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
侵佔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屬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無權管轄。公安機關只管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1)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⑵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的司法解釋
解釋: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能構成本行為的主體。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質管理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質管理規定,這里的有關危險物質管理規定既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包括部門規章、通告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核材料管理條例》、《農葯安全使用規定》、《關於加強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等。
製造,是指以各種方法生產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買賣,是指行為人購買或者銷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
儲存,是指行為人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存放在倉庫或者其他場所;運輸,是指通過各種交通工具運送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郵寄,是指通過郵局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寄往目的地;攜帶,是指將少量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從一地帶到另外一地或進入公共場所;
使用,是指在生產、科研或者日常生活過程中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提供,是指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出借或贈與給他人或單位;
處置,是指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進行銷毀或者作其他處理。
3、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質管理規定的認定。在生產製造方面有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和向縣、市以上公安機關備案,擅自設廠,生產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培養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或者廠房建築和生產設備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輻射等安全要求,又不採取安全措施;或者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生產等。
在買賣危險物質方面,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關於買賣危險物質的規定。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②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③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在危險物質運輸方面,貨物的容器不符合安全運輸要求;或者托運時,偽造貨名,隱瞞貨物真實性質,不按規定選派押運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擅離職守;或者違章混裝、混載、配車等。
在危險物質儲存方面,倉庫、貨位地點設置不當,沒有通風、降溫、消毒等安全設備;或者不按性質分類隔離等安全規定存放貨物等。
在危險物質的處置方面,如果對危險物質處置不當,對自然環境、社會的公共安全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因此,我國相關法規規定了嚴格的危險物質的處置方法和程序。
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25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根據本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2)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葯、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如果羅列的物質達不到上述要求,依法就應該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拘留)。
爆炸物質該解釋也作出了規定。
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十九條是什麼如何解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解讀:
1、關於違反治安管理應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相關規定。
2、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是公安機關貫徹執行本法、加強治安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少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是十分必要的。但處罰不是目的,而是為了糾正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處罰的同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教育。有鑒於此,本條對幾種情形規定為法定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這是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
⑷ 請懂法律的人給我解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
警察在罰款前,雙方對產生噪音的事實爭議要檢測。對製造雜訊干擾正常生活的取證問題,有條件的可請環保部門協助檢測,無爭議的,可以不做檢測。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構成雜訊污染有兩個條件:
一是超標排放的客觀現實因素;
二是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心理感知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擴展閱讀:
案例:
海口龍華區一酒吧屢次噪音擾民被罰10.5萬元
海口市龍華區一酒吧因多次噪音擾民,被附近居民投訴舉報,龍華區環保局認定該酒吧存在噪音擾民的現象並要求其改正,該酒吧噪音仍擾民不止。近日,海口龍華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對該酒吧開出10.5萬元的高額罰單。
8月6日晚,海口市龍華區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帶隊到海秀東路1號對海口太壹酒吧(招牌名稱為「壹號派對」酒吧)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對產生噪音的音響設備實施查封。
據龍華區環保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家酒吧是不久前新開的酒吧,今年5月起試營業階段就因多次噪音擾民被投訴,5月3日,龍華區環保局委託監測機構對該酒吧雜訊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雜訊排放超標,當時環保部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酒吧改正雜訊超標排放違法行為。
但經多次復查,該酒吧排放的噪音還是屢次超過國家標准。7月16日,龍華區環保局又根據檢查結果,對該酒吧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5000元人民幣罰款,然而在7月25日的復查中,海口太壹酒吧仍然超標排放噪音。
目前,龍華區生態環境保護局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對該酒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罰金10.5萬元,並對產生雜訊可能嚴重污染環境的音響設備予以查封,控制其噪音污染源。
酒吧負責人對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表示接受,並願意配合執法人員做好噪音污染防控工作,在營業時間內保證噪音排放不超過國家標准。
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司法解釋
是關於旅館業工作人員對住宿登記制度的解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如下: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5)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法條: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⑹ 治安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司法解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現對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於治安案件的調解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的規定,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應當本著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依法盡量予以調解處理。特別是對因家庭、鄰里、同事之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雙方當事人願意和解的,如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公安機關都可以調解處理。同時,為確保調解取得良好效果,調解前應當及時依法做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以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分清責任。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交雙方當事人簽字。
二、關於涉外治安案件的辦理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對外國人需要依法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逐級上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執行。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由承辦案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安機關決定,不再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並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應當在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再執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
