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職責
❶ 董事會、總經理、監事會有什麼職責
董事會、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並對股東大會負責,是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大會職權的常設機構。蜚事會是股份公司最高決策和執行機構,處理公司的重要經營管理問題。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是執行業務監督的法定機構,對公司業務執行機構施行全面檢查和監督,防止他們濫用職權危及股東的利益。總經理.oil是由黃事會聘任的日常具體事務的行政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他們的具體職責是: (1)策事會的職責:①挑選精明強千負責公司具體經營的經理人才,對公司的活動進行連續而全面的考查。②制訂公司經營的重大方針政策、管理原則、經濟籌劃與支配。⑧規定經理人員的報酬與獎懲。④協調公司與股東,管理部門與股東之間的關系。⑤執行股東大會決議。⑥審批公司金額較大的合同與開支。⑦在處理公共關系與履行社會職能方面提出指導性意見。 (2)監事會的職責:①監督執行公司業務的螢事有無違背法定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②可隨時聽取執行公司業務的螢事關於業務情況的報告。⑧調查公司資產情況,查核簿冊、文件和會計記錄、會計資料。④對羞事會報送股東大會的表冊進行核對,根據調查實況和監事會意見報股東大會。⑤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規,召開股東大會。 (3)總經理的職責:①根據蓋事會確定大政方針,規劃全部營業,並研究制訂具體括施,督促所屬人員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推進生產經營的發展。②確定內部組織機構,安排各職能部門人員,盡量使每個職工各盡其長,在生產經營中提高效率和效益。③調整各部門工作,使分工協作合理,能更有效地協調配合,為實現共同任務而努力奮斗。④調度人員。根據生產經營工作的需要調配人力,使人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⑤運用資金。通過經濟核算,使資金得到最大限度的使用,杜絕資金積壓,加速資金周轉,使資金處於最佳運動狀態。⑥代表公司對外接洽事務。⑦審核較大的合同,由總經理簽訂後報螢事會批准。⑧核准和檢查一切行政經費與職工的旅差費。⑨可以對緊要重大事件決策,取得
❷ 商業銀行監事會的職責
商業銀行監事會職責有: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提示、約談、質詢並要求答復,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理層會議,並有權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商業銀行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前告知監事會,並向監事會提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審計事項、重大人事變動事項以及其他監事會要求提供的信息。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以採用非現場監測、檢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計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協助等多種方式。
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商業銀行所有經營管理信息系統。監事會應當擁有獨立的費用預算。監事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2)監事會職責擴展閱讀
股東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3%以上的股東提名。外部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職工監事由監事會、商業銀行工會提名。
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監事原則上不應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原則上同一股東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監事候選人,不應既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又提名外部監事候選人。因特殊股權結構需要豁免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
❸ 物業監事會工作職責有哪些的
物業監事會工作職責
1、了解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2、了解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業主代表的工作情況;了解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業主代表違反管理規約、議事規則、工作規則等規章制度的行為或不稱職行為,向街道、社區和業主大會反映;
3、了解物業服務機構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
4、了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共有部位收益的使用情況;
5、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匯報物業管理監督工作的實施情況;
6、建立接待制度,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向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反映,或者提出建議和意見;
7、協助社區、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組織居民開展各類文體活動。
❹ 監事會職責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版: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權、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❺ 監事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哪些 承擔哪些職責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❻ 監事會的具體職責包含有哪些
監事會,是依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股東和職工對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精經理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的公司內部機關。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❼ 有限公司監事的職責與義務
公司法規定很明確,如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專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屬;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