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職責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公安機關的職業責任。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正式發布,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其對警察執法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大家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尤其要避免因為不懂法而違法犯罪的情況。
第一、起訴意見書中必須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進行表述,對其在偵查期間的表現進行概括。
第二、提請批准逮捕書中要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情況。不然的話,有可能會面臨重寫或者不批捕的情況。
第三、審訊將面臨巨大變化,一不小心就會被認定會違法。草案規定,偵查人員訊問時,要將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訴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這個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很多民警審訊的底牌。這項規定一出台,相當於我們在審訊時要把底牌亮給犯罪嫌疑人了,不亮違法,亮錯了也不行,這個對我們的審訊方式,影響巨大。一些老民警用了一輩子的審訊手段,可能要失效了。
第四,深挖破案有了利器。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這下公安機關是真的厲害了。以後我們再深挖破案、再拉出來打進去,就更有底牌了。
刑訴法草案蘊含著很多新的執法理念,在越來越多的基層民警因為執法問題被查處的今天,更應該引起大家的足夠重視。
公安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中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專門機關。其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2. 民警主要職責是什麼
1.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2.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3.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4.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5. 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6.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7.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8.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9.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10. 維護國境地區的治安秩序。11. 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12.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13.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1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 警察職責/守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 轉自鐵血社區 http://bbs.tiexue.net/ ]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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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
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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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 警察的真正職務是什麼
各個級別警察的具來體自職務:
中國大陸警方按照警銜來劃分,分成5等13級。
1、總警監,全國就3人,統領全國公安、武警工作。
2、副總警監,是公安部副部長們。
3、一級警監:公安部、司法部正局級,省廳、局廳級,一般為省級警察的1號領導,統領全省公安工作。
4、二級警監:公安部、司法部副局級,省廳、局副廳級 ,一般為省級警察的副職領導,協助公安廳長的工作,分管相關警察業務工作。
5、三級警監:省廳、局單位正處,地市局局長,統領一個地區的公安工作。
6、一級警督:省廳、局副處、正科,地市局副局,大部分的中小地市公安一把手都是這個警銜。
7、二級警督:省廳、局正科、副科,地市局處級,一般為公安的中層領導,以上警銜的警察一般都是領導警察的「官」。
8、三級警督:省廳正科級以下,地市局處級以下,一般民警有的靠年限,最高也能到這個警銜。
9、警司,_各級別科員,一般警察,大部分的基層民警是這些人。承擔著比如接待報案人員,拘留嫌疑人,通知家屬認屍,陪同認屍,舉證調查,以及問訊等等。而領導一般不直接干這些業務。所以,中國大陸警察的中堅力量是這部分人。
10、警員:剛剛進入警察隊伍的年輕人,以及在警察學校上學的學員 。
5. 中國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警察法》第一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職責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均與國家安危,社會榮枯,經濟興衰系系相關,正因為如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擔任人民警察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人民警察法》的這一規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為一個執法者,應具有特殊的修養和道德風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警察不僅應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和健康條件,更重要的是,它決定了人民警察應具有一種精神,這種精神具體表現在人民警察必須具備「立場堅定,愛憎分明;剛直不阿,威武不屈;執法如山,嫉惡如仇;謙虛謹慎,不搞特權;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努力學習,精通業務」的特殊品格。
