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侵宅
㈠ 來我家侵害民宅打我家人,通過和解,我需要交治安罰款嗎
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正式罰款單嗎?沒有的話交給誰?其他單位或部門罰的款你問他們敢要嗎?
如果你沒有和對方發生沖突,公安機關是不可能罰款的,即使是發生了一些摩擦,也是以調節和警告為主。
㈡ 非法侵入住宅罪歸治安還是刑警
單獨只是擅闖民宅屬於一般治安案件,如果有其他如限制人身自由等其他犯罪行為就屬於案件了
㈢ 一起案件里既有有刑事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又有治安違法,如結伙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請問如何處理
如果是為實施其他犯罪而將侵入住宅作為手段,那麼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手段行為,而在住宅內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則是目的行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㈣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這里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經住宅主人同意,不顧主人的反對、勸告或者阻攔,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二是進入他人住宅後,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無正當理由仍拒不退出等行為。如果是徵得住宅主人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員為依法執行搜查、檢查、逮捕、拘留等任務而進入他人住宅的,則不屬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㈤ 治安管理處罰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法院還審嗎
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都是行政責任,一般都是罰款和行政拘留,不會到法院開庭審理的
㈥ 《中華人民和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盜竊處罰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6)治安侵宅擴展閱讀:
量刑標准: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參考資料:網路—盜竊罪
㈦ 未經允許,偷偷進入他人住宅,屬於什麼行為,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未經允許進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沒有構成刑事處罰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7)治安侵宅擴展閱讀:
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構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
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㈧ 非法侵入住宅屬於刑事還是治安
輕微的,屬於治安案件;情節嚴重的屬於刑事犯罪。
㈨ 怎樣才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刑事拘留,為什麼
由於非法侵入住宅罪與一般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不易區分。與其他入內室犯罪的競合現象也容較為普遍,而相關的刑法條文、司法解釋均沒有很好的明確上述問題。為使本罪的認定有法可依,以有效地劃清本罪與其他入室犯罪、普通違法行為的界線,我們應當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一、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生活;
第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生活與居住安全的;
第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居住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第五,入戶盜竊未達到盜竊罪起點數額,但其為實施盜竊侵入被害人住宅的;
第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