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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28 08:02:05

Ⅰ 要完善什麼才能有效銜接的「大調解」工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改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凸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矛盾糾紛主要是因利益問題引發的非對抗性人民內部矛盾,完全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實踐證明,調解工作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徑。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有利於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有利於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有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效率;有利於減少群眾過高訴求,節約化解矛盾糾紛社會成本。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扎實開展工作,推動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全力構建「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開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貴港的總體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為實現全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和諧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協調配合原則; 2.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依法調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則; 4.堅持調解優先和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5.堅持維護社會穩定與維護群眾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通過「三調聯動」機制的建立和有效運行,努力實現「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標。「三不出」即: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單位),大糾紛不出鄉(鎮、部門),疑難糾紛不出縣(系統);「四提高」即: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信訪案件結案率、調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訪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組織體系 (一)市、縣兩級設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縣黨委分管政法、綜治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分管副市(縣)長任副組長,法院、檢察院、政法委(含綜治辦、維穩辦)、司法局、公安局、法制辦、信訪局(辦)、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職能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縣綜治辦,由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鄉(鎮)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與鄉(鎮)綜治辦、維穩辦合署辦公,鄉(鎮)黨委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鄉(鎮)長任第一副組長,黨委維穩副書記任專職副組長,人大主席團副主席、分管副鄉(鎮)長、武裝部長、人民法庭庭長、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任副組長,鄉(鎮)綜治幹事、司法助理員、各村(社區)調委會主任、鄉(鎮)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群眾工作中心,專職副組長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為依託,設立調解大廳,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理,並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和案卷檔案。 四、「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及時分析社會穩定形勢,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規律特點;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規劃、工作措施;組織領導本地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性事件;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組織保障、經費保障措施;建立並落實獎罰制度,實行責任追究。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根據領導小組的部署,負責督促落實本地區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於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進行分流指派;協調各地區、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三調聯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匯總上報、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總結推廣經驗,並提出獎罰建議。 (三)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指導和管理設立在本部門的行業性、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隊伍;有效開展「三調聯動」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統一調配,積極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督辦案件的調處和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聯調任務;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開展「三調聯動」工作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情況,提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鄉(鎮)群眾工作中心職責:負責對直接受理的或轄區內村(社區)等其他組織移轉、委託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協調鄉(鎮)維穩辦、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關方面對疑難糾紛進行聯合調解;組織鄉屬各成員單位負責人、人民調解員深入村社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傳活動;負責指導本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及時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報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糾紛苗頭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糾紛分析預測,制定應中國處置預案;對鄉(鎮)各成員單位、各村(社區)「三調聯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提出獎罰建議;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流、指派、督辦、回訪等;組織開展調解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人員組成、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等情況。 五、「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對接機制 (一)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糾紛和相關民事糾紛時,應首選調解、協調工作模式,並視具體情況,可採取委託、移轉、邀請等多種方式,將糾紛交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調解組織聯合調解。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調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關行政機關配合、協助的,應主動與有關行政機關取得聯系,讓其配合、協助解決問題。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和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調解規則,請當事人陳述糾紛事實,向當事人宣講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監督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訴中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內容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簽訂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對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救濟權利和渠道,並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幫助其解決問題。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進行調解、裁決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人民法院對可進行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先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引起的信訪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門調解結果而引發的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以及群體性案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及時主動採取聯調行動,法律援助人員、律師、公證人員應積極參與,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調解工作。 六、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 (一)聯席會議制度。由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二)跟蹤回訪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對受理的矛盾糾紛以及通過「三調聯動」方式聯調的矛盾糾紛,均應按法律、政策和規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調處案件,並在調處完畢一個月內進行跟蹤回訪,確保調解效果。 (三)堅持進村入戶排查調處制度。「三調聯動」大調解領導小組、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長效機制,組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法官、檢察官、司法助理員、法制宣傳員、律師公證人員、綜治幹事,定期進村入戶,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階段。 七、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層層制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實施辦法,扎實有效地推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加強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著力強化各級綜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強化對人民調解員、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把調解人員的培訓納入各級教育培訓規劃,採取分期、分批、集中輪訓等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執法人員的調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調解成功率。同時,加強對各級各類調解人員的廉潔自律教育,確保調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獎懲制度。把「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嚴格目標考核,兌現獎懲。對因組織不力、保障不到位,導致調解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嚴肅通報批評、督促整改;對因排查調解不力而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健康有序運行

