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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28 01:39:51

『壹』 民政部門做什麼的

民政部門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民政局職責擴展閱讀:

2018年,國家出台政策,對民政部的工作做了如下調整:

1、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

2、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3、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4、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貳』 民政部門包括哪些部門

1、辦公廳

下 設:綜合處(民政部總值班室)、秘書處、督查辦公室(民政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民政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公室,民政服務機構安全管理辦公室)、民政部保密辦公室、調研室、民政部新聞辦公室(電子政務辦公室)、民政部信訪辦公室。

2、政策法規司

下 設:綜合處、法制一處、法制二處、法制三處。

3、社會組織管理局

下設: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登記處、社團管理一處、社團管理二處、基金會管理處、社會服務機構管理處、涉外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執法監察一處、執法監察二處、執法監察三處、信息宣傳處、部管社會組織工作處、社會工作處、志願服務處。

4、社會救助司

下設:綜合處、最低生活保障處、特困和臨時救助處、醫療救助處、監察處。

5、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

下設:農村社區建設(綜合)處、城鄉基層民主(村、居務公開)處、城市社區建設處、基層政權建設處。

6、區劃地名司

下設:綜合處(普查辦秘書處)、區劃管理處、地名管理處、界線管理處、普查辦業務指導處、普查辦成果轉化處。

7、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

下設:綜合處、福利彩票處、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老年人福利處、殘障人福利處。

8、社會事務司

下設: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綜合)處、殯葬管理處、兒童福利和收養處、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婚姻管理處。

9、規劃財務司

下設:綜合(審計)處、規劃統計處、財務處、基建處、國有資產管理處。

10、國際合作司

下設:綜合(港澳台)處、雙邊處、多邊處、難民處。

11、人事司(機關黨委)

下設:勞動工資(綜合)處、組織工作處、宣傳群工處、直屬機關紀委辦公室、機關幹部處、直屬單位幹部處、人才科技標准化處。

12、離退休幹部局

下設: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一處、二處、三處。

(2)民政局職責擴展閱讀:

民政局的主要工作

民政局屬於行政機關。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民政局職責如,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

民政局是一級政府的組成機構,是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一般是全民性組織用社會公共資金依法成立有法律、法規的事業性收入(收費)與本級財政有資金上繳、接收同級財政分配的非營利性組織,部分收費性質擔負政府性職能。

民政部門是政府的一個機構,鄉鎮以及設民政助理,市(縣)設民政局,省級設民政廳。 要辦事直接到鄉鎮府去找民政助理即可。

『叄』 請問民政局的作用和職能是什麼

民政局作用:
民間組織 優撫保障 軍休安置
退伍安置 雙擁工作 救災工作
備災減災 社會捐贈 城市低保
村民自治 社區建設 婚姻登記
區劃地名 社會福利 救助管理
農村救助 兒童收養 福利彩票
外事工作 民政統計 民政法制
教育科技 殯葬管理
民政局職能:
社團登記 民非登記 低保申請
村治咨詢 社區問答 婚姻登記
捐 贈 站 福 利 院 救 助 站

『肆』 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並組織 實施;指導全市民政基層組織建設。

2、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調查掌握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減災活動;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3、指導、協調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4、主管全市城鄉社會救濟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

5、組織管理和指導扶貧濟困、社會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

6、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市「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

7、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特等和一等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和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8、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計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9、主管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10、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11、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12、對全市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管理、指導、協調、服務。

13、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15、負責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16、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17、主管殯葬管理工作。

18、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19、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管理、使用民政事業經費。

20、負責移民安置和扶持開發工作,負責處理移民遺留問題。

21、負責管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局屬事業單位。

22、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老齡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

『伍』 北京市民政局的單位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民政局(簡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負責本市民政事業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的職責。 地方性公募及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職責。 (二)轉變的職責 加強民政理論和政策研究的職責。 加強促進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的職責。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強化在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為中央在京單位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陸』 民政部門工作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准;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柒』 濟南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三)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審核申報革命烈士;審核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指導全市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市雙擁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過軍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六)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市減災規劃;指導監督來濟定居「三峽」工程移民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八)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審核鄉鎮以上(含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負責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內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及華僑婚姻登記和涉華僑、涉港澳台居民的兒童收養登記工作;審批異地退休幹部來濟安置;審核建設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的申請;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管理國家和省、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捌』 天津市民政局的機構職能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政策、規章和法規;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等工作;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最本市社團組織和受民政部委託代管的社團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區縣社團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區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擁軍優屬、撫恤優待、革命烈士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傷亡褒揚工作:指導軍供站管理與發展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退伍義務兵二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及其待安置期間生活待遇落實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由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六)組織、協調本市救災工作;負責核查災情;做好國家救災物資的儲備、調運,管理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工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指導社會救濟工作和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指導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建設。(九)擬定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指導開展社區服務,推動社區建設。
(十)研究擬定本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報批主作;負責本市區縣界線勘定工作;負責本市行政區劃有關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指導監督行政區劃地名工作。
(十一)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牽頭全市老齡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擬定我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本市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局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根據市委、市政府規定,領導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黨政工作。

『玖』 民政局的工作職能是什麼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 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 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志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拾』 民政局有什麼職能

退伍軍人\轉業幹部\老紅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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