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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1-27 16:06:17

『壹』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

一、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
1、擾亂單位秩序 (第23條第1款第1項)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第23條第1款第2項)
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第23條第1款第3項)
4、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第23條第1款第4項)
5、破壞選舉秩序 (第23條第1款第5項)
6、聚眾擾亂單位秩序 (第23條第2款)
7、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第23條第2款)
8、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第23條第2款)
9、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第23條第2款)
10、聚眾破壞選舉秩序 (第23條第2款)
11、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 (第24條第1款第1項)
12、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 (第24條第1款第2項)
13、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 (第24條第1款第3項)
14、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 (第24條第1款第4項)
15、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 (第24條第1款第5項)
16、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第24條第1款第6項)
17、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第25條第1項)
18、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 (第25條第2項)
19、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 (第25條第3項)
20、尋釁滋事 (第26條)
2l、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 (第27條第1項)
22、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 (第27條第1項)
23、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 (第27條第2項)
24、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 (第28條)
25、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 (第28條)
26、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29條第1項)
27、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第29條第2項)
28、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 (第29條第3項)
29、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 (第29條第4項)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30、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 (第30條)
31、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後不按規定報告 (第31條)
32、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 (第32條)
33、盜竊、損毀公共設施 (第33條第1項)
34、移動、損毀邊境、領土、領海標志設施 (第33條第2項)
35、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 (第33條第3項)
36、非法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 (第33條第3項)
37、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設施 (第34條第l款)
38、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 (第34條第1款)
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第34條第2款)
40、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 (第35條第1項)
41、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 (第35條第2項)
42、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 (第35條第2項)
43、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 (第35條第3項)
44、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 (第35條第4項)
45、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 (第36條)
46、違法在鐵路線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 (第36條)
47、擅自安裝、使用電網 (第37條第1項)
48、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 (第37條第1項)
49、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第37條第2項)
50、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第37條第2項)
51、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 (第37條第3項)
52、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 (第38條)
53、公共場所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 (第39條)
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案件
54、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 (第40條第1項)
55、強迫勞動 (第40條第2項)
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40條第3項)
57、非法侵入住宅 (第40條第3項) 58、非法搜查身體 (第40條第3項)
59、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 (第41條第1款)
60、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第41條第2款)
61、威脅人身安全 (第42條第1項)
62、侮辱 (第42條第2項)
63、誹謗 (第42條第2項)
64、誣告陷害 (第42條第3項)
65、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 (第42條第4項)
66、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 (第42條第5項)
67、侵犯隱私 (第42條第6項)
68、毆打他人 (第43條第1款)
69、故意傷害 (第43條第1款)
70、猥褻 (第44條)
71、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 (第44條)
72、虐待 (第45條第1項)
73、遺棄 (第45條第2項)
74、強迫交易 (第46條)
7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第47條)
76、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 (第47條)
77、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郵件 (第48條)
78、盜竊 (第49條)
79、詐騙 (第49條)
80、哄搶 (第49條)
81、搶奪 (第49條)
82、敲詐勒索 (第49條)
83、故意損毀財物 (第49條)
四、妨害社會管理的案件
84、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 (第50條第1款第1項)
85、阻礙執行職務 (第50條第1款第2項)
86、阻礙特種車輛通行 (第50條第1款第3項)
87、沖闖警戒帶、警戒區 (第50條第1款第4項)
88、招搖撞騙 (第51條第1款)
89、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 (第52條第1項)
90、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 (第52條第2項)
9l、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憑證 (第52條第3項)
92、偽造、變造船舶戶牌 (第52條第4項)
93、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 (第52條第4項)
94、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 (第52條第4項)
95、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 (第53條)
96、非法以社團名義活動 (第54條第1款第1項)
97、被撤銷登記的社團繼續活動 (第54條第1款第2項)
98、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 (第54條第1款第3項)
99、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第55條)
100、不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 (第56條第1款)
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帶入危險物質 (第56條第1款)
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報告 (第56條第2款)
103、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居住 (第57條第1款)
104、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第57條第1款)
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告 (第57條第2款)
106、製造雜訊干擾正常生活 (第58條)
107、違法承接典當物品 (第59條第1項)
108、典當業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告 (第59條第1項)
109、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 (第59條第2項 )
110、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第59條第3項)
111、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 (第59條第4項)
112、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 (第60條第1項)
113、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第60條第2項)
114、提供虛假證言 (第60條第2項)
115、謊報案情 (第60條第2項)
116、窩藏、轉移、代銷贓物 (第60條第3項)
117、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第60條第4項)
118、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第61條)
119、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 (第62條第1款)
120、偷越國(邊)境 (第62條第2款)
121、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 (第63條第1項)
122、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 (第63條第2項)
123、偷開機動車 (第64條第1項)
124、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 (第64條第2項)
125、破壞、污損墳墓 (第65條第1項)
126、毀壞、丟棄屍骨、骨灰 (第65條第1項)
127、違法停放屍體 (第65條第2項)
128、賣淫 (第66條第1款)
129、嫖娼 (第66條第1款)
130、拉客招嫖 (第66條第2款)
13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第67條)
132、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 (第68條)
133、傳播淫穢信息 (第68條)
134、組織播放淫穢音像 (第69條第1款第1項)
135、組織淫穢表演 (第69條第1款第2項)
136、進行淫穢表演 (第69條第1款第2項)
137、參與聚眾淫亂 (第69條第1款第3項)
138、為淫穢活動提供條件 (第69條第2款)
139、為賭博提供條件 (第70條)
140、賭博 (第70條)
141、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第71條第1款第1項)
142、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 (第71條第1款第2項)
143、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 (第71條第1款第3項)
144、非法持有毒品 (第72條第1項)
145、向他人提供毒品 (第72條第2項)
146、吸毒 (第72條第3項)
147、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第72條第4項)
148、教唆、引誘、欺騙吸毒 (第73條)
149、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 (第74條)
150、飼養動物干擾正常生活 (第75條第1款)
151、放任動物恐嚇他人 (第75條第1款)