Ⅱ 政法機關如何貫徹十八大精神,更好的找准職責定位、發揮職能作用。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關鍵在於學以致用、用以促學。十八大報告大量篇幅涉及「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擴大人民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加強社會建設」等內容,與司法行政各項基本職能密切相關。新疆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必須准確領會和把握這些新論斷、新觀點、新闡釋、新目標、新要求,把握十八大主題,堅定政治道路;把握10年來的成就經驗,堅定對黨的信念;把握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的基本要求,堅定發展方向;把握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意義,堅定行動自覺;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堅定保障「五位一體」發展布局;把握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的新要求,堅定保持先進性、純潔性的思想和行動,以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推進司法行政工作。
落實「第一責任」和「首要標准」,推動監獄勞教(戒毒)工作穩定發展
要牢固樹立監所安全穩定「第一責任」意識,強化基礎工作,落實治本措施,推進獄所安全穩定常態化建設。堅持教育改造工作「首要標准」。鞏固拓展教育改造模式,創新教育改造方法,不斷提高改造質量。特別是認真落實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聯動工作機制,協調相關部門不斷完善獄所內改造與社會幫教銜接模式,與社會力量形成合力,實現教育改造效能最大化。深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緩解監管壓力、降低改造成本、推動社區矯正、降低重新犯罪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多重功效。鞏固和擴大工讀學校矯正成果。進一步完善教育矯治模式和相關措施,拓寬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完善企業實習和就學就業推薦機制,實行工讀教育延伸和彈性學籍管理,堅持救治矯正跟蹤回訪制度,完善政府職能部門救助信息平台,完善社會化救助聯動機制,共同推進救助矯正工作實現新的突破。
堅持依法治區和以德治區相結合,創新法治實踐弘揚法治精神
謀劃探索新措施、新機制。系統總結提煉「一五」普法以來的工作經驗,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落實「六五」普法規劃,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於立法、執法、司法、履行行政職能、實施社會管理的各個環節,繼續深化「法治六進」,創新和活躍法治實踐活動,增強全社會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樹立並落實「法德並舉」的工作理念。堅持弘揚法治精神與中華傳統美德相結合、依法治區和以德治區相結合,進一步完善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法治實踐與道德實踐相互促進的長效機制,充分調動各族群眾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法律素養和思想道德水平。努力提升普法惠民的水平。從不同群體的法律需求出發,運用典型案例闡釋法律知識、警示違法後果。特別是根據流動人員、特殊困難群體、基層農牧民、青少年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宣傳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法規,引導他們依法表達訴求、維護權益,不斷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積極推動法律普及、道德示範、能力培養的「三位一體」法治文化建設。以弘揚法治精神為主題,按照因地制宜、豐富載體、創新方式、注重實效的原則,拓展法治文化街區、公園、廣場等公共服務設施;搭建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大眾傳媒的法制宣傳教育平台;創作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文藝作品;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娛活動,使各族群眾在參與和欣賞中受到潛移默化的教育。
提升發現、防範和處置能力,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一是不斷健全組織網路。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大調解」聯動機制的建設,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支持,堅持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建設,不斷健全完善行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二是不斷提高素質,拓寬領域。進一步強化專業化人民調解隊伍建設,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社會資源,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最基層延伸,向矛盾多、問題多、困難多的地域延伸,向醫患、交通、環保、食品安全、物業管理等領域延伸;三是不斷完善制度措施。按照「和諧司法」方針和「調解優先」原則,豐富發展「訴調對接」經驗措施,對進入執法司法環節的糾紛案件,盡可能採取調解、和解方式解決,努力做到既突出法律的嚴肅性,又注重工作的靈活性,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四是不斷探索延伸「大調解」銜接配合機制。在確保「三大調解」各環節緊密銜接、不出空當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在公安交通、醫療衛生等專業領域的「調解對接」工作,並強化各項銜接工作的法制化和規范化建設;五是不斷拓寬信息渠道。進一步落實好矛盾糾紛信息收集報送、數據分析制度和信息反饋機制,充分運用數據分析來反映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情況、工作特點以及存在的問題,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六是不斷加大「大調解」保障工作力度。進一步爭取支持,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
深入加強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完善對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務模式
一是繼續發揮好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在「源頭治理」和長治久安基礎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引導各地進一步探索創新銜接管控機制,認真落實刑釋解教人員出獄所必接必送制度,嚴格執行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各項教育管理幫扶措施;二是進一步優化和完善「社會參與、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與社區服刑人員工作、生活上的困難和問題,促進其順利融入社會,實現矯正幫撫社會化;三是以提升對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服務水平為目標,爭取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和培育社會效益顯著的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加快建設功能完備、便捷高效的特殊人群服務監管信息(GPS)平台;推動相關部門出台針對特殊人群的醫療、稅收、金融、社保等管理服務政策措施,努力實現管控、幫扶、轉化整體性突破,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穩定因素。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建設,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專業優勢
