科學難題,在國內外都處於探索階段。目前,有關方法所觀測到的各種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現象,都呈現出極大的復雜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全國性的地震長期預報和地震中期預報,由國務院發布。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四、識別地震謠傳的知識和方法
1.由政府(省級)發布的地震預報。應該完全相信!因為它是地震監測預報部門的科技人員通過收集監測到的大量地震異常信息,經過認真仔細綜合性的研究,參照以往的成功經驗,提供給政府,由政府依據防震減災有關法規而做出的。
2.不是政府發布的,但預報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非常准確。不可信!目前的地震預報僅處於探索階段,不可能做得非常精確。因此,那種時間精確到某天、甚至到某時某分,地點在某個很小的范圍,震級也很准確的地震預報超越了目前的科學水平。
3.是某某專家預報的。不可信!根據我國《地震預報發布的管理規定》,任何個人都無權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報意見或消息,不管他是誰。
4.國外科學家預報我國地震。不可信!地震預測是世界性的科學難題,我國的地震預報水平處在世界領先地位,在地震預測方面,國外水平不比我國高多少。
5.看見或聽說地震部門在做地震宣傳或其他相關工作,是否要地震了?不是!讓廣大社會公眾了解地震科普知識,提高減災意識和能力,做好防震減災工作,在任何時期都是地震工作部門的神聖職責。
6.聽親戚朋友說要發生地震了。不可信!他們又是聽誰說的?因此,一般社會上的地震謠言都不應相信,否則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甚至破壞社會安定。聽到傳言後應當與當地政府和地震部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