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宅治安處罰
Ⅰ 治安管理處罰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法院還審嗎
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都是行政責任,一般都是罰款和行政拘留,不會到法院開庭審理的
Ⅱ 非法侵入住宅,並有財產損失有財產損失的,心收到法律上什麼處罰
所謂"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版程序權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三)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Ⅲ 非法侵入住宅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嗎
非法侵宅入住宅罪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
所謂「非法」,是指不經住宅主人同意,又沒有法律根據,或不依法定程序強行侵入。所謂「侵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經住宅主人允許,不顧主人的反對、阻擋,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二是進入住宅時主人並不反對,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時拒不退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第二類自訴案件,即「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換言之,如果檢察院對於非法侵入住宅案未提起公訴,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侵害人已構成犯罪,則可以自訴人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對於一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屬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即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只有情節嚴重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刑事處罰,最高刑期為3年。
Ⅳ 非法侵宅有那個部門立案
你好,如果您說的構成犯罪的情況,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階段體現管轄權。在公安回機關偵查階段,在交付審答判之前(包括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逮捕環節),公安機關作為一般意義上認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只是在刑訴法意義上應當稱之為司法機關才對,但老百姓不必較真),是當然得管轄部門。 但是作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而言,除了公檢法三家,其他行政機關都無權管轄。 但依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不構成犯罪時,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管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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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非法侵宅
不算非法侵犯住宅罪。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法的違法行為。可以調解。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你只有等對方向法院起訴你,要求你賠償對方醫葯費等費用
Ⅵ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這里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經住宅主人同意,不顧主人的反對、勸告或者阻攔,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二是進入他人住宅後,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無正當理由仍拒不退出等行為。如果是徵得住宅主人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員為依法執行搜查、檢查、逮捕、拘留等任務而進入他人住宅的,則不屬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Ⅶ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款與刑法第245條第1款中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何不同
很簡單。就看情節是否嚴重。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節不嚴重的違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款之規定處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節嚴重的犯罪,適用刑法第245條第1款處罰。
何為嚴重
如:如未經主人許可破門撬窗而入、深夜持械闖入及其它闖入後嚴重妨礙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
(1)如已合法進入他人住宅後,別人讓你出去你不出去,也算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2)如闖入他人住宅是為了進行盜竊、詐騙、搶劫、強奸、殺人等其他犯罪的,在這種情況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論,後行為吸收前行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並罰,只定盜竊、詐騙、搶劫、強奸、殺人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