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效力
A. 有一份治安調解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治安調解抄協議書,一般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或者財產賠償,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B. 派出所調解的法律效力
1、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
2、如果對方行為嚴重可以要求處以治安處罰,並賠償損失
3、看你的傷勢比較輕,營養費和精神損失不一定會支持,但可以提
4、按你的情況沒有做傷殘的必要
C. 派出所調解程序和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你可以到派出所找警察商量下,你父親幫你的,你可以否定它的代理權就可以版了無效權了。
不行,你向上級可以申請復議。
不行,可以起訴(不建議)。
其實,你父親沒找你是不對的,如果不是無法接受的不公平,忍忍就可以了,太較真以後你到當地派出所還怎麼辦事啊。
D.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節書是什麼性質
治安調解是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之規定,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的治安案件,組織當事人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治安糾紛的活動。可見治安調解是行政法授權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一種職能,屬於行政調解。
首先應當認定治安調解結案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權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6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顯然,經治安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也是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結案的一種法定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治安調解既然是國家行政法授權的,所以,公安機關履行治安調解職能應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在法律救濟途徑不明確的情況下,其救濟的途徑應當適用現行行政法來調整。治安調解結案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調解條件、調解程序(《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章治安調解)及協議內容是否違法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其調解的合法性應當同樣受到法律的監督;當事人對治安調解達成協議履行後的法定救濟途徑也不應被剝奪。
現行《行政復議法》有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二章第六條第(十一)項:「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治安調解可以認為是公安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可適用行政復議程序。如果通過行政復議程序的,可作不屬於信訪受理范圍處理。
有待立法上進一步完善治安調解的法律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行政訴訟受理范圍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如《人民調解法》就明確規定了人民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強制履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司法救濟途徑。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對治安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後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僅從法律上保證了公安機關查處治案件的效率和權威性,而且解決了治安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後又上訪案件導入法律程序的困惑。
E. 派出所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是法院判決主要證據嗎
是的
從1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將不得隨意撕毀、拒不履行雙方自願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運行機制,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這兩部法規都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調解協議以誠為本 上法庭將被作為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法律界人士說,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著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為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而今後,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後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為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法學家們認為,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於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F. 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調解書有法律效應嗎
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調解書有無法律效力,不用管,直接去法院起訴就行了,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派出所的案件材料。
G. 公安局調解具有法律效力嗎
公安機關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為:公安機關主持調解時,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損害他人的利益,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2002年,國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賦予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這是人民調解所取得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行政調解同人民調解一樣,均屬於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議雖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
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均是在自願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一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H. 派出所的調解中心具備法律效力嗎
1、派出所的調解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履行,如果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可以向法院起訴。
2、派出所是否既打又罰,要看行為人的違法程度,如果非常嚴重,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如果是一般行為,又主動承擔了民事責任,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不追究行政責任。
(8)治安調解效力擴展閱讀:
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治安調解。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I. 公安機關調解治安協議調解書多長時間內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對方不履行,還得起訴。
J. 派出所對涉案治安案件的調解處理是否有法律效力
派出所對涉案治安案件的調解處理,是有法律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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