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常服
⑴ 靖康之恥發生的原因給我們當下人的啟示是什麼
靖康之恥是指中國歷史上的一次著名事件,發生於北宋皇帝宋欽宗靖康年間回(公元1126~1127年)因而得名。答靖康二年四月金軍攻破東京(今河南開封),除了燒殺搶掠之外,更俘虜了宋徽宗、宋欽宗父子,以及大量趙氏皇族、後宮妃嬪與貴卿、朝臣等共三千餘人北上金國,東京城中公私積蓄為之一空。又稱靖康之亂、靖康之難、靖康之禍、靖康恥。靖康之恥導致北宋的滅亡,深沉刺痛漢人的內心,南宋大將岳飛在《滿江紅》中提到:「靖康恥,猶未雪,臣子恨,何時滅!」。
靖康之變
「靖康之變」發生的原因:
此事件發生在宋朝靖康年間,故有「靖康之變」之稱。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金太宗完顏晟以宋廷收納遼降將張覺為借口,兵分東、西兩路南下攻宋。宋徽宗惶恐之下,傳位給太子趙桓(即欽宗),自為太上皇,改元靖康。欽宗在抵抗金軍的同時,仍准備投降。靖康元年,金軍圍攻開封。宋欽宗求和,金軍退兵。十一月,金完顏過斡率東、西兩路會合並攻打開封城,開封失守,欽宗請降。靖康二年四月,金軍俘徽宗、欽宗和宗室、後妃、部分臣僚,以及教坊樂工、技藝工匠、倡優內侍等數千人北去。北宋王朝至此滅亡。
⑵ 關於澳大利亞悉尼的治安,貨幣,服飾,日常用品等.
我來sydney已經兩年了,總的來說這邊治安環境消費等都還不錯。
從治安來說,city和一些比較大的區都還挺不錯。搶劫的事情也確實存在主要發生在一些土著或者中東人比較多的區。比如靠近redfern(靠近悉尼大學),campsie之類的區在晚上容易發生搶劫。其他地區還行。況且商店晚上7點左右就關得差不多了,晚上也沒有太多出去的必要。
貨幣來說,澳幣分為紙幣100綠色,50黃色,20紅色,10藍色,5塊紫紅色,硬幣分為$2,$1,50c,20c,10c,5c。
一般來說100的除了賭場的atm機很少能見到。
衣服相對來說是便宜的。gstar100往上,ck,lautica之類的衣服,也就50左右,國內比較多的真維斯佐丹奴之類的也就20-50左右。這邊6月和12月所有商品都打折,總的來說還是很劃算的。特別是在這邊隨便找份part time,華人店是10塊一小時,鬼老店10多甚至20多一小時。消費相對就不高了
款式的話,女衣不是特別適合亞洲女性身材。不但款式不適合,而且型號總是偏大。設計主要以鬼妹為主。當然hurstville這種華人區還是經常能看到很多適合華人的衣服
另外,日常用品價格都還行,只是電器類相對來說很貴。還有床單床套這種類型的商品也相對來說比較貴。
租房,在city裡面一個單間動不動就是200多per week,north sydney更加貴,上千一周的都有.其他的區一般都是100到200之間一周.治安不太好的區會便宜很多.
大概就這樣了,如果還有想知道的,可以給我留言.
