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問題
㈠ 關於治安管理法的問題
現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㈡ 治安管理問題
C 誣告陷害指的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 上述誹謗行為還夠不上犯罪
㈢ 當前中國存在哪些社會治安問題或治安管理問題
二級城市治安管理混亂,公安系統不作為。特殊持法部態度惡劣,工作沒有熱情。對回待群答眾關心問題不熱心愛做表面文章。特別機場火車站一類地方黑車拉人問題嚴重,某曾親身經歷過兩次,這種問題在公安執法部門眼裡不算事。公安執法部門各管一片思想嚴重,不是自己一片的問題概不負責,沒有職來道德。
㈣ 治安管理處罰的一些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警告; 罰款; 行政拘留;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有較嚴重後果的;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歲以上的;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㈤ 治安管理處罰法問題
根據1986年12月20日公安部公布的《關於治安管理處罰對擔保人和保證金的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擔保人應當保證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不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並隨時聽候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傳喚。如果被裁決拘留的人有阻礙或逃避行為,擔保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負責限期找回被擔保人。擔保人故意放縱或指使被擔保人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以教唆他人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罰。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在復議期限內去向不明,可能有多種原因,既可能是逃避復查,也可能是不了解公安機關的要求而外出辦事。被擔保人去向不明,擔保人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可能是放縱,也可能是指使。公安機關應當調查清楚後,分別情況依法處理。
㈥ 請教《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問題
我研究過幾年治安管理處罰法(這么說是希望你重視我的回答),我說幾句:
1、首先贊同史雪松的觀點,沒有證據,不好回復。
2、遇到此類取證困難的案件,公安機關首先會考慮調解。這是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調解,更詳細的規定是公安部的《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給一個連接http://www.cheng.gov.cn/uploadfiles/07040206020401/200839151234.doc),很多細節值得注意。
3、關於傷情問題和處罰問題。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本條規定,毆打他人屬行為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這與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有所不同。
如果確認兩個人確實是「互相廝打」那麼對兩個人都是要處理的。
4、如果構成輕傷,屬於刑事案件。相對於一般觀念,輕傷是比較嚴重的傷害,鑒定標准可以自己到網上查查。
5、傷勢是否是自己弄的,可以根據傷情進行判斷。但是一般的派出所難以做得很好。
㈦ 怎樣維護治安問題呢
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
「治安」是指公共安全、社會安全。「治安秩序」是指由警察法規所確認的,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公民權益的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的重要的治安行政職責,是國家機器民主職能的體現。危害社會治安問題,是各種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必須依靠全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實行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秩序是社會秩序中的一個特殊范疇,是國家統治與管理的全國整體一致的秩序。從本質上講是由警察法律法規所維護的,又必須通過警察的權力,其中包括武裝的、刑事司法的、行政的手段加以調整的社會關系。
治安穩定的外部表現形式為穩定、安寧、有規則、協調的狀態。社會治安問題就是打破社會治安秩序的現象,表現為治安不穩定,由違法犯罪,造成國家和社會大量的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正常的社會秩序的破壞。而且那些來自政治的、經濟的、思想的、群眾生活的多種危害社會穩定的因素,其危害性也通過社會治安秩序問題表現出來。因此,需要人民警察按國家意志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職責的具體內容
(一)依法實施治安行政管理
治安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國家依據憲法原則設置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代表國家執行有關法律,進行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各種組織活動,根據《人民警察法》第6條第的12項具體規定,行管理職責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戶政、國籍、入出境、邊防、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特種行業、道路交通、消防監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安全警衛等管理工作。
維護社會穩定與安定的內容極其廣泛,涉及各行各業和全體公民。公安機關通過治安行政管理,為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提供安全保障,同時各行各業和全體社會成員要對治安行政管理給予支持與合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是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具體職責。
(二)嚴厲打擊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違法行為
打擊一切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違法行為,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通過嚴厲懲處違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人員,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
(一)維護公共場所管理的職責
公共場所指社會成員可以自由到達、停留或者往來涉足,進行社會活動的場所。警察機關把人員特別集中、流動頻繁、情況復雜,容易發生違法犯罪活動和治安災害事故,可能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安全的公共場所,稱為公共復雜場所。由警察機關具體實行治安行政管理的公共場所主要有:公共娛樂場所;公共交通中轉場所;參觀游覽場所;商品交易場所等。
警察機關管理公共場所的基本職責要求是:依法查處公共場所內各種違法犯罪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督促指導公共場所搞好治安防範,保障場所內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具體要求是:嚴格依法審批發證或對其變更、注銷進行備案登記;指導場所及其負責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協助、督促場所維護自身秩序,預防影響秩序的行為和事件的發生,監督、檢查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和運輸的安全,查禁場所內的違禁物品;對場所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人進行依法審查;對在場所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和災害事故進行現場處置;協助有關部門查緝罪犯、堵截逃犯,偵破一般刑事案件;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等。
(二)公共娛樂場所的條件和范圍
公共娛樂場所的條件和范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納入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的娛樂場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向公眾開放的營業性場所。娛樂業的經營主體,是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和注冊的單位或者公民。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娛樂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確定的經營范圍和娛樂項目;有與其提供的娛樂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和器材設備;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和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公共娛樂場所管理范圍包括:演出、放映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歌舞娛樂場所,如舞廳、卡拉OK廳等,以及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如電子游戲廳、檯球室等;專業性健身、休閑場所,如保齡球館、汗冰場、桑拿浴室等。
(三)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
1、嚴格開業審批制度,取締非法開業場所,經營娛樂業必須具備三證,即治安合格證、文化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
2、加強監督和檢查。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經常對轄區內的公共娛樂場所進行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