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治安
㈠ 企業治安管理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㈡ 淺談如何加強企業內部治安管理工作
1.從上到下,均以身作則。2.上行下效。3.靠制度管人。
㈢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怎樣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在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單位」的范圍。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規定的「單位」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而刑法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與刑法相銜接的法律,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單位與刑法規定的單位范圍一致。因此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依法應當給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界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依據其違反的基本特徵進行判定: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即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企業的一種,具體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倆種。企業是指將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即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機關即國家機關,是指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權力等公共事務活動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組織,即包括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員基於共同的目的,自主自願組成,並經過政府核准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作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是單位必須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單位必須依法設立,並且合法存在。因而單位在未經合法批准成立之前,實施某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在經合法批准撤銷、解散之後,仍然從事某種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都不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按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理。
2是單位必須是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組織,即具有組織性。任何單位,不論其規模大小,只要他依法經過批准而設立,就必須有自己的組織結構形式,因而組織性是合法性的必然結果。
3是單位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即獨立性。這是一個機構或者組織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主體的前提條件。一個組織,如果不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則不可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二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成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擬制」的人違反治安管理。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是單位整體違反治安管理意志的體現形式。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機構研究決定。負責人員決定是指經過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個人決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也即「直接責任人員」中的主管人員。在執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包括: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
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
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積極實施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也就是將單位違反治安管的意志付諸實施的人。構成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必須使單位的人;
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
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情況在主觀上存在著明知;四是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人員,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需要強調的是,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可能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起著組織、指揮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兩者的區別在於,其組織、指揮作用發揮的階段不同。直接責任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只能是在著手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則是發生在決定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決策過程中。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認定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可以按照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如果認定單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只能依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因此,認定單位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直接決定處罰的對象和方式。實踐中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單位,需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單位內部的組織機構和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問題。目前,一些單位,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組織狀況較為復雜,設置勞動服務公司、經營部等科研隊伍活動的組織機構及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的現象比較常見,如果這些機構和組織有決策自主權,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反之,則只能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豐富給與處罰。
二是承包、租賃企業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承包、租賃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一般來說,這倆種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意志進行的經驗方式的改變並不影響企業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對於承包、租賃企業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但在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是,應當以承包人、承租人為准。
三是個人合夥組織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個人合夥組織雖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記,但是其一切活動的決策權在於各個合夥人,該合夥組織本身並具備決策權。因此,個人合夥不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當合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這種合夥的意圖實際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意圖,這種合夥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際上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四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違反治安管理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以處罰。
㈣ 企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內容
治安管理制度
一、企業設安全小組和治安聯防組織。
