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職責
Ⅰ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是什麼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監督管理債券市場、外匯黃金市場
確定匯率政策;匯率水平;外匯、黃金儲備
發行管理人民幣
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
協調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Ⅱ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有哪些
《中來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自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如下: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Ⅲ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有哪些
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其主要職責包括:
1)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4)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5)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7)經理國庫;
8)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10)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11)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3)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什麼呀
監管國家貨幣基金和貨幣市場,同時監督全國各地銀行日常工作。
Ⅵ 中國人民銀行的基本職能是什麼有哪些具體職責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條規定,人民銀行的基本職能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該法第4條有規定了人民銀行的13項職責,而職責是職能的具體化。綜合這兩條規定來看,人民銀行具有中央銀行應當具備的一切職能,既具有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金融調控和監管的銀行等職能。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規定,人民銀行主要有以下職責: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8、經理國庫;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Ⅶ 簡述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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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職責
發布時間:[ 2008-08-11 15:56] 來源:[ 隨州日報社]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