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❶ 企業的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之間是什麼關系各自的職能是什麼
監事會
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 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 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並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5. 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一個專門委員會,一般由3 ~ 5名非執行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主要在財務報告和內外部審計、內部控制三個方面履行其職責:
1.財務報告方面:
①復核年度已審計財務報告;
②先行檢查中期財務報告,對上市公司的季報編制進行監督;
③復核其他財務報告和董事會報告;
④檢查公司所有重要的會計政策,對重大的變動和疑問之處加以報告,並隨同年度報告向外界披露他們對財務報告公允性的看法。
2.內外部審計方面:
①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討論外部審計的范圍、程序和計劃,核查審計結果;
②領導內部審計,其具體工作有:任命及撒換內部審計負責人,核准內部審計章程,復核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形式,審查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復核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及訓練情況,復核審計結果等。
3.內部控制方面:通過內部審計職能,監察關鍵的財務風險及經營風險領域,審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公允性與有效性,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監督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關於內部控制方面建議的執行,評價員工
和管理當局欺詐的可能性,評價公司的行為守則遵守情況等。
內部審計機構
傳統上,企業內部審計職能可以確定為監督、評價、控制和咨詢四項。
❷ 內部審計的職責和許可權有哪些
審計局主要負責地方政府各部門和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
審計局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2、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
3)、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區、縣(市)政府的財政收支;
5)、市屬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信貸計劃及執行結果;
6)、市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資效益,市重點建設項目瞀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8)、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資金、社會捐增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4、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杭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5、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6、根據需要,對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范圍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必要時,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進行抽審。
7、處理區、縣(市)被審計單位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申訴和復議。
8、負責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9、與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市)審計機關,對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及時提出意見。
10、對審計中發現宏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對於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調查結果,並向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11、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12、對區、縣(市)審計機關進行業務領導。
13、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承辦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的經濟案件審計事項。
ACCA在國內被稱為國際注冊會計師,是全球權威的財會金融領域的證書之一,更是國際認可范圍高的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ACCA當中的Chartered全稱為RoyalCharter,指的是其會員得到英國皇室授予皇家特許名銜,這個只有部分頂尖的組織和機構才會被授予;Certified為注冊之意,指的是其會員行使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權益(所以鑒定一張證書是否是一張高含金量的證書,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看證書的全稱當中是否有任何一個「C」)。
ACCA在國內被稱為「國際注冊會計師」
ACCA會員在英國是被立法許可從事審計、投資顧問和破產執行的工作(英國僅有四家)。ACCA會員資格得到歐盟立法以及許多國家公司法的承認。1999年2月聯合國通過了以ACCA課程大綱為藍本的《職業會計師專業教育國際大綱》,該大綱將作為世界各地職業會計師考試課程設置的一個衡量基準。
ACCA所使用的是國際會計准則IFRS,目前有全球有8500家認可ACCA的僱主企業,國內已超過800+家。由此可見對於財經類的資格證書,ACCA是有權威性和說服力的證書之一。
ACCA資格被認為是"國際財會界的通行證"
ACCA自1988年進入中國以來,經歷20餘年快速發展,目前在中國擁有超過23000名會員(大陸只有6000名,大部分在香港)及48000名學員,並在北京、上海、成都、廣州、深圳、香港以及澳門設有共7個辦事處。
ACCA為全世界有志投身於財務、會計以及管理領域的專才提供首選的資格認證,一貫堅持最高的標准,提高財會人員的專業素質,職業操守以及監管能力,並秉承為公眾利益服務的原則。
面向國際的"職場黃金文憑"
ACCA專業資格考試是權威的國際認證資格考試。伴隨中國經濟金融國際化,在中國持有ACCA特許公認會計師資格證書象徵著無與倫比的國際財經職業地位和廣闊的職業發展機遇。
目前ACCA會員主要就業方向包括花旗銀行、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大型國際國內金融機構;阿里巴巴、通用電氣、殼牌和聯合利華等大型企業;和以"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為代表的國際財務金融服務機構。
❸ 審計部如何建立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
下面是一份相關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中國絡,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❹ 審計委員會具有一定財務控制和監管的責任,其在哪個機構下設
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
❺ 誰對內部審計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還是審計委員會
一般正常架構應該是審計總監或者審計委員會,但是你公司架構如果歸董事會直管的話,那就需要董事會去承擔責任了
❻ 簡述內部審計經理職責的四個方面的聯系
內部審計經理的定義:是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公司管理層或公司管理人員。
內部審計經理的崗位職責:
負責根據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部署,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制定審計方案;
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
負責於審計終結後,出具書面審計報告,並報送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
監督檢查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監督審計結果的落實;