(1)安全小組職責及分工職責:負責本站安全及治安工作,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分析本站的安全形勢,改進和完善預案。組織預案的實施及演練,分析典型案例,討論事故搶救與應急措施,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制定對策。具體職責分工:組長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國有財產損失,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部門偵查破案。組員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及時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公司匯報,防止閑雜人員進入,保護好現場,以便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和救護傷員的工作。
(2)治安聯防組織的組成及職責:職責:聯防組織應定期與企業及當地公安機關聯系,掌握情況進行工作。應牢記報警電話「110」。遇有突發事件應組織成員聞警而動,及時報警救護。在案件的高發時段,成員應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
二、重點部位的四防措施:
(1)防搶劫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A營業室、財務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並且裝有防盜門窗。B企業配有保險櫃及防身用具。C企業安裝應急照明設備,並逐步安裝錄像監控系統。D收取現金及時送交銀行,不能過夜或超規定存放。E去銀行交款必須兩人以上,採取不定時、不定人、不斷變更路線等措施。F遇有犯罪分子闖入室內搶劫,應及時按下「110」報警器並大聲呼救,使左鄰右舍及過往行人聽到後前來救護。G遇有歹徒人多,無法抵抗時,要首先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及人身部受傷害,機智靈活的與歹徒周旋,把鑰匙和其它貴重物品存放在隱蔽處等待救援。H如遇有歹徒搶劫,當事人應盡量記清歹徒的人數、體貌特徵、作案工具、車牌號、逃逸方向等。
(2)防盜竊: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 A員工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倉庫、宿舍所存放物品要及時清點,建立實物登記賬,要有專人負責。B宿舍及倉庫沒人時,要及時鎖好門窗。C宿舍、倉庫等地閑雜人員不得入內,形跡可疑的要立即盤問清楚。D夜間值班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嚴禁脫崗、誤崗、睡崗和酒後上崗,禁止值班期間喝酒下棋和私留他人居住。E夜班值班人員不能睡覺,要密切注視和檢查企業的動向,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防破壞:重點部位:設備區防範措施:加強巡查檢查A員工應熟悉周圍鄰居的治安情況,了解當地治安重點人員情況,對可疑人員重點防範。B每次工作結束後,對重要設施要及時上鎖,預防破壞。C夜間值班,要對重點部位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處理。D注意觀察企業外情況,預防突發情況的發生。
三、善後處理:
(1)在突發事件中,如有傷亡,應迅速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2)把事件情況向公安機關及上級公司匯報。
(3)保護現場,以利破案。
(4)清查損失,列出清單,上報主管公司。
(5)分析討論事件的前因後果,完善預案。
㈤ 如何做好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
做好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應做到以下幾點:
1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以防為主、以治為輔、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安保防範機制。首先,堅持人防、技防與物防相結合,彰顯治安防範功效。充分發揮監控報警系統的技術防範作用,實施區域、節點控制。利用監控平台,將重要物資集散地、關鍵設備存放點納入監控系統,擴大監控系統的覆蓋面。
2,進一步加大進出廠的查驗力度,尤其是可疑人員、車輛以及車輛的隱秘部位,不放過任何疑點。與此同時,積極研究探索查驗的技術手段,減少人員、車輛推進群防群治工作,強化「群防群治、預防為主」的治安管理理念。
3加強對生產單位治安防範工作的指導,督促各生產廠建立健全班組、車間、分廠、保衛部門「四位一體」防範體系,切實做到「管好自家人,看好自家門,守好自身財」。
4,強化圍牆、防盜門窗等基礎物防措施的同時,因地制宜地實施主要部位的強化防範力度。並且考慮犬防,對一些無人值守或環境惡劣的重要部位進行全天候巡邏、守護,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㈥ 淺談如何做好新時期企業治安保衛工作
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多年來,企業保衛部門在公司黨委和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在維護內部穩定,預防打擊犯罪,保障企業內部生產.生活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當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外部治安環境嚴峻 。一些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所用的設備越來越成為違法犯罪分子襲擊的主要目標。企業周邊村民.少數社會閑雜人員及部分單位把「致富」的目光瞄準了企業,大肆盜竊和破壞企業的生產物資和設備器材,給企業正常生產帶來嚴重影響。對於這些非法的「三小一點」,有些地方政府不但不予以取締,甚至作為地方支柱企業予以保護,嚴重侵犯了國家的利益。 2.內部治安問題增多 市場經濟轉型期,各種利益關系沒有理順,各種保障措施跟不上形勢的需要。企業需要減員增效,需要改革創新,都會直接或間接地觸及部分職工的切身利益;部分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長期拖欠工人工資,造成上訪.請願.罷工.怠工,沖擊辦公樓.報復領導等事件時有發生;企業內領導幹部腐敗墮落,引起群眾強烈不滿,造成干群關系緊張,隨時可能釀成事端等。這些矛盾.問題的存在,給當地社會治安造成很大影響,同時也給企業本身造成很大損失。 3.治安保衛工作與當前形勢發展不相適應 一是管轄范圍不清,管理關系不暢;二是治安保衛人員素質不高,工作不扎實;三是企業黨政領導對治安保衛工作不能真正重視;四是在治安防範方面的投入較少。 二、問題存在的原因 在進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企業治安保衛工面臨的種種問題往往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1.傳統觀念的束縛。 盡管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在不斷加快,人們頭腦中依然保留著一些傳統的.保守的陳腐觀念,認為社會主義就是要人人有飯吃.有工做,當改革逐步深化,涉及到他們自身的利益時,這種傳統的觀念受到了強烈撞擊,一時難以適應,有些人突然產生不滿和抵觸情緒,有的人甚至可能鋌而走險。這種潛伏的不安定因素容易釀成突發事件,給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增加了難度。 2.社會大環境的影響。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企業忙於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疏於治安保衛工作,職工沒有樹立起治安防範意識,對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3.治安保衛工作方面的立法滯後。 目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大部分是計劃經濟條件下所形成的,與當前的形勢有些已不相適應。對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機構的設置.職責.許可權.專業治保人員的配備等,遠遠適應不了當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也不適應當今形勢的發展。與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相關的原有的法律法規已跟不上形勢的需要,急需規范.立法。 三、加強企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隊伍管理的對策 1.各級企業單位領導要切實把做好治安保衛工作當成第一要務。牢固樹立「安全高於一切,責任重於泰山」思想觀念。首先要主動改變其傳統的對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方式,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先進的管理方式,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管理新模式。二是要有長遠觀點,在人員配備上做到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同等對待,努力使治安保衛工作隊伍年齡結構趨於合理.形成隊伍知識互補.工作能力互補的良好格局,並建立健全長效的工作崗位輪換機制,確保治安保衛人員進得來.出得去。三是嚴格落實安全防範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加大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投入,努力為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創造出良好.寬松的工作環境。 2.各企事業單位要依據這個總則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工作實際盡快制定出實施細則。 一是要分級.分層次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作出規定,確保從上至下有專門的機構和專職人員從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二是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以確保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開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達到規范.統一.高效.有序管理。三是要將上級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本單位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職責進行具體明確規定,做到權責明確.職責統一。 3.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治安保衛人員培訓考核管理體系。二是要編寫新穎實用的培訓教材和建立穩定的
㈦ 有企業治安和消防合並的嗎
有企業和消防合並的吧
當然是有的呀
而且現在有很多企業已經與消防合並了呀
㈧ 企業內部安全隱患是不是治安亂點
答:企業內部安全隱患事實應該是治安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