一是以新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改善民生為主線,把握結合點,深入開展法律服務專項活動,做好對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節能環保等方面重大建設項目的服務工作;繼續深化政府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為規范和引導政府決策,協助處理好「三農」問題,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企業依法經營、化解風險、自主創新提供咨詢和服務;積極維護知識產權,保障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二是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行業發揮專業優勢,向城市社區、農牧區和基層群眾延伸工作,協助各級黨委政府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積極參與調解工作,發揮定紛止爭、維護穩定的積極作用;三是繼續落實好《關於在新時期新階段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疆律師工作的意見》精神,以及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全面部署,明確責任,加強管理,解決律師代理案件「三難」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推動律師事業健康發展;四是圍繞新疆民生工程,進一步完善「大法援」工作格局,拓展法律援助渠道,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切實做到「能援則援」、「應援盡援」。
用現代文化引領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發揮法治文化導向作用
要結合職能搭建載體,積極推動以司法行政機關文化、監所文化、律師公證文化、黨建文化和廉政文化為主體的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特別是要把培育法治文化、培養新疆各族群眾遵法、守法、抵禦非法的思想和行為自覺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要圍繞宣傳與新疆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摸索出行之有效的新載體、新方式、新方法,不斷提升新疆各族群眾的法治文化素養。要圍繞弘揚中華民族「和為貴」的優秀文化傳統,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和諧文化建設。要圍繞提升獄所幹警教育改造矯治水平,增強服刑人員和勞教(戒毒)人員融入社會的謀生技能,開展獄所文化陣地建設。要圍繞新疆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政府依法管理文化事業和知識產權保護拓展服務市場,彰顯法律服務行業文化。
提高司法行政系統黨建科學化水平,推進隊伍全面建設
要強化政治意識,堅持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理論成果武裝隊伍,堅持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開展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引導全體幹警在事關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的大是大非問題上,始終做到認識不含糊、態度不曖昧、行動不動搖,始終嚴格按照法定職能、法定許可權全面履行職責。要堅持執法執業為民,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和群眾觀點,把群眾滿意作為檢驗一切執法執業行為的最高標准,始終依靠新疆各族群眾實現社會管理目標。要強化業務技能培訓,提高把握運用法律政策能力、信息化實戰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和輿論引導能力,增強群眾工作和執法執業能力水平。要繼續強化司法行政基層黨的建設,鞏固和擴大律師行業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成果,建好建強監獄、勞教所、司法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等司法行政基層黨組織,努力發揮好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和監所民警「雙六條禁令」,落實「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各項措施,不斷推進司法行政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Ⅲ 如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改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凸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矛盾糾紛主要是因利益問題引發的非對抗性人民內部矛盾,完全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實踐證明,調解工作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徑。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有利於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有利於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有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效率;有利於減少群眾過高訴求,節約化解矛盾糾紛社會成本。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扎實開展工作,推動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全力構建「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開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貴港的總體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為實現全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和諧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協調配合原則;
2.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依法調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則;
4.堅持調解優先和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5.堅持維護社會穩定與維護群眾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通過「三調聯動」機制的建立和有效運行,努力實現「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標。「三不出」即: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單位),大糾紛不出鄉(鎮、部門),疑難糾紛不出縣(系統);「四提高」即: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信訪案件結案率、調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訪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組織體系
(一)市、縣兩級設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縣黨委分管政法、綜治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分管副市(縣)長任副組長,法院、檢察院、政法委(含綜治辦、維穩辦)、司法局、公安局、法制辦、信訪局(辦)、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職能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縣綜治辦,由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鄉(鎮)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與鄉(鎮)綜治辦、維穩辦合署辦公,鄉(鎮)黨委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鄉(鎮)長任第一副組長,黨委維穩副書記任專職副組長,人大主席團副主席、分管副鄉(鎮)長、武裝部長、人民法庭庭長、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任副組長,鄉(鎮)綜治幹事、司法助理員、各村(社區)調委會主任、鄉(鎮)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群眾工作中心,專職副組長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為依託,設立調解大廳,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理,並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和案卷檔案。
