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32條
❶ 使用匕首是否可按刑事案處理
不是所有使用匕首的都構成犯罪,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使用匕首威脅他人,並未傷害他人的,同樣屬於治安案件。
打架過程中,使用匕首威脅他人或刺傷他人,只有傷者被鑒定為輕傷或重傷的,才構成犯罪,屬於刑事案件,否則屬於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❷ 如何解讀治安管理處罰法32條
這一條是針對國家管制器具而言的,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是國家管理器具,個人是無權所有的。這一條跟刑法也是銜接的,情節嚴重是可以刑事拘留的,這里所說的槍支不是手槍等致命性武器,致命性槍支是根據刑法來處理的。
❸ 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❹ 如何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中的攜帶
弩屬於管制器具,非法攜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處罰。本條處罰分為兩種情形三內種處罰。
1、處五容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只要攜帶,即構成違法,依據本條處理。
2、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有主觀故意不明顯、主動配合、上交、積極消除不良後果等情節的視為情節較輕的,從輕處罰。
3、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所謂公共場所是指禮堂、劇場、博物館等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對此行為處罰較重是因為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更大危害。
該條款內容為: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首先明確「期間」的概念。《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對於時間有「期間」、「期限」和「時限」三個概念,《規定》中本身並沒有詳細說明哪些是「期間」,但是從立法者意圖上來看是與實體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相互呼應的;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又出現了同一條款「期間」和「期限」雜亂混用的情況,比如下面這個第99條比較典型: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意思雖然能明白,但是你這么搞弄得大家概念混亂。言歸正傳,結合這句「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的模稜兩可的定義,筆者認為「期間」實際上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期限」(的中間一段)的概念,簡單來說就是以天來計算的大塊的,或者相對不怎麼重要的時間是「期間」,反之可以推定為是「時限」。
比如「交通警察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二日內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這里的二日也就是48小時,因為相關程序不入卷,沒必要精確到分鍾,操作當中也就只能「以時、日、月、年計算」,所以是期間的概念;而卷里的筆錄等重要材料基本都是「時限」,「時限」牽涉嫌疑人的權利等問題,所以精確到分鍾,比如「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時間的精確性更是直接體現在法律文書上,就是典型的「時限」概念,不在本條款討論范圍內。
然後再來看條款,其中包含五部分內容,具體解釋如下:
1、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
意思上不需解釋。但是你這句話到底算是下定義呢,還是規范呢?見仁見智吧。。。
2、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
意思就是期間開始的這個小時(以時計的)或當天(以日記的)就算是白給你了,從下一小時或天開始算。比如「在異地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提取涉案財物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交。」,對於這個辦案期間來說,假如今天9:15返回的,那麼嚴格來說明天10:00前移交走就可以了。假設他要說一日內移交,那意思就說不管今天幾點返回的,都是明天24點之前就ok了。
3、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我期限內寄出去就行了,管你什麼時候收到。
4、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
也不難理解,比如之前提到的「交通警察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二日內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假如今天是禮拜五,那麼今天就白給了,從禮拜六零點開始算時間,本來應該禮拜天(24點之前)辦完,那麼推一天周一(24點之前)辦完就行了。
5、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不需解釋。
總而言之,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實在太糙,導致《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很多時候難以適從。實際辦案當中只能將就著來吧。
❻ 復合弓是否違法
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在以上違禁物品內無涉及復合弓,因此玩復合弓並不違法,但是要注意安全,以防傷人。
復合弓、反曲弓、傳統弓都屬於健身器材范圍之內.購買和擁有復合弓的話不屬於違法。沒有傷到人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過還是建議你去專業的場所去練習射箭,這樣對自己及他們健康有保障。
(6)治安管理處罰法32條擴展閱讀:
《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所以一般去公共場所禁止攜帶此類物品。
❼ 女子拒買高價切糕攤主倒地碰瓷,商家是否被處罰
女子拒買高價切糕攤主倒地碰瓷,後來,警方將商家帶到了當地的城管局接受相應的處罰,並且還將他所售賣的切糕查扣了。
事情的起因是一位路過的女子看見了商家正在街邊擺攤賣切糕,於是這名女子就上前詢問了一下切糕的價格,商家回答說是三元,這名女子想著三元一斤的價格還是很便宜的,就對商家說要買三斤切糕。
而到了要付款的時候,讓女子沒有想到的事情發生了,商家改口說切糕是三元一兩,而不是三元一斤,按商家的說法,女子想要買三斤切糕就需要支付九十元,這樣的價格無疑太過昂貴了,而女子也非常不滿,認為自己被商家欺騙了,拒絕支付這九十元,並說不買切糕了。
而等待女子付款的商家見狀也是直接把女子攔住玩起了碰瓷,當場哀嚎說女子把自己的腳壓壞了,還表示不付錢就別想走。在女子表示自己要打電話舉報他時,這位商家還揚言讓女子去舉報,一副十分囂張的模樣。
(7)治安管理處罰法32條擴展閱讀:
女攤主的行為分析
一、女攤主涉嫌欺騙買家
本來是32元一斤的切糕,在切完之後變成了32元一兩,價格直接翻了10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商家)負有明碼標價,誠信經營,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等義務。
消費者有購買商品的自由,有權獲得價格合理的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女攤主設定不合理的交易價格,不僅違背了誠信經營的原則,而且侵害了買家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買家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二、女攤主碰瓷涉嫌違法
買家如果不買,女攤主就躺地耍賴碰瓷,買家要坐就死纏爛打,拖住買家不讓走。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強買強賣商品,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女攤主強迫買家購買自己的定價不合理的切糕,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❽ 有誰知道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全部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❾ 攜帶弩怎麼處罰--------------------這個看不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弩屬於管制器具,非法攜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處罰專。本條處罰分為兩種情形屬三種處罰。
1、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只要攜帶,即構成違法,依據本條處理。
2、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有主觀故意不明顯、主動配合、上交、積極消除不良後果等情節的視為情節較輕的,從輕處罰。
3、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所謂公共場所是指禮堂、劇場、博物館等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對此行為處罰較重是因為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更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