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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傳喚時間

發布時間: 2020-11-25 19:59:33

⑴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不對,應該是不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拓展資料: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參考資料: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⑵ 治安案件立案問題

治安案件可以而且應當立案,「老師說立案的要求是要有犯罪事實以及要追究刑事責內任」,這是指刑事案件立案容,兩種立案不是一回事。前者立案後查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事實,依法處以治安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拘留等),後者立案後查清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事實,依法處以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

⑶ 公安傳喚(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傳喚流程一樣嗎

傳喚是措施。你所說的可能是把口頭傳喚、傳喚及強制傳喚誤當成不同的類型了。
傳喚程序是一致的,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不同的傳喚措施。

⑷ 治安案件的處罰程序

1.治安案件裁決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2)普通程序: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③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部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⑸ 治安案件已經調解完結,派出所還能在傳喚當事人嗎

治安案件已經調解完結,派出所就不能再傳喚當事人了。
案件已結。
調解結案,是治安案件一種重要的形式。

⑹ 治安案件傳喚是否有限制

治安案件的傳喚當然是有限制的。
拘留的時間為八小時,適用拘留的,則最長為二十四小時。
除現場發現的外,適用傳喚證傳喚,如果不接受傳喚,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則可以強制對嫌疑人進行傳喚。

⑺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傳喚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時間回不得超過八小時;情答況復雜,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相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⑻ 治安案件口頭傳喚,必須在案發現場嗎

不是。不能機械地理解當場發現。當場不等於現場。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

執法實踐中,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正在實施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等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案發現場即被公安人員發現的違法行為人;第二種情形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發生後,違法行為人現場逃脫或逃避處罰,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當面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

目前,在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把口頭傳喚僅限於第一種情形。

那麼,對第二種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能否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呢?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當場不等於現場。 當場既包括發生案件場所的那個地方和時候,也包括發生案件場所以外的那個地方和那個時候。《條例》之所以規定「當場發現」,而不是「現場發現」,並不是立法者不懂「當場」和「現場」的不同,而是已經考慮到執法實際的情況。因此,如果把「口頭傳喚」僅局限於「現場發現」,那是不符合《條例》規定傳喚措施立法本意的。

第二,用書面傳喚合法而不合理。 公安民警在日常開展的各種職務活動中,不可能時刻懷揣轄區所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證,在這種情況下當面發現需要傳喚到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如機械照搬「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的規定,一則不可能讓違法行為人呆在原地,等到單位開具傳喚證後再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二則勢必造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繼續逃避處罰,不利於打擊違法活動。

第三,不採取措施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到案是公安民警失職。治安案件發生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並不都能在案件現場被查獲,公安民警在日常下社區、治安巡邏等職務活動中,經常會當面發現一些未及時到案的治安違法行為人,這時如果不採取果斷措施,違法人員將有繼續逃脫躲避處罰的可能。作為一般的群眾都有義務將違法人員扭送到公安機關,而身負維護社會治安重任的公安民警,如果不能採取「口頭傳喚」的方式將治安違法人員傳喚到公安機關,打擊違法活動就會拘泥於一紙《傳喚證》。

第四,採取先「口頭傳喚」後「書面傳喚」的做法,表面合法實際違法。執法實踐中,對非發案現場當面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都是採取果斷的「口頭傳喚」方式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之後,又讓其在《傳喚證》上簽名的做法,實際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連續實施兩次傳喚,這樣做有悖《條例》以及有關使用治安傳喚的規定精神。

綜上所述, 上述所指的兩種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都是符合《條例》規定的「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均可以使用口頭傳喚。

⑼ 治安案件的辦案程序是什麼

一、受理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二、調查
(一)傳喚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二)詢問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2、被詢問人要求就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3、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三)檢查
1、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扣押
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的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應查點清楚,當面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 (五)鑒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三、決定
(一)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有證據能夠證明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二)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五)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七)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記入辦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執行
(一)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三)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並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
(四)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依據;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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