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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盤查

發布時間: 2020-11-26 21:18:19

1.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傳喚和盤查的法律依據是否有沖突

1、並不沖突。人民警察法講的24小時是一般情況下(特殊情況下48小時)的最長時間,該情況未必都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辦理的,所以如果是依據其他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進行辦理時,就可以查證24小時;而在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的前提下,治安管理處罰法里又將這種情況分成兩種情況,一是無需進行行政拘留處罰(比如只需罰款就可以等)的,只能在8小時內詢問查證完畢;二是情況復雜,可能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可以到24小時,與人民警察法一致。
2、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關於人民警察的規定,相對於人民警察法來說是特殊法,應優先適用。
3、你說的那種情況,就得經過調查後看看是否需要拘留,不需要的只能8小時,需要處以拘留的,可以24小時。如果經過8小時都還不能查清情況以致不能確定是否該拘留,說明是情況復雜,就可以24小時。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2.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根據《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2)治安盤查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盤查的條件有四項:

第一,執法活動的主體必須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公民都無權行使這個權力。

第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執行公務時才能行使這個權力。

第三,執法活動的主體在盤查時應當出示相應證件,表明身份,這是必經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盤查對象必須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其對象不能任意擴大。

以上四項是法律規定的盤查執法活動必備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執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3. 治安 治安巡邏盤查的技巧有哪些

巡邏過程中對發現的可疑人員進行盤查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權利,也是特巡警工作的主要內容。在盤查過程中,常常會引起群眾的圍觀。群眾圍觀往往造成盤查對象抗拒盤查意識的增強,使我們的工作陷入被動局面,影響盤查的效果。因此,如何做好圍觀群眾的工作,在群眾法制意識日益 增強,提倡文明執法的今天,成為我們必須要重視的一個問題。 首先,要盡量避免太多群眾圍觀。因為如果盤查對象持有武器、凶器、或是爆炸物,會對圍觀群眾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如果盤查可疑人員的同夥混在圍觀群眾里邊,也會對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因此,盤查可疑人員時,要盡量將其就近帶到僻靜處進行盤查。 其次,必須要了解圍觀群眾的心理。圍觀群眾的心理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絕大多數群眾在警察盤查可疑人員時圍觀是因為好奇心理的驅使。第二種,在圍觀群眾聚集很多時,又很容易形成類似於牆頭草的盲目從眾、跟風心理。通俗點來講,具備這種心理的群眾自己沒有什麼主見,看到別人講什麼就隨聲附和。警察對於這種盲目從眾、跟風心理必須要學會加以利用,使絕大部分群眾站在我們這邊替我們講話,即是這種心理的成功利用。第三種心理是中國人自古以來普遍存在的,即同情弱者心理。盤查對象相對於警察,是弱者。特別是有些可疑人員在盤查過程中不配合盤查、甚至襲擊警察而被警察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制服時,最容易引發圍觀群眾的同情弱者心理。 再次,對於絕大多數擁有好奇心理的群眾,要及時對其用禮貌、客氣的語言進行勸離。如「我們正在執行公務,請您不要圍觀,謝謝您的配合。」或「我們正在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為了您的人身安全,請您馬上離開,謝謝配合。」勸離工作要及時做,依照筆者的經驗,在圍觀一兩名群眾時就要進行勸離,這時勸離的效果最好。否則圍觀群眾會越聚越多,勸離的效果也就會差的多,影響盤查工作的進行。在圍觀群眾聚集很多且形成很強的盲目從眾、跟風心理時,我們要及時發現圍觀群眾中正義感比較強的人,及時與其進行溝通,使其替我們說話,在群眾中形成一種有利於我們工作的良性輿論,使「牆頭草」往我們這邊倒。對於圍觀群眾中出現的同情弱者心理,是我們在盤查工作中必須要應對好的一種心理。一旦應對不好,很容易遭到群眾圍攻。當前警察所面對的執法環境不容樂觀,由於中國當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下崗失業、貧富差距拉大等社會矛盾的劇增造成相當多的群眾對政府產生不滿。群眾往往將這種不滿情緒直接發泄到代表政府形象進行執法的警察身上。具體表現為警察執法時圍觀群眾說怪話、起鬨甚至進行圍攻。 社會上曾廣泛流傳的一個笑話可以說明這個問題:有個女人在街上被人搶劫,她高聲喊:「搶劫啦!救命呀!」結果周圍的人沒有一個過來幫她抓搶匪。禍不單行,過了幾天湊巧這個女人又在街上被人搶劫,她急中生智,大喊:「警察打人啦!」結果在幾秒鍾之內,周圍群眾呼啦全圍上來抓住搶劫者一頓暴打。作為一名警察,聽到這個笑話心理真的很不是滋味,我寧願這只是一個笑話而已。中國的群眾法律意識、人權意識增強了是件好事,對我們警察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是一種督促。我們想做好群眾工作,需要我們在工作之餘給自己充電,使自己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較強的演講能力。這樣我們在做群眾工作時才能說的過,說的讓人信服。我們在盤查過程中,不得已對不配合盤查或者襲警的可疑人員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制服後,如果現場有圍觀群眾起鬨的苗頭,我們必須馬上對其宣傳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通過批評、規勸、命令、調解等多種教育疏導方法,及時緩解矛盾,打消其對立情緒。如果現場的圍觀群眾已經形成一種很強的對立情緒,為了避免事態進一步激化,我們可以馬上把可疑人員帶上車,將其帶到單位或換個僻靜地方繼續盤查,也可以迅速將盤查對象與圍觀群眾隔離開,由擔任警戒任務的警察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形成隔離帶,保證搜身的安全。當群眾出現圍攻苗頭時,應迅速報告上級,請求增援。 最後,盤查可疑人員時,在圍觀群眾中可能會混有可疑人員的同夥或是一少部分曾受到過公安機關打擊處理懷恨在心的人。在我們進行盤查工作時,這部分別有用心的人惟恐天下不亂,想法設法阻撓、干擾我們工作,並且在圍觀群眾中煽風、造謠使圍觀群眾對警察產生對立情緒。對於這部分人,我們要與其針鋒相對,從氣勢上不能輸給他們。運用法律宣傳、演講等手段爭取大多數群眾站在我們這邊來,使這些煽風、造謠的人在圍觀群眾中沒有市場,站不穩腳。如果這部分人膽敢襲擊警察,我們要果斷使用辣椒水、警棍等警械將其制服,依照法律對其進行處罰,嚴厲打擊襲警人員的囂張氣焰。

