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治安法
①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二款規定,收回《信息網路安全合格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網路詐騙構成該條項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罰規定。本條規定了以下幾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一、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哄搶。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集體、公民所有的財物,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亂或者乘危急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
四、搶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五、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六、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指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的行為。
③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和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有不同一的地方,應參照哪一個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是執法的根本原則。兩個,應該都可以說是國家法律,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應該參照哪個?應該以事實為根據,什麼是事實?就是事件的真實背景。屬於治安范圍的,還是屬於信息安全范圍的。這就是「共性」與「特性」的選擇。參照原則,應該是:具體問題,具體解決。才符合事實。
④ 我違反了網路治安管理法 第一次 我沒有成年 會不會處罰我
16歲以下不予處罰。滿16不滿18,第一次下處罰決定書,但不執行處罰決定,比如拘留3日不執行、罰款200不執行,但有案底。第二次違反執行處罰,兩次處罰間隔不足半年從重處罰
⑤ 舉例說明互聯網上哪些行為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謝謝啦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⑥ 國家有沒有類似「網路治安處罰條例」的法律法規
呵呵,當然有啊,,。
網上違法被抓去的有很多呢。
下邊是我幫樓主去搜索的一些內容。。。
網站管理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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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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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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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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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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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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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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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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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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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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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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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統一使用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的通知
200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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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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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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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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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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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3
關於發布《電信設備證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06-03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20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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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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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20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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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23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
2002-06-23
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
200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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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23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002-06-23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2002-06-23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2-06-23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2002-06-11
⑦ 網路造謠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詳細闡釋了公民利用網路造謠傳謠、惡意誹謗的刑事立案標准,為在司法實踐中准確而有力地懲治利用網路實施的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給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提供了界定的尺度。
結合司法解釋,現就網路造謠傳謠可能涉嫌的罪名分述如下:
一、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為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誹謗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於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列舉如下: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中具體表述到: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四、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新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除此之外,新司法解釋對於利用信息網路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定,以及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司法解釋所稱信息網路,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絡。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9條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第一項「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未取得合法授權,通過計算機終端訪問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進行數據截收的行為,如非法侵入某商業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如僅僅實施了侵入行為並未造成一定危害的,則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二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是指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該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第三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是指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文件、運行的辦公程序等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行為。對前兩種行為的處罰,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要求;對後一種行為的處罰,則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要求。
⑨ 網路造謠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網路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圍。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9)網路治安法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指出: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⑩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了哪些法律第幾條的規定要受什麼處罰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嚴重的話按法規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其實在網路上辱罵別人是一種相當沒有素質的做法。因為在網路環境之下,可能有些地方缺少監管,有些人就容易在網上罵人,而且罵的話非常難聽,他們或是因為兩者之間有矛盾,或是因為一些小的事情,就產生一些辱罵別人的問題,這種問題往小了說,可能會影響別人的心情,因為畢竟罵了別人,無論是罵人的人還是被罵的人,身體和心情都不會太好。
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大家在網上應該文明交流,不要在網上罵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