⑶ 求古代州級治安官名
按照你的說法應該是省級,-按察使。宋代稱: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務,屬於較高一級官職。
古代官職一覽:
【官職的任免升降】"三省六部"制出現以後,官員的升遷任免由吏部掌管。官職的任免升遷常用以下詞語: (1) 拜。用一定的禮儀授予某種官職或名位。 (2) 除。拜官授職,就是授予官職的意思。 (3) 擢。提陞官職。 (4) 遷。調動官職,包括升級、降級、平級轉調三種情況。 (5) 謫。降職貶官或調往邊遠地區。 (6) 黜。"黜"與"罷、免、奪"都是免去官職。 (7) 去。解除職務,其中有辭職、調離和免職三種情況。辭職和調離屬於一般情況和調整官職,而免職則是削職為民。 (8) 乞骸骨。年老了請求辭職退休。
【爵】即爵位、爵號,是古代皇帝對貴戚功臣的封賜。
【丞相】是封建官僚機構中的最高官職,是秉承君主旨意綜理全國政務的人。有時稱相國,常於宰相通稱,簡稱"相"。
【太師】指兩種官職。其一,古代稱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後多為大官加銜,表示恩寵而無實職。其二,古代又稱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為"東宮三師",都是太子的老師,太師是太子太師的簡稱,後來也逐漸成為虛銜。
【尚書】最初是掌管文書奏章的官員。隋代始設六部,唐代確定六部為吏、戶、禮、兵、刑、工,各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
【學士】魏晉時是掌管典禮、編撰諸事的官職。唐以後指翰林學士,成為皇帝的秘書、顧問,參與機要,因而有"內相"之稱。明清時奉旨、侍讀、侍講、編修、庶吉士等雖亦為翰林學士,但與唐宋時翰林學士的地位和職掌都不同。
【上卿】周代官制,天子及諸侯皆有卿,分上中下三等,最尊貴者謂"上卿"。
【大將軍】先秦、西漢時是將軍的最高稱號。魏晉以後漸成虛銜而無實職。明清兩代於戰爭時才設大將軍官職,戰後即廢除。
【參知政事】又簡稱"參政",是唐宋時期最高政務長官之一,與同平章事、樞密使、樞密副使合稱"宰執"。
【軍機大臣】軍機處是清代輔佐皇帝的政務機構。任職者無定員,一般由親王、大學士、尚書、侍郎或京堂兼任,稱為軍機大臣。軍機大臣少則三、四人,多則六、七人,被稱為"樞臣"。
【御史】本為史官,秦以後置御史大夫,職位僅次於丞相,主管彈劾、糾察官員過失諸事。
【樞密使】樞密院的長官。唐時由宦官擔任,宋以後改由大臣擔任,樞密院是管理軍國要政的最高國務機構之一,樞密使的權力與宰相相當,清代軍機大臣往往被尊稱為"樞密"。
【左徒】戰國時楚國的官名,與後世左右拾遺相當。主要職責是規諫皇帝、舉薦人才。
【太尉】元代以前的官職名稱。是輔佐皇帝的最高武官,漢代稱大司馬。宋代定為最高一級武官。
【上大夫】先秦官名,比卿低一等。
【大夫】各個朝代所指的內容不盡相同,有時可指中央機關的要職。
【士大夫】舊時指官吏或較有聲望、地位的知識分子。
【太史】西周、春秋時為地位很高的朝廷大臣,掌管起草文書、策命諸侯卿大夫、記載史事,兼管典籍、歷法、祭祀等事。秦漢以後設太史令,其職掌范圍漸小,其地位漸低。
【長史】秦時為丞相屬官,兩漢以後成為將軍屬官,是幕僚之長。
【侍郎】初為宮廷近侍。東漢以後成為尚書的屬官。唐代始以侍郎為三省(中書、門下、尚書)各部長官(尚書)的副職。
【侍中】原為正規官職外的加官之一。因侍從皇帝左右,地位漸高,等級超過侍郎。魏晉以後,往往成為事實上的宰相。
【郎中】戰國時為宮廷侍衛。自唐至清成為尚書、侍郎以下的高級官員,分掌各司事務。
【參軍】"參謀軍務"的簡稱,最初是丞相的軍事參謀,晉以後地位漸低,成為諸王、將軍的幕僚,隋唐以後逐漸成為地方官員。
【令尹】戰國時楚國執掌軍政大權的長官,相當於丞相。明清時指縣長。
【都尉】職位次於將軍的武官。
【司馬】各個朝代所指官位不盡相同。戰國時為掌管軍政、軍賦的副官。
【節度使】唐代總攬數州軍政事務的總管,原只設在邊境諸州;後內地也遍設,造成割據局面,因此世稱"藩鎮"。
