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治安
① 張家港治安大隊詳細地址
市人民東路69號(人才市場往南200米,大院內)。
② 張家港市公安局的機構職能
張家港市公安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部署、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及時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究全市治安形勢,作出科學決策。
(三)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市委、市政府提供各類重要信息,並根據公安職能提出和制定對策。
(四)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治安事件、災害事故的偵查處理;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各類突發性事件,確保全市社會穩定。
(五)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大型活動和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等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七)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八)依法管理出、入境和境(國)外人員在我市居留、旅行的工作。
(九)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的計劃、分配方案、標准和制度。
(十)制定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並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機動(非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員的管理教育及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協調或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的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全市公安隊伍的違紀案件。
(十五)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我市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地址
(十七)負責管理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十八)負責全市消防工作。
(十九)對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內設3個綜合管理機構、10個執法勤務機構、29個派出所和一個監管場所;另按規定設立紀委、監察室。
③ 張家港的治安是最差的 經常有明搶的事 情發生
個別極端的事情可能哪裡都會有,你要說張家港治安最差,這話我可能不贊同,畢竟我走過不少地方,對比下來,覺得張家港是不錯的。
④ 打架後派出所簽了調解協議可以反悔嗎
如果在派出所調解下簽訂的調解協議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能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簽訂雙方均具法律約束力。
因此,在簽訂協議前務必明確協議上所載明的內容,簽訂後按照約定及時自覺履行相應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人民調解協議。
《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第六條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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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調解後反悔法院確認協議有效
陸某妻子因患紅斑狼瘡,自2014年3月起開始使用黃某提供的噴劑治療,至今年4月3日,陸某妻子因病不治身亡。雙方因死亡賠償問題至當地派出所調解,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一份,內容為黃某自願一次性補償3萬元給陸某。
後黃某反悔,稱自己是在無奈、不懂法的情況下簽署調解協議,對調解內容不予認可並拒絕履行,陸某遂起訴至張家港市法院要求黃某履行上述協議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有效。對於黃某上述的辯稱,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法院判決黃某支付陸某3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簽訂雙方均具法律約束力。
因此,在簽訂協議前務必明確協議上所載明的內容,簽訂後按照約定及時自覺履行相應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人民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