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權
Ⅰ 公安派出所有哪些行政處罰權
公安派出所是縣市區級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的派出機構,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服務人民群眾、保衛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斗實體。公安派出所是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確保治安局勢平穩的第一道防線,是密切聯系群眾的窗口和紐帶,其工作成效和隊伍素質直接關繫到社會治安和公安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黨委、政府的形象和黨群關系、警民關系。
公安派出所行政處罰權以及職責任務主要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6)輸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9)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Ⅱ 哪些機關有權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公安部關於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一定的裁決權。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裁決權屬於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
.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這里的市,指縣級市而不是直轄市、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公安段、鐵路工程局和勘測設計院公安處、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裁決。以上公安機關裁決超過50元以上罰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案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裁決權。
.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沒有委託的權力)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委託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委託書。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執行,但不得採用當場處罰。
Ⅲ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作為一項重要的( )權力A:行政 B:民事 C:刑事
選行政。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Ⅳ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安機關權寬大處理嗎
一般都會給個機會不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注意上面寫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選擇權在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一定要處罰據我所知一般可行的主動爭取減輕、從輕處罰的有以下3種方法: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我的理解就是你可以主動通過賠償醫葯費用、誤工費、物損費用、維修恢復原貌、拿出誠懇態度道歉等方法讓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證明得到諒解;
2、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這個很少碰到,現場被抓獲或者現場等待民警而到案都不怎麼會減輕、從輕。沒有現場被抓某人也不大可能自己投案,總會有碰碰運氣的想法,但現在科技很發達,僥幸情況越來越少了;
3、還有個不大靠譜的方法就是訴苦、賣慘。公安機關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但有一個幅度的,比如"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這句,公安機關完全可以在不違反法條情況下給個「行政拘留5日並處200元罰款」或者「行政拘留10日並處500元罰款」,但問題就在公安領導又不是你親戚,人家執法又不是第一天怎麼會可憐你。
另外還要看地方各自公布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裁量標准確認怎麼算得上情節較輕減輕處罰、情節嚴重加重處罰了。
最後要說一句,兩個違法行為並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最多給個行政拘留20日合並執行,拘留天數已經很少了,做錯事情不要老想著逃避,要承擔自己錯誤行為給自己帶來的後果,希望被處罰後不再犯。
Ⅳ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怎麼體現權利五要素
第一個要素是利益(interest)。一項權利之所以成立,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是由於利在其中。在此意義上,也可以說,權利是受到保護的利益,是為道德和法律所確證的利益。利益既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群體的、社會的;既可能是物質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權利主體自己的,又可能是與權利主體相關的他人的。
第二個要素是主張(claim)。一種利益若無人提出對它的主張或要求,就不可能成為權利。一種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體通過表達意思或其他行為來主張,是因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隨時處在受侵犯的威脅中。
第三個要素是資格(entitlement)。提出利益主張要有所憑據,即要有資格提出要求。資格有兩種,一是道德資格,一是法律資格。專制社會里的民眾沒有主張言論自由的法律資格,但是具有提出這種要求的道德資格,這種道德資格是近代人權思想的核心,即所謂人之作為人所應有的權利。同時,這個時代的一些思想家又對國王和貴族所具有特殊的法律資格,給予道德上的否定。
第四個要素是力量,它包括權威(power)和能力(capacity)。一種利益、主張、資格必須具有力量才能成為權利。力量首先是從不容許侵犯的權威或強力意義上講的,其次是從能力的意義上講的。由法律來賦予權威的利益、主張或資格,稱法律權利。人權在獲得法律認可之前是道德權利,由於僅具道德權威,侵害它,並不招致法律處罰。在獲得法律確認後,人權就既是道德權利,也是法律權利。因而,侵犯人權會導致法律後果。除了權威的支持外,權利主體還要具備享有和實現其利益、主張或資格的實際能力或可能性。
第五個要素是自由。在許多場合,自由是權利的內容,如出版自由、人身自由。這種作為某些權利內容的自由(或稱「自由權利」),不屬於作為權利本質屬性之一的自由。因為奴役權利、監護權利並不以自由為內容,但其本身的確是權利。作為權利本質屬性或構成要素的自由,通常指權利主體可以按個人意志去行使或放棄該項權利,不受外來的干預或脅迫。如果某人被強迫去主張或放棄某種利益、要求,那麼就不是享有權利,而是履行義務。
Ⅵ 物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分別屬於哪種法律
物權法屬於民事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行律,刑法屬於刑事法律,這三者都是全國人民人表大會制定的,都屬於基本法律。
Ⅶ 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對擬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權是如何規定的
自己看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B>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B>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B>
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供參考。滿意請採納!
Ⅷ 5.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的國家機關是( )。
D.公安機關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Ⅸ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哪些保障人權的條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處罰法定原則,含有實施處罰的主體決專定,處罰種屬類法定,處罰程序法定三方面內容;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要求限制警察權力以及賦予相對人聽證、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處罰公開,公正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完善調整制度和強制性教育措施為保障。
Ⅹ 公安機關在做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舉行聽證。 3.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4.
這種說法不完全正確。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前是要有告知程序,上面記錄擬對違法嫌疑人作出的處罰及依據,但聽證告知不是這種告知,它有一定限制,只有在對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准備處罰個人2000元以上罰款、單位10000元以上罰款,或責令停止營業時才專門告知是否要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