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所職責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職權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的執法監察職責和權力。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執法監察職能機構,在依法行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職權時,特別是實施行政處罰時,是以相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的,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及國務院批準的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等,國土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責和職權如下:
(1)執法監察職責: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執法監察職權: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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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國土局的職能職責
國土局的職能職責
(一)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國土資源局
(二)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國土資源局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
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
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
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
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
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Ⅲ 國土資源部職責
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能是: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滿意就請採納吧。
Ⅳ 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任務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三)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監督檢查下屬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
(四)嚴格保護耕地,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主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負責農用地轉用、徵收、徵用集體土地,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著物工作;對全縣征地拆遷事務性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審核、匯總上報的征地報批材料;承辦由上級機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場,組織制定和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劃,負責土地的劃撥、出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土地市場;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指導和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基準地價的評估,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備案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
(七)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地籍管理確權、登記、發證的審核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與更新土地統計台帳及薄冊;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的權屬管理。
(八)負責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地籍測繪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實施;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監督測繪成果質量;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組織城區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及礦業權市場,主管采礦權出讓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徵收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恢復治理;負責地質遺跡保護、岩溶洞穴、鍾乳石資源、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下水動態監制、評價和預報工作。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對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國土資源管理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利用工作,組織國土資源幹部培訓。
(十三)指導下屬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Ⅳ 鄉鎮土地所的職能是什麼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鄉鎮土地所職能:
1、認真組織本區域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執行工作,組織實施鄉(鎮)級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並實施監督檢查,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資源保障。
2、對本區域內的土地、礦業權屬糾紛,依法組織進行調處,辦理相關業務,並完善痕跡資料。
3、認真完成縣國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積極完成鄉(鎮)人民政府中心工作。
4、負責全鎮的土地管理、清理、登記和統計工作;
5、負責建立農村初始土地統計台賬,完成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搞好土地的權屬管理、地籍管理;
6、負責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的查看、審查、報批工作。按法律規定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負責做好新建房屋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證換發、歸檔工作。對全鎮土地的利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做好協調工作;
7、協助市國土資源局收繳好土地征(使)用的有關費用,建立、管好土地檔案、資料保管齊全;認真處理督辦、轉辦信訪,全程跟蹤管理工作到位;
8、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配合協助局做好土地監察執法工作;
9、圍繞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自身業務工作,宣傳工作到位,行風廉政建設目標明確,措施落實,工作人員無違法、無違紀、無違示,積極完成所在鎮有關中心工作和市局布置的各項業務工作。
Ⅵ 國土局的職責與地礦局的職責區別
國土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實施地方性的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配置政策和規定;依照規定受理土地、地礦行政案件;貫徹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參與上報縣、州、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和實施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3、依法負責對全縣土地、地質礦產行使行政管理權,監督檢查土地、地礦政策、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4、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落實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劃定、保護工作;擬定鼓勵耕地開發配套政策,籌集和管理耕地開發專項資金,指導、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5、統一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實施土地確權、土地權屬變更、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6、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規范土地市場;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實施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定期修訂、公布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
7、主管全縣城鄉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全程管理,組織新增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發布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土地利用情況。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查報批、登記發證和探采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上報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管理地勘成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及其他規費的徵收和上繳管理;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審核上報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審定報批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10、安排並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撥給的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代縣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契稅及土地管理其他費稅。
11、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承辦土地、礦產資源科技開發工作和合作與交流工作。