【經略使】也簡稱"經略"。唐宋時期為邊防軍事長官,與都督並置。明清兩代有重要軍事任務時特設經略,官位高於總督。
【刺使】原為巡察官名,東漢以後成為州郡最高軍政長官,有時稱為太守。
【巡撫】明初指京官巡察地方。清代正式成為省極地方長官,地位略次於總督,別稱"撫院"、"撫台"、"撫軍"。
【校尉】兩漢時期次於將軍的官職。
【教頭】宋代軍中教練武藝的軍官。
【提轄】宋代州郡武官的官名,主管訓練軍隊、督捕盜賊等事務。
【從事】中央或地方長官自己任用的僚屬,又稱"從事員"。
【知府】即"太守",又稱"知州"。
【縣令】一縣的行政長官,又稱"知縣"。
【里正】古代的鄉官,即一里之長。
【里胥】管理鄉里事務的公差。
後宮官職:
王後以下定五等:夫人、昭儀、婕妤、容華、美人。魏文帝時增設貴嬪、淑媛、修容、順成、良人五等。明帝時又增淑妃、昭華、修儀三等,省除順成,這樣在皇後以下定製十二等級:
1)夫人,位次皇後,爵無所視;
2)貴嬪,位次皇後,在夫人下,爵無所視;
3)淑妃,位視相國,爵比諸侯王;
4)淑媛,位視御史大夫,爵比縣公;
5)昭儀,爵比縣侯;
6)昭華,爵比鄉侯;
7)修容,爵比亭侯;
8)修儀,爵比關內侯;
9)婕妤,視中二千石;
10)容華,視真二千石;
11)美人,視比二千石;
12)良人,視千石。
上古時期的官吏和設置
1、遠古堯時期
司空掌管水利、建築的官員
後稷掌管農業的官員
工師掌管製做器物的官員
虞掌管山澤的官員
典樂掌管教育、音樂的官員
2、秦
郎中令掌管宮殿門戶(秦)
督道倉吏管理官倉內糧食的官員(秦)
御史大夫制定保管法律、政令的司法官員(秦)
3、漢、三國時期
太史令職掌文史、星歷的官員
大農丞管領鹽鐵事務的官員
中郎將統領皇帝侍從的官員
典屬國掌管少數民族各部的事務的官員
大長秋皇後的近侍,用來宣達皇後的旨意以及管理宮中事務的官員
武騎常侍皇帝的侍從
都尉即郡尉,武官名,掌握一郡的軍事,官階略低於太守,秩比二千石
騎郎將統帥騎兵的將官,秩比千石
驍騎都尉禁衛軍將官
未央衛尉未央宮禁衛軍長官
長樂衛尉長樂宮禁衛軍長官
前、後、左、右將軍職位僅次於上卿
輕車將軍漢時雜號將軍之一
驃騎將軍官位僅低於大將軍
長史大將軍的秘書
建章監監督建章宮羽林軍的長官
騎都尉羽林軍長官,秩比二千石
待中郎在皇帝左右侍奉的官員,漢制,侍中是在原官職上特加的榮銜
國相相當於太守
常侍皇帝的侍從近臣,東漢光武帝後都用宦官充任
典軍校尉武官,統領皇帝宿衛兵的長官,漢靈帝中平五年,即公元188年,設置了西園八校尉,。典軍校尉是其中之一
御使中丞漢代掌管宮廷藏書之處的官員
蘭台令史在藏書之處典校圖籍,管理劾奏等文書檔案
太守專門治理一個郡,掌握生殺大權
4、宋
通直郎隨奉太子的侍從官
承信郎武職官最後一階,宋武職共有52階。
成忠郎武職官第48階,充左班殿前侍衛官。
秉義郎武職官第45階
武翼郎武職官第41階
宣撫使負責督察軍事的重任,職位高於安撫使。
節級弓手班頭,統制弓手,聽命於縣尉。
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務,屬於較高一級官職。
通判由朝廷中央直接派遣,有權和知州(知府)共同處理事務,並監督行動。
士曹參軍州府六曹之一,掌婚姻、田土、斗毆等訴訟案。
司錄參軍書寫六曹公文的專職官員。
局務官掌監造鹽、鐵等業的官員。
主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籍等事的縣級官員,官階次於縣丞。
縣尉掌管訓練兵丁、防*禁暴、查緝走私等治安事務的縣級官員。
兵曹六曹之一,置參軍一人掌兵事、緝捕等事。
兵馬都監馬步軍統制官。
都監有兩種,一種是路分都監,掌本路禁軍的屯戍、訓練和邊防事。另一種是州府都監,掌本城軍隊的屯戍、訓練、器甲、差使等事。
監當官州府所設掌管徵收茶、鹽、酒稅事務的官員。
典級掌禮儀制度的官員。
胥吏辦理文書的小吏。
都統制屬於御營使,為監護諸軍將領協同作戰的軍事長官。
同都統制官職相當於副都統制。
御營使統管全國軍事。
保義郎右班殿前侍衛官。
