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的職責
㈠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職責是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
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鑒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
(1)監事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按適當比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時,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提名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㈡ 如何強化監事會職能
(一)改革監事會的組成,擴大監事會成員的來源范圍。 監事會成員應允許有各方的代表:股東、職工和債權人,可以確定其相應比例為4:4:2,這樣的人員結構有助於監事會保持公司的立場,維護公司利益。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由部分債權人兼任監事主要是為了依法監督公司經營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當然,債權人兼任監事的,不得利用手中的權力損害公司利益。
(二)改革監事選任制度,避免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利益趨同。 將原有的通過提名選舉職工監事的制度改為公開競選,即由職工自願報名而非提名、由職工或職工代表選舉而非指定;債權人監事可以明確由債權總額較多的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直接派出;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可以由公司以公司名義向社會聘任。比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明確監事會的職能,加強監事會的職權,制定具體的工作制度。 監事會應當代表股東、公司職工、債權人和潛在的投資者等群體,盡力維護公司利益。在監督的內容上,重點是決策的正當性和管理層的執行活動及其成效,並確定監事會的明確的職責和工作制度,並由公司章程確定,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㈢ 監事會職責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版: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權、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㈣ 監事會的具體職責包含有哪些
監事會,是依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股東和職工對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精經理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的公司內部機關。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㈤ 商業銀行監事會的職責
商業銀行監事會職責有: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提示、約談、質詢並要求答復,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理層會議,並有權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商業銀行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前告知監事會,並向監事會提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審計事項、重大人事變動事項以及其他監事會要求提供的信息。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以採用非現場監測、檢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計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協助等多種方式。
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商業銀行所有經營管理信息系統。監事會應當擁有獨立的費用預算。監事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5)監事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股東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3%以上的股東提名。外部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職工監事由監事會、商業銀行工會提名。
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監事原則上不應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原則上同一股東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監事候選人,不應既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又提名外部監事候選人。因特殊股權結構需要豁免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
㈥ 物業監事會工作職責有哪些的
物業監事會工作職責
1、了解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2、了解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業主代表的工作情況;了解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業主代表違反管理規約、議事規則、工作規則等規章制度的行為或不稱職行為,向街道、社區和業主大會反映;
3、了解物業服務機構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
4、了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共有部位收益的使用情況;
5、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匯報物業管理監督工作的實施情況;
6、建立接待制度,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向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反映,或者提出建議和意見;
7、協助社區、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組織居民開展各類文體活動。
㈦ 公司的監事的職責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監事的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內高級管理人員執容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