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
❶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
一、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
1、擾亂單位秩序 (第23條第1款第1項)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第23條第1款第2項)
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第23條第1款第3項)
4、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第23條第1款第4項)
5、破壞選舉秩序 (第23條第1款第5項)
6、聚眾擾亂單位秩序 (第23條第2款)
7、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第23條第2款)
8、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第23條第2款)
9、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第23條第2款)
10、聚眾破壞選舉秩序 (第23條第2款)
11、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 (第24條第1款第1項)
12、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 (第24條第1款第2項)
13、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 (第24條第1款第3項)
14、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 (第24條第1款第4項)
15、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 (第24條第1款第5項)
16、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第24條第1款第6項)
17、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第25條第1項)
18、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 (第25條第2項)
19、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 (第25條第3項)
20、尋釁滋事 (第26條)
2l、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 (第27條第1項)
22、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 (第27條第1項)
23、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 (第27條第2項)
24、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 (第28條)
25、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 (第28條)
26、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29條第1項)
27、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第29條第2項)
28、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 (第29條第3項)
29、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 (第29條第4項)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30、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 (第30條)
31、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後不按規定報告 (第31條)
32、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 (第32條)
33、盜竊、損毀公共設施 (第33條第1項)
34、移動、損毀邊境、領土、領海標志設施 (第33條第2項)
35、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 (第33條第3項)
36、非法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 (第33條第3項)
37、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設施 (第34條第l款)
38、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 (第34條第1款)
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第34條第2款)
40、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 (第35條第1項)
41、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 (第35條第2項)
42、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 (第35條第2項)
43、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 (第35條第3項)
44、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 (第35條第4項)
45、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 (第36條)
46、違法在鐵路線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 (第36條)
47、擅自安裝、使用電網 (第37條第1項)
48、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 (第37條第1項)
49、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第37條第2項)
50、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第37條第2項)
51、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 (第37條第3項)
52、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 (第38條)
53、公共場所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 (第39條)
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案件
54、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 (第40條第1項)
55、強迫勞動 (第40條第2項)
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40條第3項)
57、非法侵入住宅 (第40條第3項) 58、非法搜查身體 (第40條第3項)
59、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 (第41條第1款)
60、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第41條第2款)
61、威脅人身安全 (第42條第1項)
62、侮辱 (第42條第2項)
63、誹謗 (第42條第2項)
64、誣告陷害 (第42條第3項)
65、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 (第42條第4項)
66、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 (第42條第5項)
67、侵犯隱私 (第42條第6項)
68、毆打他人 (第43條第1款)
69、故意傷害 (第43條第1款)
70、猥褻 (第44條)
71、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 (第44條)
72、虐待 (第45條第1項)
73、遺棄 (第45條第2項)
74、強迫交易 (第46條)
7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第47條)
76、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 (第47條)
77、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郵件 (第48條)
78、盜竊 (第49條)
79、詐騙 (第49條)
80、哄搶 (第49條)
81、搶奪 (第49條)
82、敲詐勒索 (第49條)
83、故意損毀財物 (第49條)
四、妨害社會管理的案件
84、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 (第50條第1款第1項)
85、阻礙執行職務 (第50條第1款第2項)
86、阻礙特種車輛通行 (第50條第1款第3項)
87、沖闖警戒帶、警戒區 (第50條第1款第4項)
88、招搖撞騙 (第51條第1款)
89、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 (第52條第1項)
90、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 (第52條第2項)
9l、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憑證 (第52條第3項)
92、偽造、變造船舶戶牌 (第52條第4項)
93、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 (第52條第4項)
94、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 (第52條第4項)
95、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 (第53條)
96、非法以社團名義活動 (第54條第1款第1項)
97、被撤銷登記的社團繼續活動 (第54條第1款第2項)
98、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 (第54條第1款第3項)
99、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第55條)
100、不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 (第56條第1款)
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帶入危險物質 (第56條第1款)
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報告 (第56條第2款)
103、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居住 (第57條第1款)
104、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第57條第1款)
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告 (第57條第2款)
106、製造雜訊干擾正常生活 (第58條)
107、違法承接典當物品 (第59條第1項)
108、典當業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告 (第59條第1項)
109、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 (第59條第2項 )
110、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第59條第3項)
111、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 (第59條第4項)
112、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 (第60條第1項)
113、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第60條第2項)
114、提供虛假證言 (第60條第2項)
115、謊報案情 (第60條第2項)
116、窩藏、轉移、代銷贓物 (第60條第3項)
117、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第60條第4項)