完善內控體系,對公司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與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日常溝通;
配合外部機構對公司的年度審計、稽核檢查;
參與公司重大投資決策,
負責與各外部相關單位建立良好合作關系;
完成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部審計經理的工作關系:
所屬部門:集團內審辦公室
上級:董事長
下屬:審計專員
內部審計經理的工作經驗:
5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驗,2年及以上管理經驗。
❼ 企業風險管理的組織及職責是什麼
作者:李岑岩律師 現代風險管理認為,風險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由主體內的一個有機的組織來實施並執行各自的職責,才能實現風險管理的目標。但是,對於風險管理的組織構成層級及范圍沒有統一的標准,同時,各個企業大小不等規模不一,風險管理組織也會有較大的區別。但現代風險管理的理念是,在一個主體內,風險管理必須由最高層從戰略上把控,而在基層組織,風險管理人人有責。COSO認為,風險管理由一個主體的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實施,應用於戰略制訂並貫穿於企業之中。在這個風險管理組織內,各部分人員的職責如下:董事會通過下列方式提供針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監督:了解管理當局在組織中建立有效的企業風險管理的范圍;知道並同意主體的風險容量;審核主體的風險組合觀,並對照主體的風險容量對其進行考核;知悉最重大的風險以及管理當局是否恰當地應對。首席執行官(CEO)對企業風險管理有著最終所有者的責任。其責任主要包括恰當地建立企業風險管理的所有構成要素。CEO通常通過下列方式來實現這項職責:為高級管理人員提供領導和指引;定期與負責主要職能領域——銷售、營銷、生產、采購、財務、人力資源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會談,以便對他們的職責、包括他們他們如何管理風險,進行核查。掌管組織單元的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管理與其單元的目標相關的風險。他們將戰略轉變成經營、識別事項和評估風險,並影響風險應對。高級管理人員通常將企業風險管理具體程序的責任賦予特定流程、職能機構或部門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的職責應該既包括權利,也包含義務。每位管理人員應該就他份內的企業風險管理對上一個層級負責,而最終由CEO向董事會負責。盡管不同的管理層級有著不同的企業責任和職能,但他們的行動應該行動應該融入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之中。風險官員(風險總監)的職責包括:建立企業風險管理政策、包括確定職能與責任,以及參與設定執行目標;確定各業務單元對於企業風險管理的權力和義務;提高整個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能力,包括推動企業風險管理專門技術的發展,以及幫助管理人員協調風險應對和主體的風險容量,並建立恰當的控制;指導企業風險管理與其他經營計劃和管理活動的整合;建立一套通用的風險管理語言,包括圍繞可能性和影響的共通的測試指標,以及通用的風險類別;幫助管理人員制定報告規程,包括定性和定量的下限,以及對報告過程的監控;向首席執行官報告進行和暴露的問題,並建議必要的措施;風險總監一般也負責風險政策制定、資本管理、風險分析與報告,以及領導各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任。總而言之,風險總監辦公室直接負責:提供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統一領導、設想和指引;對整個機構的所有風險建立綜合的風險管理框架;研發風險管理策略,包括通過利用特別的風險限制來量化管理層的風險傾向;執行整套的風險指標和報告,包括損失與事故、主要風險敞口和早期預警指標;基於風險程度把經濟資本配置給各項業務活動,並且通過業務活動和風險轉移策略來優化公司的風險組合;向主要的權益方通報公司的風險特徵,這些權益方包括董事會、監管機構、股市分析專家、評級機構和商業夥伴;提高分析、系統以及數據管理能力以支持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首席財務官、首席會計官、審計長和財務職能機構的其他人員對於管理當局執行企業風險管理的方式至關重要。在考察企業風險管理的構成要素時,很明顯首席財務官和他的下屬員工起著重要的作用。這個人在制定目標、確定戰略、分析風險和作出如何對影響主體的變化進行管理的決策時是一個關鍵的角色。他提供有價值的投入和指引,而且其職責在於關注監控和追蹤所決定的行動。內部審計師在評價企業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以及提出改進建議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內部審計師協會所制定的准則規定,內部審計的范圍應該包含風險管理和控制系統。它包括評價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有效性和效率以及符合法律和法規。在履行這些職責時,內部審計師通過對主體企業風險管理的恰當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報告和提出建議,來協助管理當局和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主體中的其他人員。企業風險管理在某種程序上是主體中所有人的責任,因此應該成為每個人的職位描述的一個明顯的或隱含的部分。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證實:事實上所有人員在實現風險管理中都起著某種作用;所有人員都有責任支持企業風險管理中所固有的信息與溝通流程。外部人員。COSO還重視外部人員在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職責。外部審計師為管理當局和董事會提供一個獨特的、獨立的和客觀的看法,它有助於主體實現其對外財務報告目標以及其他目標。立法者和監管者通過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或內部控制的要求,或是通過對特定主體的檢查,影響著許多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立法者和監管者通過兩種方式影響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他們制定規則以促使管理當局確保風險管理和控制系統滿足最低的法定或監管要求;根據對特定主體的檢查,提供對主體應用企業風險管理有用的信息和建議,有時還向管理當局提供與所需的改進有關的指引。與主體互動的各方也有重要的職責。客戶、賣主、商業夥伴和其他與主體開展業務的人,是企業風險管理活動中所使用的信息的一個重要的來源。除了客戶和賣主之外,其他方面,如債權人,也能夠針對實現一個主體的目標提供監督。總之,在COSO看來,企業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應是嚴密和廣泛的。企業風險管理的職責應落實在每一個人的頭上。我國《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認為,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企業應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對於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即指國資委,下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於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企業應通過法定程序,指導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子企業建立與企業相適應或符合全資、控股子企業自身特點、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各組織單元在全面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別如下: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審議並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二)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批准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三)了解和掌握企業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現狀,做出有效控制風險的決策;(四)批准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五)批准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六)批准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報告;(七)批准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八)批准風險管理措施,糾正和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風