團練使州府一級的常設武官,從五品。
鈐轄重要州、郡或路屯禁兵統制官。有路分鈐轄、州鈐轄。
武經郎又稱西京左藏庫副使,即西京(洛陽)供備庫副職武官
朝奉郎又稱左、右司諫,即諫議官,位次於諫議大夫下。
宣諭使、撫諭使中央派往各地巡察民情,處理冤獄,措置營田的監時性官員,即所謂「欽差大臣」。
忠訓郎又叫「左侍禁」即內宮侍衛官。
鎮撫使由中央委派負責一個地區或幾個州府軍事防務的臨時設官。負責轄區軍事防務兼理民政、財政等事務。
宜文字簡稱「機宜」如同秘書或機要秘書。
龍圖閣學士皇帝侍從的榮銜,掌管御書、御制文集、典籍、屬籍、世譜等事。
提舉原意管理,主管專門事務,提舉宮觀,為安置罷退的大臣而設,光領俸祿不管事。
樞密使掌全國軍機、邊備、征戰等事的最高軍事長官。
大理評事簽書判官掌管刑獄的京官。
參政知事宰相的輔助,通稱「使相」。
起居舍人又稱右使,皇帝的近臣,負責記載皇帝的言行。
中書舍人地位比起居舍人高,掌管起草詔書。
翰林學士皇帝最親近的顧門兼秘書,權力極大,有「內相」之稱,往往是「將相之儲」。
5、唐
觀察使管理一道或幾個州的地方行政、監察長官
左右神策軍護軍中尉中央禁衛軍之神策軍的最高將領
禮部侍郎掌貢舉、禮儀的行政長官
京兆尹長安地區最高行政長官
防禦使負責一州或數州軍事的地方長官
招討草賊使專為鎮壓農民起義或討伐逆叛而設置的軍事長官
監軍判官監軍使下的副職
行營都統為鎮壓和討伐而設置的出徵兵統帥
侍御史負責糾察的官
右衛將軍中央禁衛軍軍事長官之一
左神武大將軍中央禁衛軍之軍事長官
校書郎太子東宮所屬學館中校勘典籍的官員
尚書右僕射中央最高行政機構尚書省的長官
率府率太子東宮侍衛長官
金吾大將軍中央禁衛軍軍事長官之一
尚書左右僕射全面負責行政事務的長官
刺史州的最高行政長官
折沖都尉一府之軍事長官。統兵兩千、一千、八百不等
校尉一團之軍事長官。有兵三百
隊正一隊之軍事長官。有兵五十
車駕檢校官負責皇帝車駕並開路後保駕安全的安員
轉運租庸鹽鐵使設置造船廠,保證漕運水上工具(唐,下同)
光祿卿主管膳食事務的長官
將作大匠負責營造建築事務的長官
兵部尚書主管全國軍事政務長官
司農卿主管農業事務的最高長官
鴻臚卿負責接待來賓事務的長官
虞部郎中負責山林綠化的官員
民部尚書主管財政的最高政務長官
吏部尚書主管人事的最高政務長官
尚輦奉御專管御用車輛的長官
中郎將正四品
郎將從五品,地方府兵將領
子將從五品下
中書令即內史,最高輔政官
右拾遺咨詢建議官員
宗正卿主管皇族事務的官員
右補闕咨詢建議官員
前鋒游弈使前哨巡邏官
左散騎常侍議政官之一
6、宋
通直郎隨奉太子的侍從官
承信郎武職官最後一階,宋武職共有52階。
成忠郎武職官第48階,充左班殿前侍衛官。
秉義郎武職官第45階
武翼郎武職官第41階
宣撫使負責督察軍事的重任,職位高於安撫使。
節級弓手班頭,統制弓手,聽命於縣尉。
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務,屬於較高一級官職。
通判由朝廷中央直接派遣,有權和知州(知府)共同處理事務,並監督行動。
士曹參軍州府六曹之一,掌婚姻、田土、斗毆等訴訟案。
司錄參軍書寫六曹公文的專職官員。
局務官掌監造鹽、鐵等業的官員。
主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籍等事的縣級官員,官階次於縣丞。
縣尉掌管訓練兵丁、防*禁暴、查緝走私等治安事務的縣級官員。
兵曹六曹之一,置參軍一人掌兵事、緝捕等事。
兵馬都監馬步軍統制官。
都監有兩種,一種是路分都監,掌本路禁軍的屯戍、訓練和邊防事。另一種是州府都監,掌本城軍隊的屯戍、訓練、器甲、差使等事。
監當官州府所設掌管徵收茶、鹽、酒稅事務的官員。
典級掌禮儀制度的官員。
胥吏辦理文書的小吏。
都統制屬於御營使,為監護諸軍將領協同作戰的軍事長官。
同都統制官職相當於副都統制。
御營使統管全國軍事。
保義郎右班殿前侍衛官。
團練使州府一級的常設武官,從五品。
鈐轄重要州、郡或路屯禁兵統制官。有路分鈐轄、州鈐轄。
武經郎又稱西京左藏庫副使,即西京(洛陽)供備庫副職武官
