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的職責
Ⅰ 中國人民銀行的基本職能是什麼有哪些具體職責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條規定,人民銀行的基本職能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該法第4條有規定了人民銀行的13項職責,而職責是職能的具體化。綜合這兩條規定來看,人民銀行具有中央銀行應當具備的一切職能,既具有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金融調控和監管的銀行等職能。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規定,人民銀行主要有以下職責: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8、經理國庫;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Ⅱ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是什麼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監督管理債券市場、外匯黃金市場
確定匯率政策;匯率水平;外匯、黃金儲備
發行管理人民幣
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
協調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Ⅲ 央行的職責是什麼
一、按照中央銀行承擔的任務來劃分,中央銀行的職能可分為:
(一)發行的銀行,只中央銀行獨占貨幣發行權、統一全國貨幣發行;
(二)政府的銀行,中央銀行經理國家金庫業務,向政府提供信用,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政策,監督金融機構,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金融活動,並管理國家的黃金和外匯儲備。中央銀行承擔政府的銀行職能時,它主要執行的職責:
1、政府的財政金融顧問。
2、中央銀行服務於國家財政,代理國庫。
3、直接向政府貸款,中央銀行直接給政府無息或者低息貸款。
4、代表政府進行黃金與外匯的交易,並負責管理國家外匯、黃金儲備。
5、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三)銀行的銀行,他的業務對象一般僅限於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他不經營一般商業銀行業務,不與企業或居民直接發生關系。
1、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的最後貸款者。如果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生資金短缺時,可以將持有的票據向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或要求抵押貸款,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2)銀行存款准備金的保管者,中央銀行根據銀行法的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根據其存款的種類與金額,按一定比例提取存款准備金,無息存入中央銀行的「准備金帳戶」此項准備金不能由銀行動用,而由中央銀行集中保存,並根據擴張和緊縮銀根的需要,通過對存款准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的幅度縮減或者擴大自己的信貸規模,影響商業銀行的投資和貸款。
(3)全國票據清算中心,商業銀行間每日彼此應收應付的票據,由票據交換所清理以後相互抵賬,其應收應付的差額,通過中央銀行劃撥轉賬。
2、作為銀行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
(1)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接受他們的法定準備存款和超額准備金存款。
(2)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融通資金業務,成為銀行的最後貸款人。
(3)主持全國的清算事宜。
二、按照中央銀行的性質來劃分,中央銀行的職能三類:
一是服務職能,中央銀行作為一個銀行,首先就是以一個銀行的身份提供金融服務。
二是監管職能,主要是指中央銀行的金融行政管理。
三是調控職能,中央銀行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Ⅳ 銀監會,人民銀行各有什麼職責
銀監會和人民銀行雖然都有對銀行監督的職責,但許可權是不同的。人民銀行負責對中國經濟的調整和銀行間市場的業務(從宏觀經濟方便管理), 銀監局管銀行的所有業務(銀行間市場的業務是對操作層面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銀監會主要職責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那些職責
第四條來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源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