險管理制度做出的風險性決定的行為;(九)督導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十)全面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可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由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召集人應由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成員中需有熟悉企業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管理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二)審議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三)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四)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五)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六)辦理董事會授權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企業總經理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或總經理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持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企業應設立專職部門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二)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三)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研究提出風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並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五)負責對全面風險管理有效性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六)負責組織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七)負責組織協調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八)負責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九)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在風險管理方面,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制定監督評價相關制度,開展監督與評價,出具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❽ 在房地產公司里,審計經理和審計督察經理的職責有什麼區別
一、審計部經理職責 1、負責制訂集團房地產財務審計管理制度並統籌落實執行; 2、負責根據公司運營計劃制訂財務內部審計計劃; 3、組織對公司及子公司、項目部資金收支、專項資金、內部資金流 動情況進行審計; 4、負責對本部門人員工作安排、管理、考核工作; 5、負責組織審計報告編制; 6、審查公司經營計劃及各項經濟合同,並認真監督其執行; 7、參與與公司經濟效益有關項目及事項的審議; 8、組織考核、分析公司年度及階段性經營成果,提出可行的建議和 措施; 9、參與審核工資、資金及其涉及財務收支的各種方案; 10、負責主持本部門的全面工作,組織並督促部門員工全面完成崗位 職責范圍內的各項工作任務。 11、配合外部審計機構完成相應工作。
二、審計監督部經理職責:配合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公司財務進行內部審計,法人代表的離任和任期目標責任的審計,對公司內部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業務管理.
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指導下,擬定公司審計監督相關制度,並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定.
配合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公司財務進行內部審計,法人代表的離任和任期目標責任的審計,對公司內部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並提交審計報告.
負責組織收集、整理國家和地方與公司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為公司的整體發展和重大經營決策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
參與並監督公司合並、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項目清理等重要經濟活動,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
負責組織代理公司或委託他人代理公司進行訴訟、仲裁或調解工作,負責外聘法律顧問或律師的具體工作.
❾ 審議委員會職責是什麼
審計委員會的責任應包括:
(a)考慮外部審計人員的任命、審計費,以及任何與辭退和解聘有關的問題。
(b)在審計開始前與外部審計人員一起討論審計的性質和范圍,當有一家以上的審計公司包括在內時,確保他們之間的相互協調。
(c)在財務報表報送給董事會之前,復核中報和年報,特別關注以下內容:
(i)會計政策和實務的任何變化;
(ii)主要的主觀判斷部分;
(iii)由於審計而產生的重大調整;
審計委員會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在有關職業組織、立法機構和企業自身要求的共同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中的一支獨立的財務力量,它強化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加強了公司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審計委員會是指董事會里的一個主要由非執行董事組成的專業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是指由發行證券公司的董事會發起並由董事會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或同等意義的團體),其目的是監督公司的會計、財務報告以及公司會計報表的審計
❿ 審計總監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內部審計總監:是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公司管理層或公司管理人員。崗位職責:負責根據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部署,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制定審計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於審計終結後,出具書面審計報告,並報送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監督檢查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監督審計結果的落實;完善內控體系,對公司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與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日常溝通;配合外部機構對公司的年度審計、稽核檢查;參與公司重大投資決策,負責與各外部相關單位建立良好合作關系;完成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完成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大成方略企業審計總監高級研修班課程全國獨創的課程體系集合了北京財稅研究院、南京審計大學、大成方略多重優勢資源,為審計人才傾力打造了一個更加專業、實效、便捷的學習通道。在課程體系方面,2020年企業審計總監高級研修班在多年的授課基礎上全面優化升級,特設國家治理與國家審計、現代內審發展趨勢與對策、審計方法技巧與創新、大數據下的審計數據分析、風險管理審計與實務操作、舞弊審計實務與案例分析、審計案例與分析、內部控制制度評價與審計、家族企業傳承與內控框架、集團審計項目設計與風險評估、審計組織/審計溝通與領導藝術等課程,幫助學員構建系統化的知識體系。在師資力量方面,由業內知名學者教授及業界精英坐鎮的「鑽石級師資陣容」,可以帶領每一位學員更加深刻地理解每一個知識點。同時,企業審計總監高級研修班採用線上講師定時授課、及時答疑解析、線下班定期面授等教學形式,讓學員更靈活便捷地在課堂內外收聽名師專家的指導,幫助學員更高效、快速地吃透課程內容的同時獲得更多的實戰能力。在交流學習方面,企業審計總監高級研修班學員均為來自各行各業的財務精英。課上共同聆聽名師授課,課下還能共同討論交流,更有助於學員開拓視野,結識更多高端人脈資源,彼此進行有價值的信息共享,真正進入一個高質量的「精英學習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