『貳』 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種類有哪幾種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2)違反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叄』 違反治安管理的哪些情形要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較嚴重後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等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增加了兩項從重處罰情形:利用信息網路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三年內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此外,還將「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放寬到「一年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3)違反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如果違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行政拘留,不過,若是已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不到18周歲,且是初次違反治安管理,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不過修訂意見稿將此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執行行拘。這意味著未滿16周歲不再是免行拘的條件了。

如果是70周歲以上的老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行拘的,也可以不予執行行拘。而修訂意見稿增加規定「但是二年內曾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行政拘留處罰或者曾受過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除外」。

此外,修訂意見稿還放寬了哺乳期婦女的不予行拘條件,將「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修改為「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

『肆』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地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伍』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製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陸』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怎樣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在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單位」的范圍。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規定的「單位」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而刑法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與刑法相銜接的法律,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單位與刑法規定的單位范圍一致。因此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依法應當給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界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依據其違反的基本特徵進行判定: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即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企業的一種,具體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倆種。企業是指將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即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機關即國家機關,是指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權力等公共事務活動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組織,即包括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員基於共同的目的,自主自願組成,並經過政府核准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作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是單位必須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單位必須依法設立,並且合法存在。因而單位在未經合法批准成立之前,實施某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在經合法批准撤銷、解散之後,仍然從事某種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都不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按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理。
2是單位必須是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組織,即具有組織性。任何單位,不論其規模大小,只要他依法經過批准而設立,就必須有自己的組織結構形式,因而組織性是合法性的必然結果。
3是單位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即獨立性。這是一個機構或者組織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主體的前提條件。一個組織,如果不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則不可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二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成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擬制」的人違反治安管理。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是單位整體違反治安管理意志的體現形式。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機構研究決定。負責人員決定是指經過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個人決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也即「直接責任人員」中的主管人員。在執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包括: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
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
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積極實施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也就是將單位違反治安管的意志付諸實施的人。構成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必須使單位的人;
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
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情況在主觀上存在著明知;四是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人員,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需要強調的是,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可能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起著組織、指揮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兩者的區別在於,其組織、指揮作用發揮的階段不同。直接責任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只能是在著手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則是發生在決定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決策過程中。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認定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可以按照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如果認定單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只能依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因此,認定單位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直接決定處罰的對象和方式。實踐中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單位,需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單位內部的組織機構和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問題。目前,一些單位,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組織狀況較為復雜,設置勞動服務公司、經營部等科研隊伍活動的組織機構及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的現象比較常見,如果這些機構和組織有決策自主權,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反之,則只能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豐富給與處罰。
二是承包、租賃企業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承包、租賃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一般來說,這倆種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意志進行的經驗方式的改變並不影響企業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對於承包、租賃企業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但在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是,應當以承包人、承租人為准。
三是個人合夥組織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個人合夥組織雖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記,但是其一切活動的決策權在於各個合夥人,該合夥組織本身並具備決策權。因此,個人合夥不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當合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這種合夥的意圖實際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意圖,這種合夥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際上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四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違反治安管理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以處罰。

『柒』 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司財產,情節輕微傷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都會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有兩條標准:一是對社會有無危害;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

二、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情節輕微傷不夠刑事處罰。行為對社會造成輕微的危害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質特徵。

三、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如果一行為雖然違法,對社會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但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不能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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