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治安
①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第24號令)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沖突 會按照那個進行。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執行,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效力高於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法律,而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是部門規章,法律的效力層級高於規章。
② 房屋出租人哪些行為會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受什麼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③ 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將受到哪些處罰
您好,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④ 急,出租房屋治安承諾書中的房屋出租人肯定寫的就是房東,那房屋管理人寫的還是房東還是租戶房子都給租
不一定,看合同約定。如果約定維修有出租人承擔,出租人就是管理人,房子回裡面的構件,答非承租人責任損壞,(比如窗子因風雨侵蝕損壞,屋面漏雨,給排水管道損壞,電路損壞,牆體開裂,結構破壞等等),一般由出租人負責維修,承租人有告知義務;如果約定,承租期內,一定范圍(一般不涉及結構)損壞,有承租人維修(相應房租稍低),承租人可以是管理人。
⑤ 請問天津市萬興派出所的暫住辦在什麼地方,房主與派出所簽訂《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需要什麼材料
1、去居委會找片警,片警都配備數碼相機,給你照相後他會回所里給你辦理,然後再發給你。
2、去派出所的流動辦,那裡專門辦理暫住證,好像只收個成本費,很方便。
你所屬地派出所為萬興街派出所,在白堤路靠近長江道附近(庄王府對過)。我在這個系統工作,按我說的沒問題~!
⑥ 房屋出租人對承租人犯罪活動知情不報的行為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嗎
現實問題
齊某通過中介將自有房屋租給康某使用,後來齊某發現康某在房屋內開設賭場進行賭博,但齊某為了能夠收房租,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後來康某被警方抓獲,公安機關也依法對齊某作出了五百元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但齊某認為自己沒有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只是知情不報,不應受到處罰。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這則案例中,齊某明知康某利用出租房屋開設賭場進行賭博的違法犯罪活動,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依據具體情況,給予五百元罰款的處罰是合法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⑦ 哪些出租房屋要納入治安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⑧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房屋出租來人的治安責任:
1、不能源將房屋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
2、必須訂立合同,如果是外來人員,應帶領其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辦理暫住證,
3、對於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服務場所等登記報公安機關備案,
4、對於有違法活動的承租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5、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排除房屋安全隱患保證承租人的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該到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7、委託單位或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應該遵守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8)房屋出租治安擴展閱讀: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處罰規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2、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⑨ 對出租房屋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罰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此類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