6. 警察職業責任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新時期人民警察肩負的三大社會責任和歷史使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 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 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 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 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7. 中國警察的職責都包括什麼
(一)公安機關的警察:
1.治安警察。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處理一般違法案件等。
2.戶籍警察。管理戶口,包括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有關身份證的管理問題等。
3. 刑事犯罪偵查警察。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
4. 交通警察。指揮交通;預防、處理違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車輛和駕駛人員。
5.巡邏警察。這個警種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並的,叫交巡隊,巡警設置的目標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務范圍十分廣泛。巡邏警察執行任務的形式就是巡邏(另外,防暴警察屬於這個警種,有的地區稱為「巡警防暴警」)。
6.外事警察。接觸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務的警察。通常是這公民辦出境通行證、因私護照(因公不是在此)並進行管理等。
7.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獨立警種)。主要任務就是偵查經濟案件。
8.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專業警察。監察互聯網,打擊網路犯罪。
9.禁毒警察(獨立警種)。負責涉毒犯罪的偵查。
10.警務督察。監督警察內部紀律的特殊警察,有著「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稱呼~~
11.監所警察。就是看守所(不是監獄!!)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公安部門內專門負責技術研發的人員,由於我國體制的特殊性,這部分人也稱為警察,但是其正式稱呼前要冠以「專業技術」一詞。
13.公安法醫。有一部分從事司法醫學勘驗工作的法醫是公安部門的編制內成員,是有警銜的,也算是警察。
公安部門還有邊防、消防和警衛三個警種實行軍事化管理,他們就是我們所謂的「武警安全部隊」。
(二)司法機關的警察:
監獄、勞教機關的獄警、管教幹部。
(三)國家安全機關的警察:
比較特殊和神秘的一類警察,負責情報和反間諜工作……
(四)接受公安部和另一個部門雙重領導的警察:
1.接受公安部和鐵道部雙重領導的警察:
就是鐵路警察。
2.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警察:
航運警察(負責水路運輸管理)。這是一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警種喔~~
3.接受公安部和中國民航總局雙重領導的警察:
民航空中警察(負責民航飛行安全維護和處突)。
4.接受公安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警察:
林業警察(是林業公安,不是森林武警)。
5.接受公安部和海關總署雙重領導的警察:
緝私警察。
二.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的武裝警察:
武警總部是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的:
(一)武警總部直接領導的武警:
武警內務部隊(包括機動部隊和特戰部隊)。
(二)接受武警總部和另一個部門雙重領導的武警:
1.接受武警總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交通部隊。
2.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森林部隊。
3.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黃金工業總公司-國家黃金工業管理局(原冶金工業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黃金部隊。
4.接受武警總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水電部隊。
三.接受其他部門領導的警察:
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法警):
參與司法執行、司法調查,維護司法機關秩序等……
以上各類警察中,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安五部門的非兵役制人員,和民航、航運、林業、緝私警察屬於公務員,鐵路警察目前參照公務員待遇。消防、邊防、警衛、武警總部直接管理的部隊、武警總部和其他部門共同領導的部隊則屬於現役軍人。
8. 警察的崗位責任制
公安派出所工作細則、派出所民警崗位責任