118、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第61條)
119、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 (第62條第1款)
120、偷越國(邊)境 (第62條第2款)
121、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 (第63條第1項)
122、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 (第63條第2項)
123、偷開機動車 (第64條第1項)
124、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 (第64條第2項)
125、破壞、污損墳墓 (第65條第1項)
126、毀壞、丟棄屍骨、骨灰 (第65條第1項)
127、違法停放屍體 (第65條第2項)
128、賣淫 (第66條第1款)
129、嫖娼 (第66條第1款)
130、拉客招嫖 (第66條第2款)
13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第67條)
132、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 (第68條)
133、傳播淫穢信息 (第68條)
134、組織播放淫穢音像 (第69條第1款第1項)
135、組織淫穢表演 (第69條第1款第2項)
136、進行淫穢表演 (第69條第1款第2項)
137、參與聚眾淫亂 (第69條第1款第3項)
138、為淫穢活動提供條件 (第69條第2款)
139、為賭博提供條件 (第70條)
140、賭博 (第70條)
141、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第71條第1款第1項)
142、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 (第71條第1款第2項)
143、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 (第71條第1款第3項)
144、非法持有毒品 (第72條第1項)
145、向他人提供毒品 (第72條第2項)
146、吸毒 (第72條第3項)
147、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第72條第4項)
148、教唆、引誘、欺騙吸毒 (第73條)
149、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 (第74條)
150、飼養動物干擾正常生活 (第75條第1款)
151、放任動物恐嚇他人 (第75條第1款)
❷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以下特徵:1.社會危害性2.行政違法性3.情節輕微性4.應受處罰性
❸ 簡述違反治安管理的形為必須具備的三個特徵
【法律依據】
《治安處罰法》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條文釋義】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的規定;第二款是關於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罰的規定。
關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一種形態,是相對於單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指向同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相互聯系,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整體。每個人的行為,都是違反治安管理有機體的一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每個人的行為都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按照本法的規定,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從主體上看,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由一個人實施的,無論是實施一次還是多次,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但其中只有一個人具有責任能力,其他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也不能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二,在客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盡管每個人在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所處的地位、作用不同,但都是為了相同的目的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第三,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也就是說,各行為人通過意思的傳遞、反饋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且明知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但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是過失的,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以案釋法】
共同違法故意的認定
甲、乙因故發生爭執,並相互撕打,丙、丁與甲相識,二人見狀後幫助甲對乙進行了毆打。請問這種沒有事先預謀性的、臨時起意的多人對一人的毆打,是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的情形。
回復內容:丙、丁幫助甲共同對乙進行了毆打,可認定為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的情形。
❹ 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司財產,情節輕微傷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都會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有兩條標准:一是對社會有無危害;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
二、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情節輕微傷不夠刑事處罰。行為對社會造成輕微的危害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質特徵。
三、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如果一行為雖然違法,對社會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但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不能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地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❻ 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其特徵是什麼
但凡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❼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製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❽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是哪些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首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一種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其區別於犯罪的一個特徵。從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各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來看,其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等幾個方面。這幾個方面與刑法規定的相應的幾類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這幾個方面,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刑法規定的這幾類犯罪行為,對相應的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要嚴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相應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盜竊、搶奪、詐騙公私財物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些行為在刑法中都有相應規定,但是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相應的這些行為,只是數額比較小的「小偷小摸」行為。其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並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幾類社會關系的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不是所有的違反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法律總是以保護特定的利益為目的的,法律保護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給予違法行為一定的懲罰性後果,即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認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的實質性標准,有的行為雖然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但其實質可能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屬於違法行為。比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侵害,但分析行為的實質,正當防衛行為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對違法的加害人實施的正當的反擊。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判處有期徒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具體說就是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拘留、罰款。如果行為情節非常輕微,不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麼也就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行為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刑罰的處罰,那麼就已經屬於犯罪行為,而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上述三個特徵是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統一體,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屬性,是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內在根據,也是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基礎;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則是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當然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