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Ⅰ 誰有《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徵求意見稿)
上公安部網站找一找.
Ⅱ 治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六條 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不得少於二人。勘查現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
第二百一十一條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製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因此,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是能否合法搜集證據,保證每一份證據如嫌疑人供述、證人陳述、勘查筆錄等證據是合法搜集的,否則會影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Ⅲ 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的種類有哪些
嚴格來說治安部門主要管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由其他相關部門辦理。
治安部門管內轄的案件最容常見的是我們通常說的「黃」、"賭"、「毒」三類。
治安案件的種類:
1.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
2.流氓滋擾案.
3.毆打傷害他人案.
4.偷竊財物案.
5.詐騙財物案.
6.搶奪財物案.
7.哄搶財物案.
8.毀壞公共財物案.
9.賭博案.
10.利用封建迷信騙取財物案.
11.賣淫嫖宿案.
12.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
13.偽造證件.票券案.
14.違反槍支.刀具管理案.
15.吸食毒品案.
16.妨害公共安全案.
17.妨害公務案.
18.違反危險物品管理案.
19.違反戶口管理案.
20.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案件.
Ⅳ 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治安部門管轄的案件有那些
治安部門不管轄刑事案件。
Ⅳ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可以做治安處罰進行罰沒款嗎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不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治安處罰因為這是兩碼事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治安處罰是治安處罰還有就是你的提問沒有把 話說完繳納罰金法院怎麼樣沒有說
Ⅵ 輕傷害案件屬於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嗎,在分類里沒有,但實際由派出所辦理
輕傷害屬於刑事案件,不屬於治安案件處理的范疇,派出所可以處理。
輕傷害也回是自述案件,就是被害答人告才處理,不告不處理的案件,如果達成被害人的諒解,不再追究嫌疑人的,那麼法院就不會在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Ⅶ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 2008年6月25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關於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種類: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種案件)
1.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 違規製造、銷售槍 支案(刑法第126條)
3. 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槍 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3種案件)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四.侵犯財產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3種案件)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佔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六.危害國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規定的14種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Ⅷ 如何劃分公安機關與其他機關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界限
公安機關是指國家依照法律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公安職權和履行公安職責的,具有武裝性質國家機關。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http://www.lawxp.com/statute/s1692513.html的規定,我國公安機關的性質,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公安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規定的國家性質,決定了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二是公安機關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同時具有刑事偵查、執行刑罰等職能,是國家刑事執法力量。
機關許可權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權力
1、治安行政管理權;2、治安管理處罰權;3、治安行政強制權;4、勞動教養審批權;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權力
1、偵查權;2、刑事強制權;3、預審權;4、刑事懲罰執行和教育改造罪犯權;
(三)使用武器、警械的權力
(四)緊急狀態處置方面的權力。
Ⅸ 兇殺案歸公安局哪個部門管
發生抄兇殺案,涉及到刑襲事犯罪,由公安局刑偵大隊負責處理。
除了案件涉及到多個地區,案情十分重大的團伙案件、作案手段惡劣社會影響十分重大的案件外,一般都由地級市公安局的刑警支隊辦理。
公安局職能部門包括:
辦公室、政治處、指揮中心、警務督察大隊、財務裝備審計科、法制科、控告申訴科、出入境管理科、國內安全保衛大隊、治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巡警特警大隊、交通警察大隊、看守所、保安管理科、派出所
(9)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擴展閱讀:
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部門的公安部門,有別於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鐵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