一、隊伍建設方面:1、全面貫徹實施「五條禁令」和「大練兵」活動,提高隊伍思想、業務、身體等方面的素質,以人為本,科學考核、團結協作,建立健全大練兵活動的長效機制,充分調動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解決「打不贏、追不上、說不過、寫不出」的問題,強化練習,增強體質,提高業務素質,以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不斷提高隊伍的戰鬥力。2、進一步健全支部的理論學習和民主生活等制度,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帶頭作用,以調動民警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民警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嚴格執行廉政規定和從政行為規范。3、加強宣傳工作,開展以「與時俱進、品牌創新」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在2008年中,我所要按照縣局宣傳工作重點的要求,深入創建「青年文明號」「青少年維權崗」等活動。把預防青少年犯罪和警民共建,作為基層公安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為轄區營造良好的社會秩序,為校園師生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以爭創國家級「青年文明號」為目標,開拓新思路。4、完善制度,嚴格考核,落實到位,監督得力。我所要堅決按照縣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認真組織全所民警學習領會,讓每個民警認識到,人與制度並軌;在工作中,還要細化、量化考核標准,堅持每日考評,作到標准統一,獎懲兌現,充分調動全所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二、嚴密治安日常管理,維護轄區治安穩定和社會穩定,強化打擊力度。1、基礎工作是作好派出所各項業務工作的基礎,首先我所始終把人口管理工作作為派出所各項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針對我所面積大,人口多,警力不足的實際特點,在所領導的指導下,傾全所之力抓戶籍工作,徹底扭轉戶口工作被動局面,嚴格執行戶籍政策,對手續不全的,堅持做到「把關嚴」,加大對戶籍民警人口熟悉工作的考核力度,加強對常住人口的管理,還強化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對轄區內的出租房屋進行清理整頓,並逐一簽定治安責任書,還對其進行統一錄入微機建檔管理。2、竭力偵破現行案件,挖掘隱積案件,全力開展協破案件工作,加大追逃力度,力爭完成全年刑偵任務。在2008年中,我所刑偵民警要在以馬烈為中隊長,楊益煒為副中隊長的帶領下,達到完成破案90件,打擊40人,轄區可防性刑事案件比2008年有所下降,竭力偵破現行案件,隱積案件,全力開展協破案件工作,網上追逃達30%以上,配合市局、縣局偵破「2.11」石刻被盜案和「10.30」搶劫殺人案。3、加強情報信息建設,強化耳目建設,充分發揮耳目作用,及時有效地掌握不穩定因素動態;在刑偵方面,力爭達到每位刑偵民警調控5名刑嫌人員,並建立健全刑嫌調控工作檔案,把刑嫌人員的調控工作落實到實處,還要加強陣地控制工作,密切注意刑事犯罪活動,對轄區內網吧、旅館、廢舊物資收購點等進行調查摸底;對陣地主管人員進行協助工作的布置,掌握各陣地基本情況,每個鎮控制5個陣地,建立健全陣地控制工作檔案,把陣地控制工作落實到實處。4、加強執法質量力度。加強民警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努力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使執法質量水平有很大的提高。5、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的方針。加大打擊力度,有效地預防控制犯罪的發生,確保轄區穩定。我所繼續加大對校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整治力度,有效地維護校園周邊的秩序環境,確保廣大師生的安全。一是認真做好法制副校長、輔導員的培訓工作,要求法制副校長、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青少年守法意識和自我防範能力,並建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防控機制,把安全社區建設向校園延伸。6、強化轄區建設,營造良好氛圍。今年我所加強社區管理力度,集中清理整頓轄區內的娛樂場所,並繼續與業主簽訂了娛樂場所管理責任書,還要把安全防危工作和安全事故作為頭等大事來抓,確保轄區企業無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對拾萬鎮煤礦、磚廠等重點檢查,同時還要對轄區內三級防火單位定期安全防火檢查,對發現的力險隱患及時下達整改責任書。7、加強民警公僕意識,努力搞好窗口工作,優質服務,把轄區四鎮群眾辦理戶口、身份證等服務工作做好,以「人民滿意」為宗旨,為群眾提供良好的服務條件,並強化接處警工作,做到快速反應,一是對待群眾求助積極主動,熱心解決;二是對待群眾報案責任心強、快結快處,杜絕「門難進、面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和「冷、硬、橫、推」等現象,進一步落實便民利民措施。8、同時,今年加強對我轄區的「治保會」進行不定期的培訓,以促進轄區治安秩序的良好發展。 9、認真做好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好轄區黨政部門、金融 單位、重點企業等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無重大事故或案件發生。三、以《派出所等級評定辦法》為標准,抓好工作,使派出所上一個新的台階。1、組織學習、認真領會,落實責任。組織全所民警學習《公安派出所等級評定辦法》的實施細則,明確工作內容及重心,進一步細化工作,把等級評定落實每個民警。在2008年,使派出所評定能上一個新台階。 2、抓好檔案管理工作。用對歷史負責,服務現實斗爭的態度抓好檔案工作,注意平時檔案的收集,積累和整理,充分做到不留死角,安全入庫,而且分類正確,期限准確,保管完好,3、積極開展警民共建活動。一是搞好警企、警校的共建活動;二是開展扶貧送溫暖和「四走進」活動,進一步密切警民關系,我所繼續幫助轄區的兩個特困戶,用實際行動樹立起新時期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4、對治保人員進行培訓,大力開展群眾工作,充分發揮治保人員協助轄區派出所的治安工作。5、實行警務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讓群眾給我們自己打分,做到讓人民滿意。 2008年,我所的工作任重道遠,全體民警一定齊心協力,團結在所領導一班人周圍,在縣局黨委領導的指導下,盡心盡職,努力拚搏,開拓進取,切實保一方平安,為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而努力奮斗,力爭實現即定的工作任務和目標。
9. 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寧夏的警察就是把老百姓整死,馬永平有體會。
10. 警察的公安警察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