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工作職責
法定的行政機關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7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6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0條第2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5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序號 依據名稱 制定、頒布機關 生效時間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9年12月26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8年6月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0年9月1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7年3月1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5年4月1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3年10月1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3年9月1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3年1月1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 2000年3月20日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國務院 1994年12月1日 11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務院 2004年7月1日 12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國務院 2003年6月16日 1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 2002年3月15日 1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國務院 2005年12月1日 15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國務院 2003年7月1日 16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國務院 1999年1月1日 17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1年5月8日 18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5年11月1日 19 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國家發改委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4年10月1日 20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等 1990年8月15日 21 全國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管理制度(暫行) 國家環境保護部 1991年2月22日 22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4年11月10日 23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5年10月1日 24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國家衛生部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4年7月1日 25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3年10月15日 26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1999年10月1日 27 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部 1991年3月1日 28 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部 1992年10月1日 29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1997年3月25日 30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1987年7月16日 3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6年1月1日 3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8年10月1日 33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2年2月1日 34 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國家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部
經貿委 2003年7月1日 35 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國家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03年7月1日 36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部 1992年10月1日 37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 市人大常委會 2002年9月1日 38 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市人大常委會 1995年11月1日 39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 市人大常委會 2001年1月1日 40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市人大常委會 2001年1月1日 41 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 北京市政府 2007年1月1日
2. 長沙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和制度,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各類環境保護規劃和行動計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規劃;參與全市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的制定及生產力布局、技術引進等工作的綜合決策;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
(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經濟政策和相關規章制度,規范和培育排污權交易市場,對排污權交易市場建設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核定分配實施監管。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
(四)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省政府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指導督促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核審批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熱、惡臭、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品、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來信來訪及環境污染投訴調查處理工作;編制並發布全市轄區內企業環境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組織實施有管轄權的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及竣工驗收執行、各類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等情況的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執法監督。
(八)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和發展規劃、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有機食品發展相關工作。
(九)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核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准;協助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管理全市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以及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編制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管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工作、重點科學研究項目及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評估;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准,監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監督環境保護資質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發布管理工作;組織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指導和推進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等工作。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管理、指導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或援建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各類生態與環境保護的綠色創建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方針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准,根據職責和授權擬訂有關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規范性文件。
(二)牽頭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參與擬訂重慶市主體功能區劃。
(三)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協調解決跨流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審查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雜訊、固體廢物、土壤和光、惡臭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化學品環境管理;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辦法,督查、督辦、核查各區縣(自治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和限期治理制度;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調查,進行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和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查意見,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網路、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發布制度,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和新工藝、新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推動發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有關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檢查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指導生態示範區與生態農業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制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計劃;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4.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有關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參與制定本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准。
