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㈠ 打人無傷就白打了是嗎
不是的,將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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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2、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3、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㈡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責任事項是什麼
第九條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㈢ 當事人要求不調解的案件,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嫌疑人處理後,對方要賠償護理、營養等費用嗎
行政處罰不影響民事賠償,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對方當然版是可以要求賠償護理、權營養等民事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㈣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沒有支付的,就是不履行調解協議,對有過錯方,實行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
㈤ 打架雙方都要拘留嗎
不能一概而論,還要根據具體案情況區分責任,如起因、造成的後果,是互毆還是故意傷害他人等,情節較輕的經調節可有效可不予處罰。對於有責任的一方,調解不成的,是需要進行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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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街頭斗毆者被行政拘留
人民網訊 2018年1月26日晚,在鳳凰路羊欄市場路段,因行車未禮讓行人引發斗毆,違法人員黎某傑和孫某禹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經查,當晚20分許,黎某傑抱小孩從羊欄市場對面過公路斑馬線時,因范某吉、邵某漢和孫某禹開車不禮讓,且急剎車嚇哭黎某傑的女兒,黎某傑十分氣憤罵范某吉等人引起雙方對罵。期間,黎某傑脫掉鞋子砸向范某吉引發沖突,路邊看熱鬧的五名男子隨即和黎某傑一並參與與范某吉、邵某漢、孫某禹等人的斗毆。
事發當晚,鳳凰派出所接報後迅速接到現場了解情況,並於1月27日將在案發現場的涉案嫌疑人孫某禹、李某、高某琨(女)、邰某青(女)控制詢問。參與打架斗毆的涉案嫌疑人黎某傑也於1月27日到鳳凰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天涯公安分局已依法對違法人員黎某傑和孫某禹分別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1000元,范某吉和邵某漢及參與斗毆的五名男子在逃。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㈥ 非法使用手銬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處理
不管什麼案件,有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身體的必要的,就可以搜身。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就可以使用手銬!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這里的檢查包括人身檢查和對隨身攜帶的物品檢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人身可以進行檢查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是可以使用手銬的!
《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㈦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節書是什麼性質
治安調解是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之規定,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的治安案件,組織當事人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治安糾紛的活動。可見治安調解是行政法授權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一種職能,屬於行政調解。
首先應當認定治安調解結案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權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6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顯然,經治安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也是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結案的一種法定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治安調解既然是國家行政法授權的,所以,公安機關履行治安調解職能應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在法律救濟途徑不明確的情況下,其救濟的途徑應當適用現行行政法來調整。治安調解結案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調解條件、調解程序(《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章治安調解)及協議內容是否違法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其調解的合法性應當同樣受到法律的監督;當事人對治安調解達成協議履行後的法定救濟途徑也不應被剝奪。
現行《行政復議法》有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二章第六條第(十一)項:「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治安調解可以認為是公安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可適用行政復議程序。如果通過行政復議程序的,可作不屬於信訪受理范圍處理。
有待立法上進一步完善治安調解的法律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行政訴訟受理范圍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如《人民調解法》就明確規定了人民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強制履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司法救濟途徑。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對治安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後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僅從法律上保證了公安機關查處治案件的效率和權威性,而且解決了治安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後又上訪案件導入法律程序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