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的職責
Ⅰ 居委會的職能是什麼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已有規定:(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專居民的合法權益屬,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年少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由於這部法律是1989年頒布的,它是根據十幾年前的形勢制定的,其中一些條文,包括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在內,已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形勢的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立與原居民委員會具有明顯不同,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任務肯定與原居委會有所不同。但社區居民委員會究竟涵蓋哪些職能任務,各地尚處於探索之中,目前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說法。民政部正在進行居委會組織法修訂的准備工作,居委會的職能任務將作為法律修訂的重要內容來研究。
Ⅱ 居委會主任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社區居委會主復任的工作職責制如下:
1、帶頭擁護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並負責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社區的貫徹落實。
2、在街道辦事處指導和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團結、組織、領導社區居委會成員認真履行所擔負的職責,密切與轄區內各單位的聯系,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負責。
3、以身作則,模範遵守社區各項規定和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管理好社區的各項社區事務,並自覺接受社區成員的監督。
4、全面負責本居委會工作並督促檢查其它成員的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充分調動和發揮居委會委員、居民骨乾的作用,推進社區自治。
5、管理社區居委會的固定資產及財務帳目,嚴把財務關,做到財務公開,民主理財。
6、加強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建設,不斷深化完善包片聯戶工作,不斷提高社區專職工作者服務群眾、社會基礎管理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
7、認真完成應該協助政府部門完成的各項工作任務。
Ⅲ 社區居委會文體員工作職責是什麼
文體教育工作委員職責
一、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實施文體教育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積極搞好社會主義文化陣地建設,廣泛開展內容健康、形式多樣的群眾性文化活動,陶冶社區成員的精神情操,營造溫馨平和的社會氛圍。
三、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不斷提高居民群眾的健康水平。
四、利用各種形式,積極組織社區居民群眾開展時事政治教育、法律知識教育、文明市民教育、青少年教育和失足青少年教育,不斷提高廣大居民群眾的素質。
五、加強對社區內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保持完好無損,提高使用率。
Ⅳ 社區居委會工作都包括什麼
①宣傳憲來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自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②協助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③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生活安全,社會治安宣傳;
④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
⑤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⑥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Ⅳ 請問社區居委會有哪些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5)居委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第五條
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Ⅵ 社區居委會職責
社 區 居 委 會 職 責
社區居委會主任職責:
社區居委會主任是社區居委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社區黨委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社區居委會的貫徹實施;
二、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指導和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團結、組織、領導社區認真履行社區居委會職責,密切與轄區內各單位的聯系,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負責,自覺接受社區成員和居民的監督;
三、以身作則,模範遵守社區各項規定和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管理好社區的各項事務,並接受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黨支部的建議和監督;
四、全面負責本居委會工作並督促檢查其他成員的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處理好日常事務;
五、協調副主任、委員之間的關系,充分調動和發揮各工作委員會成員和居民小組長的作用,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六、管理社區居委會的固定資產及財務賬目,定期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七、經常組織社區居委會成員開展政策和業務學習,熟練掌握社區工作知識,提高居委會成員的整體素質。
社區居委會副主任職責:
一.協助主任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的法律、法令,處理好日常工作。
二.協助主任制定年、季、月工作計劃和完成工作的措施。
三.組織管理的工作委員,實施居民委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四.負責總結分管方面的工作情況,並向居委會進行報告。
五.按照居委會的決定完成臨時確定的任務,接受主任的委託,召集與主持有關會議。
六.協調分管工作的關系,處理存在的矛盾,組織有關人員保證完成任務。
七.及時向主任反映工作中的問題,及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社區居委會工作職責:
社區居委會是黨領導下的依法開展 「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 和履行 「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 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委會具有以下基本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公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愛護公共財產,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二、動員和組織社區居委會共駐共建,資源共享,發展社區文化、教育事業,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三、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發展本社區的公益事業,管理和維護本社區集體資產。
四、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興辦社區的福利事業,指導、管理社區養老、助殘等社區服務機構。
五、做好社區內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
六、向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構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的建議。
七、組織社區居民,對城市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各項任務進行民主評議、民主監督。
八、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開展各項工作。
Ⅶ 小區居委會的人應承擔什麼職責
居委會工作職責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工作。 6、向街道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Ⅷ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有那幾種
社區居委會職責和任務: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生活安全,社會治安宣傳;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8)居委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社區居委會設立原則:居民委員會按照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一般以100~700戶居民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9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的2~3名代表中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居民委員會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是:居民委員會在市轄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Ⅸ 社區居委會職責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9)居委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十五條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帳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