(二)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及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劃;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各地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組織指導和開展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負責全市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四)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負責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雜訊、光、振動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環境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指導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資格許可工作。組織協調推進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全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城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生態文明建設,組織開展各類生態系列創建工作。
(七)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和參與核事故場外應急工作。對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參與本市核事故場外應急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協調督查各專業組的核應急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察、稽查與應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調查處理全市具有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各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工作;負責環境信訪調處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項目;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後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規范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開展國內外有關環保技術合作、學術交流活動;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負責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投資項目組織實施、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等的內部審計監督;負責中央、省環保專項資金等相關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局機關、分局和直屬單位的人員和財物;協助各縣(市、區)黨委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參與各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評價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5. 環保局 工作累嗎主要干什麼
環保局是政府職能部門,最高機關系國家環保部,隸屬於國務院管理,總稱:國家環境保護部。
主要負責: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等等。
環保局主要職能:
將排污費徵收的職責交給地稅部門;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增加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職責。
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落實縣政府減排目標職責和環境監管、監察職責;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5)環保局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意味著上面對下面的監察行為,如環保部直接到地方監察,省環保廳到下一級地市監察,以及約談、追責的力度會加大;
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環境監管權並未上收,依然是屬地管理制度。最終,將有助於形成一個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監管、上級部門監察相結合的環境保護監管監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環境執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護主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環保局
6. 環保局的職能和部門大概是什麼
環保局主要職能: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
2、擬定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
3、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環保部的下屬司級機構有:辦公廳、規劃與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科技標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態保護司、核安全管理司、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環境監察局、國際合作司、機關黨委。
(6)環保局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環保局科室職能:
一、辦公室
負責人事、黨建、紀檢、監察、文秘、工青婦、計生、保密、檔案、財務等工作;負責會務、接待、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事務等工作;組織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全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二、環境管理科
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宣傳教育、環境信息、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珠江綜合整治、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發布環境質量狀況等重大環境信息。
7. 有誰知道一般環保局分哪些科室,以及每個室負責什麼
各區域科室設立不同,以清新縣為例,設有辦公室、環境管理股、環境監督股、環境監測站。科室職能如下:
一、辦公室
負責人事、黨建、紀檢、監察、文秘、工青婦、計生、保密、檔案、財務等工作;負責會務、接待、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事務等工作;組織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全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二、環境管理股
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審核本縣有關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辦理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宣傳教育、環境信息、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珠江綜合整治、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發布環境質量狀況等重大環境信息。
三、環境監督股(環境監察分局)
監督、指導檢查全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實施行政處罰;承擔有關應訴等工作;承辦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輸有關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新建項目「三同時」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任務完成情況等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和輻射管理工作;參與反核反生化恐怖襲擊工作。
四、環境監測站
負責縣域內的日常環境監測、對建設項目的監督監測和委託監測,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為政府環境保護決策及環境監督執法、排污收費等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
同時,各股室、站還對應職責許可權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7)環保局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環保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擬訂本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審核本縣有關規劃、計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任期目標。
2、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3、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指導並監督管理排污費和超標准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4、負責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5、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6、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和環境信息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和核事故應急的宣傳教育工作。
7、協助國家和省、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對電磁輻射和建築材料的放射性物質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8. 環保局職能是什麼
你上網找個環保局的網站,各個職能那裡面說的最清楚。
9. 環保局各科室職能職責仕什麼啊
環衛局下設行政科室5個,即:行政辦公室、業務管理科、設備設施科、人事保衛科、財務審計科。各科室崗位職責如下:
(一)行政辦公室崗位職責:
1.按時完成全局發展規劃、階段性工作計劃總結、給上級單位的請示報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擬和行文。
2.做好各種行政會議的組織准備和會議議定事項的催辦落實工作。做好局長辦公會議題徵集、會議記錄和決議事項的督辦,擬發會議紀要。
3.針對不同時期工作中出現的敏感問題和領導決策的實施情況,組織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准確地做好信息的收集、傳遞、處理和反饋。對來自上下、左右、內外的各種信息、資料、情況進行加工和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和可行性的建議。
4.按照公文辦理程序、行文關系和行文規則做好公文的起草、製作和傳遞。把好公文文字關和政策關,做好文件的收集、日常管理和存放使用。
5.指導機關各科室和基層各單位,對工作中形成的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文件、實物、影像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規范,便於利用。
6.做好群眾來信來訪、熱線電話,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受理、登記、督辦和反饋。