朝奉郎又稱左、右司諫,即諫議官,位次於諫議大夫下。
宣諭使、撫諭使中央派往各地巡察民情,處理冤獄,措置營田的監時性官員,即所謂「欽差大臣」。
忠訓郎又叫「左侍禁」即內宮侍衛官。
鎮撫使由中央委派負責一個地區或幾個州府軍事防務的臨時設官。負責轄區軍事防務兼理民政、財政等事務。
宜文字簡稱「機宜」如同秘書或機要秘書。
龍圖閣學士皇帝侍從的榮銜,掌管御書、御制文集、典籍、屬籍、世譜等事。
提舉原意管理,主管專門事務,提舉宮觀,為安置罷退的大臣而設,光領俸祿不管事。
樞密使掌全國軍機、邊備、征戰等事的最高軍事長官。
大理評事簽書判官掌管刑獄的京官。
參政知事宰相的輔助,通稱「使相」。
起居舍人又稱右使,皇帝的近臣,負責記載皇帝的言行。
中書舍人地位比起居舍人高,掌管起草詔書。
翰林學士皇帝最親近的顧門兼秘書,權力極大,有「內相」之稱,往往是「將相之儲」。
7、明
尚書六部(吏、戶、禮、兵、刑、工)中各部正官。
侍郎六部中各部的副官。
布政使一省之民事財務總管。
按察使一省之司法掌握者。
都指揮使一省之兵權掌握者。
殿閣大學士皇帝的顧問人員。以後逐漸權重,成為實際的宰相。
後宮宮女官職
朝沒有明確規定宮女的等級,但是根據她們所服伺主子的等級的高低,宮女的實際地位有微妙的不同,譬如說,皇太後身邊的宮女肯定比答應、常在身邊的宮女更有權勢。要說等級的話,被稱作「姑姑」的,都是資格比較老的宮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新來的和負責雜役的宮女。
嬪妃
中國古代帝王侍妾的統稱。嬪原指女官,妃指地位次於後的妾。據記載,周代的制度是:「天子後六宮,三夫人 ,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女御」,除皇後之外都是妾侍。秦始皇統一天下,盡收六國宮女充實內廷,品級爵位分列8等。漢武帝將妃嬪的等級分為14級,如昭儀、婕妤、?娥等。漢唐的內廷,後妃之下設有宮官女職,常有數百人之多,以供隨侍。明代確立六宮定製並嚴格出入制度,但是後宮妃嬪仍然為數不少。宮人的名號有宮人、選侍、才人、淑女等。明末,內廷宮女多至9000人。清代的妃嬪有皇貴妃、貴妃、妃、嬪、貴人、常在、答應等品級。宮女分秀女、官女子兩等 。封建帝王的多妻制是摧殘婦女的罪惡制度。嬪妃一旦失寵就要被打入冷宮。更有甚者,在明英宗以前,皇帝死了,還要嬪妃、宮女殉葬
1、正一品官職名稱:大長公主、長公主、貴妃、淑妃、德妃、賢妃、公主;從一品官職名稱:郡主
2、正二品官職名稱:昭儀、昭媛、充儀、充容、充媛、淑儀、德儀、婉儀、芳林
3、正三品官職名稱:婕妤、良娣
4、正四品官職名稱:美人、良媛
5、正五品官職名稱:才人、承徽、尚宮、尚儀、宮正、女史
6、正六品官職名稱:寶林、司記
7、正七品官職名稱:御女、昭訓
8、正八品官職名稱:采女
9、正九品官職名稱:奉儀
另外不列品級:宮女、民女
宦官,俗稱太監或「老公」。文書上的稱謂很多,例如有閹人、閹宦、宦者、中官、內官、內臣、內侍、太監、內監等等。這些男子生殖器官被閹割後失去性功能而成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這批人是歷代王朝在宮廷內侍奉皇帝及其家屬的奴僕。
據記載,我國先秦和西漢時期的宦官並非全是閹人;自東漢開始,才全部用閹人。這是由於在皇宮內廷,上自皇太後、太妃,本朝後、妃以及宮女等,女眷較多,如果允許男侍出入,難免會發生穢亂宮帷的事。所以絕不允許有其他成年男性在宮內當差。
