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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24 14:33:02

㈠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有哪些

村民委員會的職能首先是由它的性質決定的.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同城鎮居民委員會一樣,都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所謂群眾自治,就是人民群眾在無產階級政黨和社會主義國家的領導下,自已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為自己服務.村民委員會作為一種按照農村村民居住地區設立的,代表本居住區村民利益和意願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組織,是享有一定自主權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共同體.它所起的主要是協助鄉人民政府管理本轄區的社會事務,加強政府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它的職能就是:"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

㈡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村委會的委員主要職責就是搞好社區居民的關系。

㈢ 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責主要有哪些

1、做好村委會主任助手,協助村委會搞好村政建設,制定完善村規民約,推進新農村建設。
2、當好村委會主任參謀,協助村委會制定本村經濟發展規劃,明確經濟發展方向,努力保證規劃實施。
3、協助村委會主任搞好綜合治理,改善本村面貌,創造文明的生活環境,及時疏導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保持本村社會穩定。
4、負責實用技術推廣,落實好對村民的教育培訓工作。主要包括科學種植、養殖技能、計算機知識等內容。
5、傳播法律知識,推進依法治村,在村裡做好普法活動,提高村幹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構建和諧新農村。
6、承擔起所學專業涉及的各項專業工作,制定各項工作規劃,明確工作目標,抓好具體落實。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㈣ 村委會出納工作職責

一、按規定每日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
二、根據記賬憑證收付現金。
三、每日負責盤清庫存現金,核對現金日記賬,按規定程序保管現金,保證庫存現金及有價證券安全。
四、保管好各種空白支票、票據、印鑒。
五、負責接收各項銀行到款進賬憑證,並傳遞到有關的制單人員。
六、負責代理記賬單位出納工作
七、完成科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出 納 工 作 職 責
學校出納是在校長室領導下,負責學校現金收支、銀行結算和標證管理。
1、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認真掌握庫存限額,按現金收付記帳,憑征辦理收付,收付數額當面點清,防止差錯。
2、記好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保證帳證相符,帳款相符,存取與銀行帳目相符。每月盤庫—次。
3、根據銀行收付記帳憑證辦理銀行支付,收入的支票現金和票證及時存入銀行,簽發的支票或票證必須有存款保證,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絕期支票。
4、不得私下借支現金,需要暫付款必須有行政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暫付,暫付之後必須按具體規定日期內結清,不得拖欠公款。
5、學校實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凡是經費開支,必須經校長審批同意後可開支出。
6、做好學校財務支出的保密工作,不準隨便泄露財經信息。
7、廉潔奉公,堅持各項財務制度,為學校增收節支。
8、按時做好工資和學校崗位津貼、職務補貼及獎勵等發放工作。
9、加強存款和現金管理,及時核對銀行存款,做到帳款相符,對庫存現金,要逐步盤點,庫存現金不得超過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10、每天下班前,嚴格檢查保險櫃的上鎖情況,妥善保管好鑰匙。
11、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與會計人員密切合作,做到相互支持,配合默契。
12、裝訂和保管好憑證,帳冊和有關資料,及時歸檔,防止丟失或損壞。

㈤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有哪些

一、村委會的性質:
憲法第111條明確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根據以上規定,村委會的性質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治的含義,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自治的主體是廣大村民,而不是只佔村民少數的村委會成員。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權利的享有者。真正由村民當家作主,是發展農村基層直接民主的本質和核心。
二、村委會的職能:

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是:「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推薦。」村委會組織法除了重申憲法的以上規定外,又作了一些補充規定。歸納起來有以下10項: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公共事務是指與本村全體群眾生產和生活直接相關的事務;公益事業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村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方面的糾紛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債務、宅基地、林權地界、水源、收養、贍養、繼承、賠償、分家析產等方面的糾紛和因輕微的侵佔、傷害、打架斗毆、小偷小摸、欺詐、侵害名譽、輕微虐待等輕微違法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3、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治安是人民政府的職責。但社會治安與群眾緊密相關,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有職責協助政府維護社會治安,具體工作由村委會下設的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
4、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推薦。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群眾有著十分廣泛而密切的聯系,最了解群眾的要求和意見,因此,它是人民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5、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經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是我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理所當然也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支持和組織村民努力發展經濟。
6、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治國方略。依法治國,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7、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我國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廣泛的權利。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是它的一項重要任務。
8、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活動。
9、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忙。加強民族團結,既是群眾自治的要求和資料,也是一項憲法要求。
10、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鄉鎮政府的派出機關或者它的一條「腿」。

㈥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責是什麼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是一級政權組織,其工作在區縣或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進行。
建立和健全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基層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對於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具有重要意義。
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㈦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是什麼﹖

性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職能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㈧ 村委會委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文 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8-11-4
執行日期:1998-11-4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㈨ 村委會副主任職責是什麼

村委會副主任就是村委會主任的助手,根據組村委會分工負責某方面工作,在村主任不在的時候,代替村主任主持村委會工作。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至7人組成,它是一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委會副主任職責:

1、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展開工作。

2、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或者其他經濟。

3、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4、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5、交易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6、協助有關部門,對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9)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本條規定,村委會成員中,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一是擔任村委會成員,要辦理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並協助上級政府進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會事務的管理權,這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

我國憲法對保障少數民族以及婦女的權利都有特殊規定。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

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村委會組織法的這一規定是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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