7.落實綜合統計組織指導職能,落實「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業負責」管理機制,確保各項統計數據准確、及時,按時限完成年度統計工作。
8.加強印章管理,落實專人負責,確保存放安全。嚴格審批程序,建立用印登記制度。
9. 做好機關領導帶班和幹部值班的安排,加強對基層行政值班工作管理,適時對機關幹部和基層單位行政值班工作進行檢查。
10.負責全局計劃生育、獻血、防汛、愛國衛生、綠化、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等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上級單位的各項目標考核。
11.做好公務接待工作,對來自上級、平級和其他相關組織的來賓進行接洽,語言規范,舉止端莊,從容大方。接待中做到細致周到、按章辦事、勤儉節約、保守秘密。
12.指導後勤服務隊做好全局企業產房屋的管理。
13.做好機關辦公大樓閑置房屋的出租管理,按要求完成創收指標的上繳。
14.做好機關後勤保障工作,加強對機關辦公地點房產的管理,加強辦公用品的管理,合理、安全、科學的管好機關辦公用車,加強對機關辦公環境衛生管理,加強對機關食堂的管理,
15.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業務管理科工作職責
1、組織指導道路清掃、垃圾收運、公廁保潔三大工種作業和對居民區環境衛生的作業。
2、負責施工工地環境衛生、渣土排放許可、道路污染、結合部治理等環衛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環境衛生執法管理涉及的有關法律依據、程序、處罰決定的審核。負責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
3、制定、修改和完善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公廁保潔和居民區環境衛生作業的操作規程及考核標准。探索環衛作業規律,不斷創新作業招法,研究解決作業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問題。
4、對全局業務和管理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及季度、年度考核。
5、做好市區重大活動和專項檢查環境衛生保障的組織和指揮。
6、組織落實門前衛生清掃責任制和垃圾袋裝化推動工作。
7、協助相關科室完成業務工種職工技能崗位培訓和勞動力配備;配合做好環衛設備的使用分配和環衛設施新建、改建的選址、竣工驗收。
8、完成有關業務管理工作來信來訪、熱線電話和提案建議的接待、辦理和答復。
9、制定階段性業務工作計劃,做好業務數據的歸納分析和業務資料的收集整理。
10、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三)設備設施科崗位職責
1、依據市、區環境衛生管理的發展需求,編制環衛設備設施發展規劃,編制年度環衛設備更新購置、環衛設施建設改造計劃。
2、依據有關條例對拆遷的系統內環境衛生設施的拆遷方案進行行政許可審批及方案落實。
3、負責系統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程;對相關單位處理交通事故進行協調指導。
4、負責對本局年度設備設施購置更新、建設改造項目的預算、施工及竣工情況監督、管理。
5、負責系統內年度設備設施購置更新、建設改造專項資金的協調落實。
6、匯總、上報及相關數據的分析、整理。
7、負責對系統內設備技術指標進行有效的指導、考核。
8、負責全局設備的管理、檢查及設備改造、大修、報廢的鑒定和審批;重點設備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9、對系統內辦公用房、生產業務用房進行宏觀管理,對日常維修項目進行審批安排,協調落實維修資金,對維修施工進行監理、驗收。
10、負責系統內先進技術的推廣,以及技改工作的指導服務。
11、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加強對系統外環衛設施配置和新建、改建、擴建標准進行管理,對環衛設施移動、停用、佔用、拆除或改變用途進行審批。
12、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四)人事保衛科工作職責
1、根據局總體規劃、目標,編制科內的工作安排,擬定人事管理、工資管理及保衛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規定、規劃及實施細則。
2、根據市區文件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按照各崗位、工種的分布、需求情況,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管理,充分利用勞動力資源,搞好勞動力的綜合平衡。
3、做好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聘用工作。
4、負責組織安排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並進行匯總備案。
5、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培訓、繼續教育的組織工作,並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務晉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6、負責參加技術工種培訓考核人員報名的組織工作。
7、加強對臨時工、4050人員的管理,確保作業職工隊伍的穩定,保證經濟工作的落實。
8、根據市、區人事部門的安排部署,負責組織公務員學習、培訓、考核。
9、做好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10、熟悉掌握社會保險項目有關繳納與支付政策。
11、對工資計劃、使用進行統籌管理。
12、落實系統內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目標責任制的簽狀工作,做到責任落實。
13、組織人事勞資幹部、保衛幹部進行政策、法規、規定的學習、培訓工作。
(五)財務審計科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及國家的各項經濟法規,並結合本局實際研究制定有關財務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根據局經費計劃和經濟發展實際,做好局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工作。
3、按照會計電算化要求,做好局及局機關會計帳務核算、結算工作,並認真准確的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及時掌握資金流動和收支情況,為領導提供可靠的會計數據。
4、加強對各類資金使用的調控和監督、組織落實好事業收入資金的管理,組織落實好行政事業單位收費許可證及收費票據的審驗工作。
5、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局固定資產的管理,辦理固定資產劃撥和調轉手續,對各單位申請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設備設施)要現場勘察並及時辦理增減手續。
6、認真、及時、准確地做好劃撥款工作,並對基層單位經費預算的實施,做好調整和監督落實,保證經費預算的正常執行。
7、做好會計檔案的整理、裝訂、歸檔、移交工作,並保證會計檔案安全、完整。
8、以《審計法》和《內部審計基本准則》為依據,按照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制定年度審計計劃。
9、在主管局長的領導下,按照審計計劃,完成對局屬基層各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和其它專項經濟責任和經濟效益審計。
10、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調研工作和財務分析工作,及時向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調研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11、定期組織財會人員學習經濟法律法規,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水平。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10. 我國環保局職能范圍有哪些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城市總體規劃,並對其中的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審;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
3、負責擬訂全市各方面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並監督管理;組織制訂並實施全市污染排放總量計劃;組織協調全市跨地區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4、負責全市生態自然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市內新建的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負責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管理工作。
5、負責全市環境監理和環保行政執法工作,對本行政區內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和許可證管理,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等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調查處理轄區內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轄區內的環境污染糾紛調處工作;依法徵收排污費;指導、協調解決全市各地方、各部分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6、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
7、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法定管轄權的環境保護審批和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國家級、省級和地方環境保護基建投資項目和污染治理項目的專項投資管理、核查、審計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8、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環境保護科技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相關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9、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訂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定;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10、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的環境保護項目;受市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物。
11、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2、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等有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人技術登記評定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3、對全市市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對新建項目執行"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對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
14、負責對全市市管排污單位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振動、電磁輻射、放射性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並對違反規定者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15、負責對全市排污費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方案的編制及有關報表的編報廢匯總工作,負責污染治理項目的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貸款豁免工作。
16、負責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和投訴等環保信訪工作。
17、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並提交行政出處罰決定建議。
18、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農村的生態環境進行現場檢查、監督。
19、負責污染源檔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20、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