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職責
㈠ 村民代表可以代表所有的村民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從以上可以看出,村民代表可以確定的事項由村民會議事先確定,否則便是越權,屬效力待定。
㈡ 村民代表是職務嗎
村民代表是民主的一種最基礎形式,理論上應該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版,過程必須經得起監督。合權法產生的村民代表,可以代表村民理性法律賦予的相關義務。但現實的情況是,村民代表產生的過程存在監督缺失,賄選、霸選等現象存在不少。都是為了攫取利益而不擇手段的當代表,服務職責什麼的都不當回事。
㈢ 村委會工作職責
1、編制並實施本村經濟和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村級財務。
2、支持和幫助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按照規劃搞好鄉村建設,改善村容村貌,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4、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照顧五保戶和特困戶,依法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
5、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等依法應盡的義務,執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6、辦好社會公益事業和福利事業。
7、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8、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㈣ 村委會委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文 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8-11-4
執行日期:1998-11-4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㈤ 村民代表是干什麼的
村民代表大會的職責是:制定規章權;人事任免權;議事決策權;版民主監督權。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 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有:制定規章權;人事任免權;議事決策權;民主監督權。
㈥ 村委書記和村主任的職責各是什麼
村支書的職責:
1、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五項任務的要求,主持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符合本村實際的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富民強村路子,推動全村科學發展。
2、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的各項支農惠農強農政策,帶領和引導黨員群眾抓好農業生產,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帶領農民致富。
3、要緊密聯系群眾,了解群眾所思所想,組織黨員幹部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4、要加強村民群眾教育,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計劃生育等工作,疏導和化解矛盾糾紛,必要時可以自行撥打報警電話,維護受害人權益,預防再次犯罪行為,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以及法治中國建設。
5、要執行好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村黨支部建設。
6、帶領農民致富。帶領和引導農民群眾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同時,想方設法因地制宜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村主任的職責:
1、在黨支部的領導下帶領村委會一班人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實行村民自治。
2、主持村民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全體委員執行村民代表決議,定期將執行情況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3、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議,討論制定本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劃,解決村民生產中的困難,幫貧扶困,帶動村民發展經濟,共同富裕。
4、領導村民委員會2個成員和6個社長及民兵工作,經常檢查監督他們完成各項任務。
5、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帶頭遵紀守法。
6、帶領村民完成國家定購、稅款,組織村民利用當地優勢興辦公共福利事業。
7、召集主持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接受民主監督,積極配合鎮人民政府開展好各項工作。
(6)村民代表職責擴展閱讀:
當前,大多數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都能夠團結共事,協調合作,但也有少數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不團結、不合作,給村裡各項工作帶來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要進一步理順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之間的關系:
一是明確分工,認真履責。進一步明確村「兩委」在農村工作中的職責范圍和許可權,便於各自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特別是對一些共性的、難度大的工作以及需要村「兩委」齊抓共管的事情,要做出明確細致的責權規定,防止出現推諉扯皮現象。
村黨支部和村委會要嚴格按職責分工切實履行在農村工作中的責任,特別是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要嚴格按規定的職責辦事。黨支部具有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落實上級組織的工作安排進行定向把關,對本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規劃部署,對村裡的重大問題提出決策意見,對本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及對村委會幹部進行管理、教育和監督等重要職能。
二是要相互支持,促進合作。村「兩委」之間在工作上雖有分工,但真正的目的是為了合作。只有合作,才能共同抓好本村工作。因此,村「兩委」幹部尤其是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在工作上要相互支持,不能相互扯皮,否則誰都干不好工作。
黨支部書記要善於統攬全局,主動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充分認識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現實重要性,積極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人翁作用,帶頭發揚民主作風,實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㈦ 「村民代表」的意義是什麼,有哪些權利
「村民代表」意義有: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權利;對村幹部實行民主監督;有助於回增強農民的民主意識;密切黨群答、干群關系。
「村民代表」享有的權利:單獨或與其他村民代表聯名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議題;在村民代表會議上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評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時,享有表決權;受村民代表會議的委託,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權對村民委員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
㈧ 村委會職責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㈨ 如何落實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處理好四個關系,積極推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協調發展。
1、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其他村民自治內容實現形式的關系。
《村委會組織法》中將村民自治歸納為「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即「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村民實現「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的主要渠道和基本載體」,實現「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是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權責和所追求的目標,「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的實現必須依靠村民代表會議,以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渠道和基本載體,他們之間緊密聯系。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中應協調好他們之間的關系,以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渠道和基本載體,建立起以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目的的一套體系和搞好村務公開等其他的民主管理形式;切實貫徹群眾路線,依靠人民群眾,充分發揮民主集中制原則,促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
2、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會議的關系。
