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的含義
治安是總述,治安管理是安排,治安治理是行動。
『貳』 大公共安全的含義
.大公共安全理念
所謂大公共安全理念,就是綜合安全理念,就是為社會公共安全提供時時安全、處處安全的綜合性安全服務。...
『叄』 公共安全管理的含義是什麼
公共安全管理是物業服務企業採取各種措施和手段
『肆』 現代治安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1.謂治理(百姓)使之安定。
2.謂政治清明,社會安定。
3.指社會秩序安寧。亦指維護社會秩序安寧。
『伍』 公共安全的含義
公共安復全是指多數人的生命、健制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破壞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指故意或過失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公眾出行規律安全、避難者行為安全,人員疏散的場地安全、建築安全、城市生命線安全,惡意和非惡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員疏散等。
『陸』 古代與現代治安的含義的區別
漢語「治」和「安」二字,最初是分開使用的。其含義也不同。根據我國第一部字書《內說文解字》釋容義:「治,水出東萊曲城陽丘山南入海,從水台。」(chí)本義:水名。「治」原是一條河的名字,這條河順著「台」(岸邊)流入大海。意味著一種動態的秩序井然,順理流暢。
現代「治安」的涵義比古代狹窄,是指國家統治階級維護和鞏固統治所需要的並由其有關法律所規范的一種社會秩序。
『柒』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意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意義:
1、治安管理處罰法賦予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權,專規定了對各種違反屬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依據。
2、治安管理處罰法設定了公安機關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的具體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在處罰程序一章詳細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時應當遵守的各項程序性規定。
3、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了對公安機關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職責的監督內容。這主要體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執法監督」一章。
(7)治安的含義擴展閱讀:
很多關於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監督的含義,如關於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等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的規定,關於詢問時應當兩個人在場的規定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另一個作用就是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保障與規范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規范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確行使職權。職責是職權與責任的結合,要保證職責得以履行,就必須賦予必要的職權。
『捌』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含義什麼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就是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的社會系統工程。
『玖』 治安事件的含義
眾所周知,公安機關的職能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處置的各類社會問題,一般具有影響、危害社會治安的局性和特點,即應當屬於「治安問題」。故此,表示這類治安問題的概念、術語,就應當准確、鮮明地標明這種屬性和特點。那麼,上述哪一個概念更符合這一要求,更格當地反映了危害社會治安的這一類社會現象的本質屬性呢?先看「群眾(性)鬧事」。據《現代漢語詞典》 ,群眾「泛指人民大眾」。因此,「群眾」在我國是一個政治概念。另據《現代漢語詞典》,鬧事指「聚眾搗亂,破壞社會秩序」(著重號為筆者所加)。「聚眾」與「群眾」是兩個不同政治屬性的概念,所以,把「群眾」和「鬧事」連在一起不符合我黨「依靠群眾」的路線方針。
再看「突發事件」或「突發性治安事件」。首先,「突發事件」只是表明事件的「突然性」,並不能說明事件的社會屬性。而且,在公安領域使用這一概念之前,我國軍事領域和醫學領域早已使用。其次,「突發性治安事件」或者「治安突發事件」,從概念本身往往使人以為是「治安事件」中「突發」的那一部分,即還有一部分「治安事件」不是「突發」的。而所謂突發性,實際上多數並非是突發的,事件的參與者往往經過一定時間(有時是較長時間)的思想、物質和心理的醞釀、准備,只是公安機關事先未掌握有關信息,似乎事件的發生是突發的。
同樣,「緊急治安事件」的概念,看上去似乎是在「治安事件」中有一部分是緊急的,還有一部分是不緊急的。至於「群體性治安事件」,則與「群眾性鬧事」有異曲同工之處。「群體」即多數人。「事件」,據《現代漢語詞典》,指「歷史上或社會上發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大事情」當然不應該是「個體」造成的(盡管在歷史上有些重大事件的核心人物是個人)。因此,在理論上不存在「個體性治安事件」,治安事件都是群體性的;說「群體性治安事件」,如果作為一個專用術語,實是同義反復,畫蛇添足。
所以,依筆者之見,作為對某一類破壞治安的社會現象或群體行為的概括性描述,使用「治安事件」完全可以表明其性質和特點。 由此可見,構成治安事件的基本要素有:1、引發者和參與者。任何一個治安事件都有引發者和參與者,多數時候引發者也是參與者,有時引發者則不一定參與事件或者不參與事件的全過程。引發者可以是群體,也可以是個體,但是事件的參與主體則必是群體。
2、治安事件主體的行為是為了滿足特殊需要的動機或者為了達到特殊目的。所謂「特殊」,即由於通過正常方法或正常途徑不可能滿足或達到。
3、治安事件的發生,必然是事件主體實施違法犯罪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方式,同時利用或選擇相適宜的場所、時機和環境等外部條件,二者相互作用的結果。
4、治安事件的後果和危害,是客觀上導致或者主觀上促使事態加劇和擴大,進而擾亂、破壞社會治安秩序。
5、參與治安事件的各個個體的行為不一定都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但是從整體上說,治安事件是一種群體越軌行為,是集體性的破壞正常社會規范的活動。
『拾』 現代治安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社區是指同一地、同一地區或同一國的人所構成的社會,治安主要指社會秩序的安寧。亦指維護社會秩序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