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許可
❶ 我國治安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申報材料:
1、有關部門批准開辦(設)文件;私營、個體應持本人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證明。
2、申領《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3、填寫《場所或特業申請登記表》(一式兩份,附照片二張)。
4、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5、場所平面圖。
6、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暫住人口需《暫住證》復印件,填寫從業人員登記表。
7、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無違法犯罪證明。
8、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職責;派出所給業主簽訂的治安責任書。
9、聯營或承包的,須有聯營或承包協議書。
10、營業護照復印件。
11、其它部門審核意見:
A、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及印刷業須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B、下列須消防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影劇院、體育場(館)、歌舞廳、音樂廳、茶座、俱樂部、文化宮、錄像放映點等大型活動場所及旅館業、印刷業。
C、開辦典當業必須持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同意設立的批准文件。
D、開辦拍賣行的,須持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及拍賣師資格的證明。
E、開辦印刷業的,須有新聞出版、文化、輕工等部門負責制許可證明。
F、設立舊貨企業和舊貨市場,須持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舊貨經營資格證書》、《舊貨市場批准證書》。
大型公眾臨時活動治安許可證
1、大型活動舉辦方具有相應的資質,申請的材料真實、有效;
2、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
3、活動場地及各項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4、活動人數和車輛數符合核定的場地容量;
5、保衛方案具備可行性,相應措施能確保落實;
6、入場券發售辦法、票證數量及樣張符合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7、臨時搭建或使用特種設備、大型設施的,符合質監、安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並經縣級以上質監、安監部門檢測合格;
8、對道路交通可能造成影響的,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具備可行性;
9、活動現場符合相應的安全標准;
10、其他需符合的安全要求。
申辦材料
1、提交填妥的《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2、活動方案和說明;
3、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
4、場所提供方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6、主辦方的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主辦方是自然人的,本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7、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場所提供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等;
8、活動現場平面圖,臨時建築設施平面圖、效果圖等;
9、公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的,須提供書面委託代理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辦理程序及期限
辦理程序:
申請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治安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舉辦活動預定日的十五日前,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填妥的《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受理的民警當場審核,對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製作《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以本公安機關的名義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公安機關在受理申請材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向申請人頒發《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大型活動);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製作《行政許可告知筆錄(一)》,告知申請人、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下列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向舉辦地公安分縣局、專業公安部門申請:
1、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
2、在市區主要幹道及商業鬧區組織商業廣告型的行街活動的;
3、在各公園、文化館(站、宮)、俱樂部舉辦的室內3000人、室外5000人參加的各種活動;
4、在露天廣場或街道舉辦的30個攤位以上的商品展銷或交流會;
5、影、視、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歌迷會、簽名活動;
6、每天有5000人次觀摩的各種展覽會和其他重要展覽活動。
下列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向市局指揮中心申請:
1、單場次參加人數室外3000人以上、室內5000人以上或者日人流量10000人次以上的;
2、國際性、有重大政治影響以及主體活動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縣的;
3、在市區主要道路上舉行或者可能對道路交通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
(一)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有以下特徵:
其一,行政許可依申請而為,行政許可以申請為起始,不是行政機關引起;
其二,行政許可是行政監管行為;
其三,行政許可是准許當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使其獲得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其四,行政許可是外部行為。
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經相關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對某種行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為合法的特定行為。
凡是國家法律規定在任何條件下均無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絕對禁止。某些行為未必一定危害社會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時,由於人、場所、設備、時間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則會發生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國家法律規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時,又規定了例外的許可權,即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條件由當事人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符合法定條件者,解除其禁止,給予許可。在法律上稱為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也叫警察許可。
❷ 治安行政許可權跟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有什麼不同
樓主所問問題中的二個許可不是一個概念,表現形式也有所有同。具體來說: (一)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有以下特徵: 其一,行政許可依申請而為,行政許可以申請為起始,不是行政機關引起; 其二,行政許可是行政監管行為; 其三,行政許可是准許當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使其獲得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其四,行政許可是外部行為。 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經相關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對某種行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為合法的特定行為。 凡是國家法律規定在任何條件下均無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絕對禁止。某些行為未必一定危害社會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時,由於人、場所、設備、時間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則會發生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國家法律規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時,又規定了例外的許可權,即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條件由當事人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符合法定條件者,解除其禁止,給予許可。在法律上稱為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也叫警察許可。 (二)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表現形式 這種許可是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在實施治安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行業、槍支和集會、遊行、示威等管理活動通過審核批准、決定、登記、頒發證照等進行許可行為。這種許可形式,一般是附條件許可。其許可的附條件,附條件許可是對許可的內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這種許可的附條件,按照許可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義務、條件、期限」三種。 1、附有義務的許可。是指當事人獲得公安機關許可實施某種行為或經營某種行業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如經營旅館者,當在旅館內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時,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如有違者,公安機關有權依法予以處理。 2、附有條件的許可。是指申請者獲得公安機關核准許可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如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應當建立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段。如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或停業整頓。 3、附有期限的許可。是規定許可內容的有效期限,過期即失去許可效力。如公民申請獲准許可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6時至晚10時。在這個期限以外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即屬違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 僅供參考,如有幫助請採納答案。
❸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開通授權許可什麼意思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進行定期檢驗必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但現實中,對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審,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支持。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精神,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不處罰,同樣,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得亂作為。
我的理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賦予了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檢查的權利。且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這一職能足以替代年檢年審。
具體規定詳見下列通知中第五條第(一)項關於年審的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貫徹執行《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 浙江省公安廳 發布文號: 浙公通字[2006]55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訂的《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於2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細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旅館業的開業許可