4. 治安聯防隊員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盤查

治安聯防隊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有權制止和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1、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賭博、賣淫嫖娼、制販傳播淫穢物品的
2、破壞公安設施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3、正在進行搶劫、搶奪、強奸、爆炸、殺人、盜竊、傷害、販賣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4、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案犯或者勞改、勞教人員脫逃服刑的
5、有其他違法犯罪的活動的。

5. 今天遇到治安盤查,會不會有什麼影響還有會不會是假警察

這是正常的盤問,不會有影響。下次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先讓他們出示工作證件,以免遇到騙子。

6. 治安 治安巡邏盤查的技巧有哪些

流程圖



「看」,包括看眼神、看錶情、看穿著等,特別是眼神和表情,心裡有鬼的違法犯罪人員一看到民警,眼神和表情都會很不自然。

通過「看」而下的初步判斷,民警將決定是否要進一步盤查,接下來便是問。



「問」,通過對檢查對象進行有關問題的詢問,民警可能從中發現細小的矛盾點。



通過檢查對方攜帶的物品,民警就有可能發現與其身份不符的可疑物品。

7. 治安盤查

只要是著制服的警察都可以不出示證件,便衣警察需要出示。

8. 輔警人員在開展治安巡邏時如何做到盤查規范及注意事項

輔警在開展刑治安巡邏的時候,應首先要做好事前准備工作,清楚哪一些地方人比較多會有比較多的違規行為,同時要注意自身和群眾安全

9. 人民警察依法行駛盤查權,可將被盤查人繼續盤問的最長時間為多少小時

人民警察依法行駛盤查權,可將被盤查人繼續盤問的最長時間為四十八小時,但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9)治安盤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0.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盤查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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