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
Ⅰ 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原則是什麼
治安管抄理處罰的適用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治安管理處罰時所應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它貫穿於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全過程或某個主要階段,對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原則包括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處罰法定原則,處罰與行為相適應原則,處罰公開、公正原則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Ⅱ 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
這句話不對。治安管理處罰只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條款,條款中沒有的違法行為還有很多,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Ⅲ 治安管理處罰種類中警告適用條件
治安警告是對違犯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行政處罰,不同於行政處分,實施警告制度體現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宗旨——教育為主!有利於加強治安管理。
Ⅳ 關於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
犯罪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本質上有不同。
《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據此,犯罪的特徵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刑事違法性
(三)應受刑罰懲罰性
犯罪的以上三個基本特徵緊密結合,缺一不可。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一般情節較輕,不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在實踐中,界線難以區分的行為一般都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例如:
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在審判實踐中,均參照1992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定罪量刑。
《解答》的第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和《解答》中的『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人』以上的數(含本數)」。因此按照《解答》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屬情節嚴重,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在「二人」或「二次」以下的,才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Ⅳ 治安管理處罰種類中警告適用條件
法律設定可以給予警告的,才能給予行為人警告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內法》的規定,非容法種植罌粟,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傳播淫穢物品等法律都沒有設定警告的處罰,因此,違反上述治安管理的行為不適用警告的治安行政處罰。
Ⅵ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6)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