(一)旅館業開辦應具備的條件
1.房屋建築、消防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固定、合法的營業場所,房屋建築質量及消防安全必須依法通過有關單位或部門的驗收。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照明設備和兩個以上出入口。
2.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旅館客房的門、窗必須符合防盜要求,並設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櫃(箱)。其中二星級以上旅館或者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必須另外設有專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現金或貴重物品的保險櫃(箱),各樓層通道須裝有安全監控設備;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應達到以上硬體條件外,還應當對洗浴人員儲物衣櫃實行雙鎖管理,並在休息包廂(間)的公共通道安裝錄像監管設備。
3.具備單獨的旅客房間。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館應當具備此條件。
4.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條件。有符合系統安裝要求的電腦、掃描儀、信息傳輸線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錄入操作業務的前台登記、管理人員。對原先已獲得公安機關批准,但未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原則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統安裝工作。
(二)申請開辦旅館應當提供的材料
1.開設旅館業的申請報告;
2.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聯系方式。擬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還需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營業場所屬租賃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
5.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
6.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築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7.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以及樓宇和技防設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區、經營場所平面示意圖;
8.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程序
申請經營旅館業,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派民警對相關情況進行實地審驗,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要求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關於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簡稱'宿夜浴室'),是指通宵營業,可以接待顧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類洗浴場所。開辦宿夜浴室,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證中'經營范圍'填:宿夜浴室)。對原先已經開辦但未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宿夜浴室,必須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申領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超過時限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通宵營業。繼續營業的,將依照《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開設於賓館、飯店、渡假村等旅館單位內的宿夜浴室,由該旅館單位直接經營的,應按照要求落實相關防盜、監控等安全防範設施,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經公安機關審驗合格後,可以直接在原證的經營范圍上加註'宿夜浴室'(需加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專用章)或重新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屬於轉讓或由他人承包經營的,應另行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宿夜浴室應當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並將登記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明確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員;
(2)凌晨2時至清晨7時進入洗浴場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員。
三、關於住宿登記
(一)登記憑證
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同胞可憑《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
(二)登記內容
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館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並在1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必須錄入並傳輸到信息系統後台資料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境外人員住宿,還應當登記國籍或地區、入境時間、入境口岸、簽證或簽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內容。
(三)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
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件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四)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信息登記
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到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如單獨一人到旅館要求住宿的,旅館可先安排住宿,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關於對旅館的管理檢查
(一)對旅館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對旅館的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證件,並對相關監督檢查工作作書面記錄,檢查記錄由執行檢查的民警和旅館負責人或安全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字。民警對旅館住宿登記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對需要抽取少量客房進行核對的,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同意。核對工作可以由民警進行,也可以由旅館工作人員進行。民警負責核對時,一般應由旅館工作人員陪同,並向旅客出示工作證件,說明來意,盡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館工作人員負責核對時,民警應當隨同監督。進行核對身份時,民警不得隨意進入客房進行檢查。
(二)對旅客房間的檢查
《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所稱的檢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間已成為實施違法活動、隱藏違法嫌疑人或藏匿違禁物品的場所,公安民警需要進入房間抓獲違法嫌疑人、收集違法活動證據、查處相關違法活動而組織實施的檢查。檢查證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的《檢查證》。
公安民警需要對客房內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辦案的有關規定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五、其他
(一)關於年審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 六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不再對旅館《特種行業許可》實施年審制度。對旅館業經營者有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二)關於培訓
新《細則》實施後,各地要全面組織旅館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通宵經營浴室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認真細致地宣傳新《細則》中的新規定,講解旅館業信息系統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證真偽鑒別等業務知識,切實提高從業人員遵章守法的意識和發現控制違法犯罪人員及行為的能力。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❹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的范圍是什麼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❺ 行政許可中的特別許可包括什麼
問題中所提及復的特別許可,在制行政許可法中稱之為: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
相關例舉有: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賦予特定權利的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決定;對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應根據成績和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應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等。
❻ 請問辦治安證需要那些手續
你好,申領《治安許可證》的,應當向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專提供下列材料屬: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其它合法的房屋證明;
(二)出租房屋申請表;
(三)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證明;
公安派出機構應當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派出所與出租人或者出租單位治安責任人簽訂《房屋租賃治安責任協議書》,簽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填寫《不予發放<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告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或申請單位。
❼ 行政法中的什麼情況需要一般許可與特別許可
行政許可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行政法中的一下情況需要一般許可與特別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7)治安許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❽ 屬於行政許可行為的有哪些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詳見國發〔2016〕10號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1、價格鑒證師注冊核准
2、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3、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4、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7、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8、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9、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10、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
11、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12、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13、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
(8)治安許可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范圍: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許可
❾ 公安派出所有沒有行政許可權
公安派出所一般沒有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公安派出所的性質: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或相當縣一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所,是具有多功能綜合性的公安機關基層組織。
公安派出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管理轄區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衛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