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辦案程序
1. 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
程序規定》辦理。
如果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是不能再轉為治安處罰的。但是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轉為治安處罰。具體情形需要根據實際案情來決定能否刑事轉治安處罰,如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撤銷起訴,可以直接通知行政機關。一般情況下,只有刑事自訴案件可以。
(1)治安案件辦案程序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目前版本為根據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號修訂發布。
根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149號《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條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快速辦理:
(一)違法嫌疑人系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應當適用聽證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處罰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辦理的。
第四十二條快速辦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快速辦理的相關規定,徵得其同意,並由其簽名確認。
第四十三條對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並有視音頻記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第四十四條對適用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專兼職法制員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四十五條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案件類型,使用簡明扼要的格式詢問筆錄,盡量減少需要文字記錄的內容。
被詢問人自行書寫材料的,辦案單位可以提供樣式供其參考。
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對詢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可以替代書面詢問筆錄,必要時,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第四十六條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人認錯悔改、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以及被侵害人諒解情況等情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採用口頭方式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由辦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註明告知情況,並由被告知人簽名確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2. 跪求治安案件中民警的辦案流程是否合法
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和受害人進行調查,製作筆錄進行調解,就對行為人進行了拘留,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如果公安機關行使了上述程序將行為人拘留,並告知你們有關民事賠償部分向法院起訴,這種說法是合理的。
3. 治安案件的辦案程序是什麼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專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屬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4. 治安案件辦理流程有哪些
治安案件沒有所謂的「立案登記表」 公安機關受理治安案件 經過審查確屬本機關回管轄的 應填寫《受案答登記表》 並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負責人審批「同意受理」 至此治安案件受理完畢 也就是通常理解的立案 然後填寫受理案件回執交給報警人
立案實際上是刑事案件的辦理程序之一 治安案件沒有立案這一說 受理既是立案
5.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原則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1、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2、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3、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5)治安案件辦案程序擴展閱讀
(一) 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6. 由非正式公安幹警辦理治安案件是否屬於嚴重違反辦案程序
非正式的公安幹警,簡稱協警,是沒有執法權的,更是禁止參與執法辦案的。
執法主體不合法。
這涉及是的實體問題,不是程序問題。
法律鏈接:《公安部關於加強基層所隊正規化建設的意見》 6.規范執法主體 , 所隊執法主體必須是取得執法資格的在職民警。嚴禁協勤輔助人員穿著制式警服、配戴警用標志或相仿服裝標志,嚴禁其從事執法活動。
(4)執法公正。執法主體合格,執法程序嚴密,執法行為規范,執法質量優良。有警必接、有警必處、有案必辦,不亂辦案、不辦錯案,不濫用武器警械、不濫用強制措施,嚴禁刑訊逼供、嚴禁濫施罰沒、嚴禁體罰虐待。
7.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序規定
你的提問有誤,
沒有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序規定。
而是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這個規定網上可以下載。
8. 治安案件的辦案程序是什麼
一、受理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二、調查
(一)傳喚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二)詢問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2、被詢問人要求就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3、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三)檢查
1、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扣押
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的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應查點清楚,當面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 (五)鑒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三、決定
(一)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有證據能夠證明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二)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五)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七)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記入辦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執行
(一)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三)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並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
(四)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依據;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