我國歷代宦官的人數以明朝為最,號稱l0萬。清朝改革了明代臃腫的太監機構,並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即宮規宮法,將明崇禎末年的9萬多太監,削減為9000人。清朝太監的等級極其嚴格,清朝宮廷內設有管理太監的機構稱「敬事房」,又謂「宮殿監辦事處」。規定在督領侍下面,有大總管、副總管、帶班首領、御前太監、殿上太監、一般太監和下層打掃處小太監之分。發展至清代末期,太監等級更加復雜。在宮殿監中,就有總管、首領、掌案、回事和小太監之分;在各處所中又有首領、大師父、師父、帶班、陳人、徒弟之別等等。如此層層節制,一級管一級.一級壓一級,統治得非常嚴密。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修訂發布,2013年實施,原文如下所示:(由於全文很長無法全部上傳,這里僅僅上傳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⑸ 河北交警下班遇到堵車,換上警服疏導交通,如何評價交警的「加班」行為
警察他們克忠職守在自己崗位上進行工作的時候,一點都不會懈怠,所以警察是很敬業的。當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就會尋求警方的幫助。只要有警方的幫助,我們就可以脫離險境,完美的解決問題。所以警察他們也是非常辛苦的,即使在我們放假的節假日,他們也要辛苦的工作,有可能還會比平常要更辛苦一些。因為他們要維持秩序,要疏散群眾,要控制好社會的治安。
警察,對於我們每一個人來說,都是應該值得去尊敬的。有一位交警,他在下班的時候,他看到下班的路上出現堵車的情況,於是他就直接將車上的警服穿上,直接下車去梳理交通。他的這種行為其實是讓人去敬佩的,其實他已經下班,不用去指揮交通,他可以看到這些交通很擁擠,不去管他。
即使他們是民警,只是他們解決人民之間的事情,但是有的時候還是受人尊敬一些,他們的這些舉動才是不平凡的。民警的這種加班行為,讓人們覺得很感動,而且也值得去敬佩。
⑹ 110公安是不是24個小時在線咨詢
110公安報警電話是24小時服務的,並且是全年無休的。
110是中國大陸及台灣地區報警電話號碼。大陸地區的110電話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該號碼屬於特殊號碼,不收取任何費用。
注意:12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應教育孩子勿亂撥打110、119、120等類似電話戲弄服務人員以此取樂。
(6)治安常服擴展閱讀
110報警服務平台的受理范圍:
1、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奸、傷害、盜竊、販毒、偷竊等;
2、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緊急治安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結伙斗毆等;
3、火災、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故;
5、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7、人民群眾的各種求助;
8、發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9、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10、要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11、遇到人身攻擊時可以求助。
⑺ 公安可以在正常情況下指揮交通嗎
如果按照特殊情況下來就可以,警察要履行警察的基本職責,為人民服務!
⑻ 構成什麼條件才可以拘留人
一、客體條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客觀條件: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三、主體條件: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四、主觀條件: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