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①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是法律嗎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內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容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治安保衛條例不屬於法律,可以算規章制度。
② 如何做好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
事業單位應從不斷構建內部的安全穩定與和諧發展的高度著眼,不斷完善健全相關規定和制度,從落實制度、強化管理、加強監督等幾個方面著手做好單位內部的保衛工作。
一是加強學習,落實制度。首先要增強法制觀念。現階段,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已經是事業單位自身的責任,落實到安保工作方面的責任更加艱巨。內部保衛工作人員需要不斷加強學習,不僅要掌握單位的保衛業務,也需要不斷學習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實際行動來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其次要落實責任制度。保衛工作是安全生產和發展的基礎工作,要提高事業單位的整體經濟利益,就必須健全安全責任制,實現獎懲明確的管理制度。再次要落實競崗制度。事業單位內部的保衛工作崗位,不是單位內部員工養老的穩定場所。制定競爭上崗制度,從基層選擇有文化、有素質的精幹力量,有利於充實保衛人才隊伍,增強保衛人員自我約束能力。
二是實現轉變,強化管理。首先要轉變崗位制度,實現一人多崗。改變個人自掃門前雪的現狀,深入單位內部開展服務工作,落實保衛工作的主動服務,提高安保工作人員的思想素質。其次要轉變滯後服務,實現超前服務。保衛工作不能靜等問題發生再去解決問題,而需要建立安全防範機制和信息網路管理機制。從全局出發,深入到部門、車間等現場,對單位內部的不穩定因素和隱患進行綜合分析,制定應急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再次要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要改變以前的問題等待方式,打破傳統的靜態工作模式,安保人員要真正參與到工作現場的管理工作中,對生產部門進行動態追蹤,消除安全隱患。
三是重視檢查,加強監督。首先要加強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依規章制度進行治理,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保衛人員的監督和審查,保障單位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單位內部的安全穩定。其次要加強對部門工作的檢查。事業單位內部保衛工作人員,要認真落實監督檢查工作,對相關生產部門的安全檢查不能有半點疏忽。同時,需要注意單位的特殊性和內部運行情況,加強監督和防範工作,對重點部位、重點物品進行重點管理。再次要加強責任到崗履行工作。內部保衛人員必須認真關注水電、物資、氣體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將責任到崗落實到實處,實現二十四小時有人監督和管理。
③ 公司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根據《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有以下8種制度:
1、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產、經營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制度。
4、消防、交通安全制度。
5、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6、發生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報告制度。
7、保衛工作的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8、存放爆炸、易燃、放射、毒害、傳染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要根據單位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
④ 如何貫徹好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首先從制度做起!!一般的企事業單位都或多或少的有一些安全制度。
比如:門衛制度、值班制度、巡查制度、重點崗位的安全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交通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檢查制度等等。
1. 把你單位現有的安全制度整理、歸納、完善,更合理化、人性化,可操作性強;
2. 制定完了不要就存起來了,要想辦法用起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⑤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現在還有效嗎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是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截止目前沒有廢止,仍然在施行中。
⑥ 企業治安管理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