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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28 12:42:28

⑴ 什麼是破產管理人其職權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通常是法院指定的律所或者會計所,從清算組那交接過來,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管理、處置。 我現在的工作就是破產管理人。

⑵ 破產重整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根據各國破產立法例和我國現行破產法可知,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演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
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
3、以破產企業名義開展民事活動
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後,破產人並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佔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而破產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
4、破產財產清算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
5、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⑶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5條的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專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屬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此外,《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⑷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按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⑸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⑹ 什麼是企業破產管理人,管理人的職責有

破產管理人通常是法院指定的律所或者會計所,從清算組那交接過來,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管理、處置。 我現在的工作就是破產管理人。
按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⑺ 破產管理人包括哪些職責

破產管理人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⑻ 《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管理人有哪些職權

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的關鍵角色。由於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產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國破產法都賦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職責與權利。我國新破產法第25條規定具體職權如下: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冊、文書等資料。

破產程序一經開始,債務人失去對其管理與處分權,應由管理人接收。未經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財產中有屬於取回權的標的物,取回權人也必須經管理人才能行使權利。對管理人接收財產及簿冊的權利,債務人有移交的義務,違反此義務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當債務人拒絕交付財產及有關財產的簿冊時,管理人可以直接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及任職書,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管理人在清理債務人的財產時,有權詢問債務人、公司董事、經理或其他有關人員,並就相關事宜開展調查,最終製作財產狀況報告。債務人等對管理人的詢問有如實陳述與回答的義務。債務人違反此義務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債務人財產的收集、清理、核對,是管理人掌握債務人財產真實狀況的重要手段,雖然在破產程序開始的裁定前,也令債務人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等。但債務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債務人的實際財務狀況一般會有出入,僅憑債務人提供的文件,難以辨明債務人的真實財產狀況,因此管理人必須收集、清理、核對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理、核對後,應製成財產目錄表。

關於破產清算案件中,破產審計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經程序,目前尚有爭議。注冊會計師普遍贊同此一程序,但從法律角度看,應注意破產程序不應增加債權人的負擔,且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職責之一是諸如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聘用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給付等。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也是破產管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職責。財產的管理,即對財產的保全,其目的在於防止財產被侵害或發生意外的損失。為保管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採取積極妥善的措施。

4、撤銷權的行使和抵銷權、取回權的承認

撤銷權是指破產法第31條規定的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所為的減少財產或其他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並使因該行為轉讓的財產或權益收歸破產財產的權利。第32條規定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內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⑼ 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後,管理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職責執行職務。按照本條規定,管理人有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人上任後首要的職責就是接管債務人的財產等,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面置於管理人的掌管之下,未經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其目的是防止債務人隨意處置財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要求
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要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債務人的財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債務人的印章包括企業的行政章、合同章、財務章等在內的全套印章。債務人的文書主要包括企業的合同、章程等;還有一些其他的資料,如企業的營業執照、房地產證、企業的人事檔案、勞動合同檔案等也要移交給管理人。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是清理債務人財產的前提,通過製作財產狀況報告,清理債務人的財產,明確債務人財產的歸屬,變價破產財產和分配破產財產做好前期准備。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比如企業人員的留守;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等;如果債權人會議決定債務人繼續營業,則決定有關營業的一些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例如,債權人會議決定債務人繼續營業的,生產經營中必然有一些支出和必要的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按照本法規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由債權人會議決定。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權人會議召開以前,是否繼續債務人的營業,本條賦予管理人以決定權。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接收債務人的財產、賬簿等資料後,要對債務人財產實施全面的管理,以保證財產的安全,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使破產財產得到價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債人的財產。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決定債務人未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二是承認別除權、取回權、抵銷權等;三是處理破產財產,即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性質的財產進行變現。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前,對債務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上任以後,由管理人承擔繼續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責任;破產申請受理以後,管理人為取回被他人佔有的債務人財產;或者為行使債權,可以代表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或者為解決爭議提起仲裁。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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