《村委會組織法》中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的村民、或每戶派代表組成,行使村民自治的村中的最高權力機關。按規定本來村中的事務只有村民會議才有決策、監督、管理權,但在現實中,每次都召開村民會議決策村中事務是根本無法實現的。在這種情況下,地方上自行採取了一種變通方法:用村民代表會議代替村民會議。某種程度上,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會議具有同等的權力。但實質上他們之間的關系只是委託關系,村民代表會議行使的職責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授權,對村民會議負責。關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村規民約的修改和訂立、村委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罷免等還是只有村民會議才有決策和選舉權。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中應該明確有關的村民會議授權事項,建立健全明確的規定和制度。
3、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村委會的關系。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委會與村民代表會議的關系相當於村委會與村民會議的關系一樣。村委會要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並主持。在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范圍內的關乎村民利益的問題,村委會要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則由村委會組織實施。他們之間一個是決策權利機關,一個是執行機關,應處理好他們之間的關系。
4、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黨支部的關系。
我國的國家性質和我黨的性質決定了村黨支部對村民自治賦有政治、思想、組織領導權。
在新形勢下,村黨支部對村民自治領導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首先對村中重大事務進行研究,提出建議,然後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做出決定.在處理村民代表會議與村黨支部的關系時應注意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黨支部不能更改,如需變動,黨支部需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重新議定;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時,村黨支部和全體黨員應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帶領村民認真實施;同時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搞好各項工作。
(二)抓好以下五個環節,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1、村民代表會議基本制度建設。
從制度上明確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形式,這是村民代表會議建設的基本要求。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中首先應以村民自治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通過制訂村規民約的形式,明確規定出村民代表會議代表的條件 、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村民代表的產生辦法、村民會議對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范圍、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和職能、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集等保證村民代表會議正常運轉的基本制度,使村民代表會議的工作有法可依。
2、保證和提高村民代表的「質量」。
村民代表的素質直接關繫到村民代表會議的水平。保證和提高村民代表的素質首先要按村民代表的要求嚴格推選村民代表,並按選舉程序選舉村民代表,保證村民代表的「質量」,其次要經常對村民代表進行培訓教育,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政策法規素質,為他們參政議政提供條件,讓村民代表真正理解並切實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做一名真正的村民代表。
3、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可以概括成國家行政工作需村委會完成落實的事務和本村自己的事務兩大類。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在村民代表會議建設中不光要以村規民約的形式加以明確,而且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還應該不斷擴大,逐步深化。如村務中的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村財務收支、村集體土地使用、計劃生育等重要問題就應該分別從村務中分離出來作為幾個獨立的議題,重點體現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4、村民代表會議決策的民主程序。
凡村裡的重大事項和村民關心的熱點事件,必須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才能實施;未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不得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決策時必須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策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同時,表決方式要變舉手錶決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更好地體現村民代表的意志。
5、村民代表會議召開前後。
村民代表會議召開前應抓好二會:一會是知情通報會.每次村民代表會議召開之前召開村民代表知情通報會,將本次村民代表會議所涉及的內容,向村民代表說明,讓村民代表全面知情,也好留時間給他們聯系群眾,吸納群眾意見。另一會是意見協商會.這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村民代表與村委會、黨支部就這次村民代表會議所涉及的問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為村民代表會議的順利召開提供堅實的基礎;二是村民代表就這次村民代表會議所涉及的問題徵求選民的意見,讓村民代表真正的代表村民行使表決權.
村民代表會議召開後也應做好三項工作:一是向村民公開會議的有關決議,並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按決議辦事。二是督查有關決議的施行情況。這樣既了解了有關內容的實施情況,又便於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改進。三是村民代表會議的質量評估活動。會議召開之後,向村民了解征詢意見,對村民代表會議的質量進行評估,以此來發現問題,從而改進職代會的工作,提高村民代表的質量。
這二項工作應該由村黨支部牽頭,聯合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協商實施。
(三)積極創新,深化村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村民會議制度在村民自治實現形式上創新,它促進了村民會議制度的完善和村民自治的發展。同樣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在實現村民自治的形式上也可以創新,以促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完善和村民自治的發展。
1、村民代表的五制。
一是競選制。村民代表的選舉產生必須通過村民推選或自薦、競職演說、群眾投票等程序產生。二是述職制。村民代表定期的向選民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接受員工群眾的監督評議。三是培訓制。每年對村民代表進行民主意識、管理知識、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素質,保證決策質量。四是撤換制。對不履行職責、有違規違紀行為的代表進行及時撤換,保持代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五是獎勵制。對能認真自覺履行職責、深受村民好評的代表,應給予適當的精神或物質獎勵,調動村民代表的積極性。
2、村民理財小組。
村民理財小組是由村黨支部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代表表決通過產生的或採取無記名投票,由村民代表直接投票選舉,按投票多少直接在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的,對村級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的工作機構。村民理財小組是村民代表會議的一個派生機構,它必須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村民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目的是加強財務管理,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它能克服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局限,深化和加強了村民代表會議監督管理職能。
3、村民旁聽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代表列席村委會辦公會。
在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村民可以通過事先申請旁聽村民代表會議,同樣在村委會召開辦公會議時,村民代表也可以通過申請列席村委會辦公會,這樣能更好的讓群眾了解決策的過程、目的,使決策更能體現村民的意志,使決策更科學更民主,密切村幹部與代表、代表與村民、村民與村幹部的關系,促進村民代表會議的制度建設。
4、民主議政和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
民主議政和民主評議村幹部是以村民代表為主體,在定期召開民主議政會和民主評議村幹部活動中,對兩委幹部的工作進行評議、質詢,民主評議的結果是對村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加強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