四、「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及時分析社會穩定形勢,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規律特點;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規劃、工作措施;組織領導本地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性事件;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組織保障、經費保障措施;建立並落實獎罰制度,實行責任追究。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根據領導小組的部署,負責督促落實本地區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於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進行分流指派;協調各地區、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三調聯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匯總上報、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總結推廣經驗,並提出獎罰建議。
(三)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指導和管理設立在本部門的行業性、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隊伍;有效開展「三調聯動」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統一調配,積極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督辦案件的調處和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聯調任務;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開展「三調聯動」工作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情況,提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鄉(鎮)群眾工作中心職責:負責對直接受理的或轄區內村(社區)等其他組織移轉、委託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協調鄉(鎮)維穩辦、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關方面對疑難糾紛進行聯合調解;組織鄉屬各成員單位負責人、人民調解員深入村社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傳活動;負責指導本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及時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報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糾紛苗頭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糾紛分析預測,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對鄉(鎮)各成員單位、各村(社區)「三調聯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提出獎罰建議;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流、指派、督辦、回訪等;組織開展調解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人員組成、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等情況。
五、「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對接機制
(一)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糾紛和相關民事糾紛時,應首選調解、協調工作模式,並視具體情況,可採取委託、移轉、邀請等多種方式,將糾紛交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調解組織聯合調解。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調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關行政機關配合、協助的,應主動與有關行政機關取得聯系,讓其配合、協助解決問題。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和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調解規則,請當事人陳述糾紛事實,向當事人宣講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監督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訴中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內容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簽訂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對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救濟權利和渠道,並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幫助其解決問題。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進行調解、裁決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人民法院對可進行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先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引起的信訪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門調解結果而引發的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以及群體性案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及時主動採取聯調行動,法律援助人員、律師、公證人員應積極參與,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調解工作。
六、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
(一)聯席會議制度。由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二)跟蹤回訪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對受理的矛盾糾紛以及通過「三調聯動」方式聯調的矛盾糾紛,均應按法律、政策和規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調處案件,並在調處完畢一個月內進行跟蹤回訪,確保調解效果。
(三)堅持進村入戶排查調處制度。「三調聯動」大調解領導小組、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長效機制,組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法官、檢察官、司法助理員、法制宣傳員、律師公證人員、綜治幹事,定期進村入戶,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階段。
七、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層層制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實施辦法,扎實有效地推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加強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著力強化各級綜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強化對人民調解員、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把調解人員的培訓納入各級教育培訓規劃,採取分期、分批、集中輪訓等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執法人員的調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調解成功率。同時,加強對各級各類調解人員的廉潔自律教育,確保調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獎懲制度。把「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嚴格目標考核,兌現獎懲。對因組織不力、保障不到位,導致調解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嚴肅通報批評、督促整改;對因排查調解不力而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健康有序運行。

