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檢查
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幾條是調查取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 調查治安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1、公安機關調查治安案件,應當依法進行。
2、嚴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3、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無效。
(1)治安檢查擴展閱讀:
一、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業務領域的調查取證權。
二、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這是律 師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也是律師順利執業的保障。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委託人有利證據的收集。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三、調查取證的原則:
1、圍繞委託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2、客觀、及時原則
3、合法、細致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網路 - 調查取證
⑵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什麼為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2)治安檢查擴展閱讀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⑶ 關於路上治安檢查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我們的法律分析和回答如下:
您這里的的查手機,具體是版什麼意思?按照您的描權述,是拍了您的手機界面。
如果是查看您的手機內容,應該是違法檢查的。您可以當場拒絕檢查,這屬於侵犯個人隱私權。如果現在您對此行為還是認為不合理,您可以投訴到相應的部門。
⑷ 治安檢查必須幾人在場
治安檢查必須2人以上在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有規定的,不得少於2人,且其中1人必須是授銜的正式民警,具有執法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治安檢查擴展閱讀:
大型活動治安檢查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三十四條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
發現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九章 第八十八條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⑸ 治安管理建議有哪些
1、明確治安管理主體,形成集中治理的格局。
只有把管理的主體落實了,才能把小區的各項公共事務完成好。對於社會型小區來說,應盡快成立物業公司,讓其充分發揮應有的職能,實現小區的全面管理。對於單位型沒有統一管理的小區,通過友好協商,上級行政命令的方式成立唯一的管理機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以有利於小區治安防範工作的開展。
2、依託社區居委會抓好社會型小區的治安工作。
社會型小區應由社區居委會抓工作,首先應確立社區居委會對小區的領導地位,這樣,才會「綱舉目張」,事半功倍,更有效地推進工作。
3、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在治安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
在治安工作中,只有以公安機關為主,開展各種專項整治活動,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分子,保一方平安。對於小區應確保警務進社區,實現「人員、時間、任務、效果」四落實。
4、開展宣傳教育,增強群防群治的自覺性。
採取各種形式,運用各種手段,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安全創建人人有責的意識,充分發揮治安中心戶長在治安防範中的作用。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營造群防群治的社會氛圍。
5、完善群防群治體系,加大綜合性防控力量。
安全工作是一項全民義務,只有建立並完善護樓隊、巡邏隊、應急小分隊等各種群眾性防範組織,編織一張橫向聯合,立體交叉的群眾性防範大網,才能有效地保障小區平安無事。
6、以人防為主、加大物防、技防力度。
安全防範工作一定要任務落實,責任到人,在工作謀劃上多動腦子,多想點子。在物質上應固強補弱,加大對門房、圍牆、車棚、防盜門窗上的投入。同時要搞好技防,提高治安防控的技術含量。運用高科技的防控手段,加大防控力量,提高治安工作的效果。
⑹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怎樣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在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單位」的范圍。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規定的「單位」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而刑法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與刑法相銜接的法律,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單位與刑法規定的單位范圍一致。因此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依法應當給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界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依據其違反的基本特徵進行判定: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即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企業的一種,具體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倆種。企業是指將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即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機關即國家機關,是指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權力等公共事務活動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組織,即包括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員基於共同的目的,自主自願組成,並經過政府核准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作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是單位必須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單位必須依法設立,並且合法存在。因而單位在未經合法批准成立之前,實施某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在經合法批准撤銷、解散之後,仍然從事某種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都不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按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理。
2是單位必須是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組織,即具有組織性。任何單位,不論其規模大小,只要他依法經過批准而設立,就必須有自己的組織結構形式,因而組織性是合法性的必然結果。
3是單位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即獨立性。這是一個機構或者組織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主體的前提條件。一個組織,如果不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則不可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二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成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擬制」的人違反治安管理。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是單位整體違反治安管理意志的體現形式。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機構研究決定。負責人員決定是指經過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個人決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也即「直接責任人員」中的主管人員。在執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包括: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
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
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積極實施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也就是將單位違反治安管的意志付諸實施的人。構成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必須使單位的人;
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
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情況在主觀上存在著明知;四是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人員,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需要強調的是,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可能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起著組織、指揮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兩者的區別在於,其組織、指揮作用發揮的階段不同。直接責任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只能是在著手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則是發生在決定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決策過程中。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認定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可以按照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如果認定單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只能依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因此,認定單位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直接決定處罰的對象和方式。實踐中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單位,需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單位內部的組織機構和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問題。目前,一些單位,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組織狀況較為復雜,設置勞動服務公司、經營部等科研隊伍活動的組織機構及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的現象比較常見,如果這些機構和組織有決策自主權,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反之,則只能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豐富給與處罰。
二是承包、租賃企業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承包、租賃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一般來說,這倆種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意志進行的經驗方式的改變並不影響企業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對於承包、租賃企業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但在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是,應當以承包人、承租人為准。
三是個人合夥組織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個人合夥組織雖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記,但是其一切活動的決策權在於各個合夥人,該合夥組織本身並具備決策權。因此,個人合夥不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當合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這種合夥的意圖實際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意圖,這種合夥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際上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四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違反治安管理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