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權
⑴ 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對擬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權是如何規定的
自己看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B>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B>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B>
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供參考。滿意請採納!
⑵ 村民行使治安管理權是民事關系還是行政關系
從法理上將,國家行政機關只到鄉鎮一級,村不屬於行政機關,沒有行政權。所以談不上治安管理權,只是對私有財產或集體財產的保護,屬於民事權利,屬於自力救濟。
⑶ 委託治安管理權傷害犯罪嫌疑人
市公安局
⑷ 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局被授予了怎樣的權力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簡單的說,本法給予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治安管理處罰權」。處罰的種類參考第十條: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⑸ 治安管理社會組織有執法權嗎為什麼
他們沒有執法權力的,就像城管一樣他們沒有執法權力。只有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認為那個人犯法才有執法權力。
⑹ 公安機關治安行政管理權的分類及內容
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管理權的種類包括:勞動教養審批權、治安行政強制權、治安監督檢查權治安行政處置權、治安行政處罰權。治安行政處置權,治安行政處置權,通常包括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項具體權力。
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示依法允許或者否定的一種權力。這種權力,通常是通過審核批准、決定、登記、頒發證照、指揮等形式表現出來。
(6)治安管理權擴展閱讀:
根據2005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⑺ 公安局能不能把治安管理權承包給個人
政府機關的各項職權當然不能像民事權利一樣承包給個人,但政府機關是可以聘請一些合同制工人協助行政執法,這個是法律規定的。
⑻ 5.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的國家機關是( )。
D.公安機關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⑼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許可權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公安部關於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一定的裁決權。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裁決權屬於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
.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這里的市,指縣級市而不是直轄市、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公安段、鐵路工程局和勘測設計院公安處、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裁決。以上公安機關裁決超過50元以上罰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案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裁決權。
.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沒有委託的權力)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委託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委託書。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執行,但不得採用當場處罰。
⑽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哪些保障人權的條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處罰法定原則,含有實施處罰的主體決專定,處罰種屬類法定,處罰程序法定三方面內容;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要求限制警察權力以及賦予相對人聽證、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處罰公開,公正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完善調整制度和強制性教育措施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