舉報和報案,控告的區別

第一,提出的主體不同。控告只能由被害人提出;舉報只能由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提出;而報案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提出。

第二,是否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控告和舉報已經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而報案只知曉犯罪事實存在,但是卻不知曉犯罪嫌疑人是誰。所以大家從這兩點來把握,基本上可以准確的區分控告、舉報和報案。

報案,是指有關單位或個人發現犯罪事實發生而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報告的行為。

舉報,是指有關單位或個人將其發現的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發、報告的行為。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被害單位)將其發現的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發、報告的行為。

(4)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意義:

1.便於與舉報人(舉報單位)取得聯系,詳細了解被舉報人(被舉報單位)的情況;

2.便於檢察機關及時調查取證,盡快掌握和查清被舉報人犯罪事實和證據;

3.節省人力、物力;

4.表明舉報人敢於承擔舉報責任,對所舉報的內容敢於承擔法律後果;

5.便於答復查處結果、反饋信息;

6.便於表彰、獎勵舉報人,弘揚社會正氣。

參考資料:網路-報案

參考資料:網路-控告

Ⅳ 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是否可以指導管理村(居)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上級有權指導下級部門的業務工作
見多識廣,促進交流,提高技能

Ⅵ 什麼叫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需要雙方自願,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
仲裁機構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國際仲裁機構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Ⅶ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怎麼建立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怎麼建立:如果職工人數低於100人的,應當設立一名「勞動關系協調員」,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應當成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成立工會的企業,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也可以由雙方推舉的代表擔任。
為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面推進和諧社會建設,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司法局應當促進建立三方勞動爭議調解的聯動機制,全面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創新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將勞動爭議處理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將勞動爭議化解在源頭和基層,建立和完善長效的勞動爭議的預防、預警制度。

一、建立三方聯動機制,形成「工會牽頭,三方聯動,信息共享,協調配合,重在調解,促進和諧」的工作格局

(一)三方聯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整合三方資源,發揮各方優勢,形成工作合力,以創新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為核心,以共同推動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建設和完善企業調解組織建設為重點,形成企業調解與區域調解的網路化全覆蓋。通過三方聯動,促使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及區域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其化解矛盾、前期調解的作用,努力將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形成較完善的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促進首都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社會穩定。

(二)完善三方聯動的組織體制和落實工作制度。成立勞動爭議調處工作領導小組,由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任組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司法局局長吳副組長,三方分管的副主席、副局長任領導小組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總工會法律部,辦公室成員由三方具體分管部門領導組成。建立定期會議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每年召開1至2次聯席會,定期研究勞動爭議調處工作的開展情況,通報工作信息,制定協調配合的具體措施,確保工作目標的落實到位。要建立對企業調解組織建設和開展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定製度,對未達標的企業堅持不能進入「和諧勞動關系企業」的評選。三方各自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加強信息溝通和業務協調,確保聯動機制的正常運行,年內見到實效。

二、創新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市、區縣、街道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強化調解職能

(三)在市、區縣職工服務(幫扶)中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中心為區域性受理勞動爭議調解的專門機構,是三家開展調解工作的載體,履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賦予的職能;各街道鄉鎮司法所、社保所和工會服務站作為基層一級調解組織,加強工作協調和業務聯動,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履行調解職能,發生勞動爭議後可先行調解,或者轉送區縣勞動爭議調解中心。