三、關於不予處罰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9條對不予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有非法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超過追究時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再處罰,但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四、關於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並在第54條規定可以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單位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單位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或者採取責令其限期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取締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其規定辦理。對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同時依法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參照刑法的規定,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五、關於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但不投送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齡、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的情況,以其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正要執行行政拘留時的實際情況確定,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執行行政拘留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六、關於取締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的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予以取締。這里的「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是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保安培訓業等行業。取締應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如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進入無證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等。在取締的同時,應當依法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
七、關於強制性教育措施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規定,對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這里的「強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勞動教養;「按照國家規定」是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屢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後五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情節較重,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八、關於詢問查證時間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3條第1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里的「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指本法第三章對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設定了行政拘留處罰,且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可能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決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和第8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書面傳喚時,可以一並審批詢問查證時間。對經過詢問查證,屬於「情況復雜」,且「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適用超過8小時詢問查證時間的,需口頭或者書面報經公安機關或者其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口頭報批的,辦案民警應當記錄在案。
九、關於詢問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上述人員父母雙亡,又沒有其他監護人的,因種種原因無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到通知後拒不到場或者不能及時到場的,辦案民警應當將有關情況在筆錄中註明。為保證詢問的合法性和證據的有效性,在被詢問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時,可以邀請辦案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被詢問人在辦案地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友,或者所在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詢問筆錄應當由辦案民警、被詢問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十、關於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的治安管理處罰權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根據有關法律,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賦予了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的查處權。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縣級以上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對其管轄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海關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可以依法查處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並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系統的縣級以上公安局應當視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其所屬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十一、關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里的「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時間。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已超過被行政拘留的時間的,則行政拘留不再執行,但辦案部門必須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十二、關於辦理治安案件期限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里的「鑒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並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十三、關於將被拘留人送達拘留所執行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這里的「送達拘留所執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將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並交付執行,拘留所依法辦理入所手續後即為送達。
十四、關於治安行政訴訟案件的出庭應訴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未經行政復議和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原辦案部門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對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原處罰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復議機構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
十五、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溯及力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4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後,對其施行前發生且尚未作出處罰決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是,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法》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解釋是什麼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擅自安裝使用電網、道路施工妨礙行人安全、破壞道路施工安全設施和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條共列舉了三種行為。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為了保衛一些重要場所的安全,有的需要使用電網。實踐中有些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私自安裝電網,如在房屋周圍、牲畜圈舍、農田、林地周圍等地使用電網,對人民群眾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這里的"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安裝和使用電網的。根據1983年9月23日水利電力部、公安部《關於嚴禁在農村安裝電網的通告》的規定,安裝電網的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根據上述規定,"凡安裝電網者,必須將安裝地點、理由,並附有安裝電網的四鄰距離圖,以及使用電壓等級和採取的預防誤觸電措施等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報,經審查批准,方可安裝。""嚴禁社隊企業、作坊安裝電網護廠場防盜防竊。""嚴禁私人安裝電網圈攔房舍、園地、谷倉、畜圈、禽舍等。""嚴禁用電網捕魚、狩獵、捕鼠或滅害等。"這里的"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是指雖經過批准,但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行為。這里的"安全規定",是指警示裝置、保險設備、電壓標准等安全要求。實踐中,如果行為人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如造成人身傷害、致人死亡的,則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近些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對於基礎設施的投資越來越大,道路新建、改擴建也越來越多。在施工的時候,建設施工方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如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要對溝井坎穴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以免車輛、行人發生危險。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毀損、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而導致非機動車、行人跌落或者機動車損毀現象,這種行為嚴重危及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在總結實踐基礎上,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在本法中予以相應的體現是十分必要的。
根據本條的規定,道路施工妨礙行人安全,是指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施工單位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行為。破壞道路施工安全設施,是指行為人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行為。這里的"覆蓋物、防圍",是指在道路施工中為了防止非機動車、行人跌落或者機動車損毀的發生,用於遮攔開鑿挖掘的溝井坎穴所開的鐵板、帆布、氈布、護攔、塑料布等。"警示標志",是指警示燈、旗幟、標志桿、警告牌等。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路燈、郵筒、公用電話等公用設施,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給我們帶來了便利,更重要的是這些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而現實生活中損毀這些公用設施行為屢禁不止,不僅使公私財產造成損失,還危及到公共安全,特別是盜竊路面井蓋的行為令人深惡痛絕,必須予以相應的治安處罰。這里的"路面井蓋",包括自來水井蓋、污水井蓋,也包括電信井蓋等。此外,"等公共設施",還包括郵筒、公用電話亭等。如果行為人盜竊公共設施的數額較大,且尚不夠成刑事犯罪,應當以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盜竊行為予以相應的處罰,因盜竊行為的處罰重於本項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條文及釋義 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有什麼司法解釋和釋義的規定有木有,