12、履行全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全縣測繪市場,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負責對全縣地圖編制出版進行審核;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測繪;負責全縣測量標志、測繪成果管理;審定全縣各行政區劃面積。
13、承辦縣人民政府及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礦局的職責:
地礦局屬於行使行政權利的事業單位的,地礦局(無論是省級地市級或縣級)都是管理礦山采礦的辦理證件審批的,在審批的過程中,要求很嚴格,設置了許多障礙和條件,比如需要做地質調查報告、每年需要開採的數量,還需要繳納稅收,水土保持費、林業費、工商費等等,業主要辦完一個開采證,跑斷了腿,燒香拜佛,在這期間,有許多漏洞和腐敗的機會。
Ⅶ 市縣級的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日常工作做什麼
國土資源所工作職責、崗位職責
一、工作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2、協助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專項規劃的修編和實施工作;
3、負責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做好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協助編制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計劃,並對實施計劃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做好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以及征地批後實施和補償安置工作;
5、協助做好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和呈報工作,協助做好建設用地批後跟蹤管理工作;
6、負責農民宅基地的初審報批工作;
7、協助做好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土地評估、土地交易工作;
8、配合做好土地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協助做好有關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工作,協助調查處理土地、礦產權屬糾紛;
9、協助做好各類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10、協助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11、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2、做好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
13、負責建立健全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檔案;
14、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崗位職責
(一)國土資源所所長崗位職責
1、負責本所行政管理、政治學習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本所人員和社區兼職土地管理員的業務培訓和學習;
2、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學習組織及貫徹傳達工作;
3、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工作,及時制止並參與查處違法用地案件,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4、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基本農田的劃定、管理、保護,組織土地後備資源的開發復墾工作;
5、負責各項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業務協調、材料組織、用地報批等工作;
6、負責本區域內礦產資源管理和窯業行業的管理工作;
7、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負責各項國土資源管理費用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8、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工作;
9、努力為鎮(街道)中心工作服務,完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國土資源所副所長崗位職責
1、協助所長做好本所日常政務工作,在所長暫不在崗時,行使所長職責;
2、負責各類基礎業務台帳的整理、建立和更新工作;
3、負責區域內的土地調查、登記和發證組織工作;
4、協助做好各類建設用地申辦報批工作;
5、協助做好國土資源巡查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調解土地、礦產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綜合管理辦崗位職責
1、負責文件起草、審核、收發、登記和傳遞;
2、負責組織會議和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
3、負責本所後勤保障和公共設施、辦公設備管理;
4、負責國土資源檔案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工作;
5、負責日常支出和現金管理,按規定審核報銷相關費用,按時如實上報財務收支情況;
6、負責做好土地調查、變更調查、更新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
7、協助做好有關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工作,協助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8、協助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專項規劃等規劃的修編和實施工作;
9、協助做好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協助編制開發復墾計劃,做好開發復墾工程的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建設用地辦崗位職責
1、協助做好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及征地批後實施和補償安置工作;
2、協助做好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和呈報工作,負責建設用地批後跟蹤管理工作;
3、協助做好各類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4、協助做好土地分等定級、土地評估、土地交易、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工作;
5、負責農民宅基地的初審報批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礦政管理辦崗位職責
1、協助做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開山採石專項規劃等規劃的修編和實施工作;
2、協助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
3、協助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汛期巡查、值班工作;
4、協助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做好治理現場的監督管理;
5、協助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采礦權價款等規費的收繳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執法監察辦崗位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本轄區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貫徹執行情況;
2、負責建立健全鎮(街道)、社區二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路,加大執法監察辦度;
3、負責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及相關台帳記錄,及時制止、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4、負責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網路,及時發現、制止、匯報破壞、佔用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5、協助上級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參與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
6、負責信訪工作,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有: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
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
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拓展資料: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國土資源部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將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將國土資源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Ⅸ 國土執法監察有哪些職能
1.執法監察職責:
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
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 執法監察職權:
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
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
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
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
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
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Ⅹ 基層國土資源所應具備的條件
基層國土資源所代表國土部門直接與用地戶和老百姓打交道,是國土資源部門的對外窗口、前沿陣地,以往那種粗狂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滿足當今飛速發展的社會需要所具備的條件:
1、是創新理念,深化精細化管理的思想認識。
精細化管理是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術,它是以專業化為前提,系統化為保證,數據化為標准,信息化為手段,把服務者的焦點專注到滿足被服務者的需求上。
在國土資源管理中,就是要全方位、多層次、高標准地按照「全面、精確、細致」的要求做好每項工作,實現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實績的最大化。
2、是科學運籌,建立精細化管理的運行體系。
認真把握內涵,明確實質要求,堅持「立足專業、注重細節、科學量化」三大原則,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科學運籌,建立適合國土資源精細化管理的立體運行體系。
是衡量各項活動是否合理的標准和尺度,要立足於「科學、發展、合理、先進」的要求,創新目標定位,認真制定好總體工作目標和分層次、分類別、分時間的各項具體工作目標,並將這些目標作為各項工作的依據,要突出可行性、前瞻性和先進性,從而對整個工作進行目標控制和實施。
(10)國土所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