就近就地化解勞動爭議,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強化基層調解的重要體現。切實把調解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整合調解資源,創新調解方式,以柔性化方式開展調解工作,實行靈活簡便的調解程序,最大限度把爭議化解在源頭,解決在基層。

(四)依法設立的各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製作的「調解書」與人民調解組織製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應當自覺主動地履行。市、區縣兩級勞動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案件或者已經受理的案件,徵得當事人同意可將案件轉送同級「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先行調解;勞動仲裁轉送的爭議經調解成功後,可製作勞動仲裁調解書;未能達成協議的,仍按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間順序由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要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調動社會資源充實調解員隊伍,提升專業能力和調解水平,保證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市、區縣「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至少配備兩名「律師」任專職調解員,實行值班制度;街道鄉鎮司法所設立調解機構的,調解員應由「經培訓取得上崗證書的律師或者司法工作者和工會工作者」擔任。

三、加強和完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明確工作目標,切實發揮作用,形成區域調解與企業調解網路化全覆蓋

(五)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重要基礎,更是當前必須認真抓好的重點工作。已經成立調解委員會的企業應當依法調整充實調解委員會的人員,切實發揮作用;未成立調解組織的企業,按下列規定組建企業調解組織:

1.職工人數低於100人的,應當設立一名「勞動關系協調員」,「協調員」的主要職責是:掌握企業依法用工的情況和勞動關系的狀況,與企業所在地的司法所和工會工作站建立工作聯系,提供企業相關信息,發生勞動糾紛要主動配合做好溝通和協調工作;

2.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應當成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成立工會的企業,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也可以由雙方推舉的代表擔任。企業調解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調解職能,建立目標責任制度,盡最大努力將爭議化解在企業內部;同時與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建立工作聯系,職工當事人不願意由企業調解委員會受理的,主動引導到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

3.職工人數超過5000人的局、總公司、企業集團工會,應當成立勞動爭議調解指導中心,設專職調解員,在指導、協調本系統各企業調解組織開展工作外,能夠在系統內調解的,力爭將爭議解決在系統內;調解指導中心應與市總法律服務中心建立業務聯系,可以將爭議轉送市或者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

(六)強化街道鄉鎮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實現將勞動爭議化解在基層的目標。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街道鄉鎮勞動爭議組織要積極履行調解職能,凡轄區內的企業發生的勞動糾紛,當事人有調解意願的要主動進行調解,工會服務站和社保所可依託司法所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共同開展調解工作;應建立相互協調和工作聯動制度,將勞動爭議的預防、預警機制建設作為長期的工作目標,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將工作重心向企業比較集中的村和社區延伸;各社區和村人民調解組織要加強本轄區企業勞動爭議糾紛排查工作,發現苗頭及時上報。

四、充分發揮各方優勢,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為創新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提供保障

(七)工會要在建立和完善網路化職工服務體系中,加強社會化維權機制建設和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實體建設,進一步推動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建立與完善,通過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保障這些工作得到有效實施。在市勞動仲裁機構的支持下實施對調解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在市司法局支持下,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組建「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團」和「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願者」隊伍,為「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和職工法律援助業務提供專業人員支持與保障。市司法部門要推進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勞動爭議的組織和機制建設,在企業密集、勞動爭議較多的地區基層司法所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積極配合市總工會組建和擴大「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團」和「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願者」隊伍,鼓勵和支持這兩支隊伍在調解勞動爭議和開展職工法律援助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並協同市總工會加強管理和監督考核工作;對符合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的工會開展的職工勞動爭議法律援助納入國家法律援助的體制中,統一執行規范的法律援助資金補貼制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全力促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建立與完善,通過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保障這項工作得到有效實施;各級勞動仲裁機構要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業務指導,主動幫助「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完善各項制度,規范調解程序,更好地發揮其作用。三方通過有效的工作聯動,全面推進我市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的規范化建設,共同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和首都的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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