法律上的故意和抄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性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性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⑼ 治安處罰條法第四十九詳細解釋
治安處罰條法第四十九條詳細解釋: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盜竊行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危害嚴重,為了嚴厲打擊盜竊犯罪分子,《刑法》規定了盜竊罪,對於那些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小偷小摸行為,也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如果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而佔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財物不問自取,用後立即歸還的,不屬於盜竊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秘密竊取就是行為人採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牆、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
(3)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私人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私財物還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二、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行為人實施了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
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虛構的事實可以是部分虛構,也可以是全部虛構。隱瞞真相就是對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以此哄騙其交出財物。
實際執法中要注意區分詐騙行為與債務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債務糾紛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債務;詐騙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三、哄搶。近年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哄搶國家、集體所有的煤炭、林木、倉儲、運輸的貨物、物資、鐵路器材等情況,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是十分必要的。哄搶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集體、公民所有的財物,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亂或者乘危急搶走公私財物的。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泄憤報復,有的出於眼紅嫉妒,有的是出於佔便宜的心理等。
(2)參加哄搶的人數較多。少則幾個人,十幾個人,多則上百人、上千人。
(3)行為人實施了採取哄鬧、滋擾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一行為具有公然性,哄搶者並不刻意掩飾、隱瞞其哄搶行為,而是公開實施,造成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無法阻止、無力阻止而亂拿亂搶的狀態。
四、搶奪。搶奪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侵犯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搶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的主要特徵是:
(1)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而是為了戲弄他人取樂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把他人的頭巾、帽子等物搶了就跑,逗引他人追趕,事後歸還等,則不屬於搶奪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所謂公然奪取公私財物,一般理解為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在財物被奪的一瞬間,被侵害人立即意識到財物的損失。
五、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或者要挾,是指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親屬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產生恐懼或者壓力,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諸多方面,包括合法與非法利益,如以將對被侵害人及其親友的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以將毀壞被侵害人人格、名譽相威脅;以將毀壞財物相威脅;以揭發被侵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相威脅;
以栽贓陷害相威脅等。威脅或者要挾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2)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屬於敲詐勒索行為。
六、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一種常見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僅由於公私財物被毀滅、損壞而使社會財富減少,給國家和公民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而且還在於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引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予以打擊。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指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的行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必須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即具有損毀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是過失損毀公私財物的,不屬於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損毀」包括損壞和毀滅。「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和使用價值。
(3)行為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關系,侵犯對象是公私財物。但是對於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則侵犯了其他客體,不能以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予以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9)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擴展閱讀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⑽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些相關解釋
一、關於治安案件的調解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的規定,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應當本著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依法盡量予以調解處理。特別是對因家庭、鄰里、同事之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雙方當事人願意和解的,如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公安機關都可以調解處理。同時,為確保調解取得良好效果,調解前應當及時依法做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以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分清責任。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交雙方當事人簽字。 二、關於涉外治安案件的辦理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對外國人需要依法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逐級上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執行。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由承辦案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安機關決定,不再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並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應當在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再執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 三、關於不予處罰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9條對不予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有非法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超過追究時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再處罰,但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四、關於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並在第54條規定可以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單位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單位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或者採取責令其限期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取締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其規定辦理。對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同時依法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參照刑法的規定,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五、關於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但不投送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齡、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的情況,以其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正要執行行政拘留時的實際情況確定,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執行行政拘留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六、關於取締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的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予以取締。這里的「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是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保安培訓業等行業。取締應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如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進入無證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等。在取締的同時,應當依法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