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治安案件程序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行政案件具有下內列情形之一的,容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五)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第二百三十三條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㈡ 公安機關處理一般案件有沒有時間時效
公安機關不管是處理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都有時限要求的。
公安機關無權處理「民事」案件,民事糾紛只能到法院處理。
對於行政案件,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自受理後30天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批准可以再延長30天。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檢測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行政案件處理超期的。可以向公安的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上一級公安可是公安的同級政府提起行政提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公安行政不作為。
(2)辦理治安案件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㈢ 請問大家,《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關系
前者是調查詢問獲取證據,即,是後者的處罰「依據」。不知道這樣回答你能否理解。
㈣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4)辦理治安案件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㈤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20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條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用戶提供翻譯。
(5)辦理治安案件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㈥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間經常會有規定不一致的地方(請舉例),請問
你好,任何情況下只要《治安管理處罰法》有規定的,必須嚴格執行。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規定,且不知道他的,適用《程序規定》。在此我就不給你一一列舉了,知道法理就行。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㈦ 對哪些物品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可以扣押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1、第九十一條 對下列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
對具有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但是,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後應當立即解除。
2、九十二條 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對專門用於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可以由公安機關採取取締措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通知不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場所、設施、物品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3、第九十三條 收集證據時,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抽樣取證應當採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樣品的數量以能夠認定本品的品質特徵為限。
抽樣取證時,應當對抽樣取證的現場、被抽樣物品及被抽取的樣品進行拍照或者對抽樣過程進行錄像。
對抽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或者登記;不屬於證據的,應當及時返還樣品。樣品有減損的,應當予以補償。
4、第九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證據持有人及其他人員不得損毀或者轉移證據。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
5、第九十六條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為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鑒定的,鑒定期間不計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間,但應當將鑒定的期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㈧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序規定
你的提問有誤,
沒有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序規定。
而是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這個規定網上可以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