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職責
Ⅰ 什麼是陪審員如何產生職責是什麼
陪審員也叫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產生處: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職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1)人民陪審員職責擴展閱讀:
新華網南京4月30日電(虞啟忠)截至目前,江蘇人民陪審員隊伍總數已達2萬余名。29日,江蘇省法院和省司法廳聯合向社會通報一年來全省人民陪審員工作開展情況,並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頒布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專門法律,對於擴大司法領域的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
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均已完成《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後的首輪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新選任人民陪審員12014名,加上任期內人民陪審員,江蘇人民陪審員隊伍總數已達2萬余名。人民陪審員平均年齡38.6歲,職業分布在各行各業,廣泛性與代表性明顯提升。
全省各級法院立足《人民陪審員法》立法本意,積極健全各項參審機制,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實質參審作用,確保人民陪審員不成為「稻草人」。
據統計,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全省法院參審案件數295056件,參審率為75.08%,參審案件總數同比增長7.8%。其中採用七人制合議庭審理案件252件。就案件處理發表意見,取得良好的審判效果。
七類人員不能擔任陪審員: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已於5月啟動,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等10個省區市的各5家試點法院試點。
根據上述文件內容,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二十八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學歷,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時,文件還規定,三類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此外,還有四類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採取電腦生成等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范圍內隨機抽取。
(1)人民陪審員職責擴展閱讀來源:新華網——江蘇人民陪審員隊伍總數已達2萬余名網路——人民陪審員要求
Ⅱ 人民陪審員補助是如何確定的
人民陪審員費用是人民法院為保證人民陪審員履行規定職責所必需的、直接用於人民陪審員的各項開支,包括交通補助費、培訓費、資料費、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生活補助費、其他費用。
1、交通補助費是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活動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費用的補助。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辦法,由各地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參照當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交通費管理有關辦法制定。
2、培訓費是指人民法院按規定組織的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和任職期間審判業務專項培訓活動所開支的場地租用費、聘請教師講課費、培訓資料費等費用。
3、資料費是指人民法院為人民陪審員提供有關報刊、簡報等開支的費用。
4、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生活補助費是指對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按其實際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活動的工作日、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計算給予的補助。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確定及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5、其他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規定對人民陪審員的表彰、獎勵以及其他與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有關的所必需的費用。具體表彰、獎勵辦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財政部門參照法官獎勵有關規定研究制定。
6、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無法按時回家或回原單位就餐的,人民法院要為其提供在本院職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條件,並享受與本院職工同等的就餐待遇。
(2)人民陪審員職責擴展閱讀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人民法院陪審員費用的管理,並加強預算的追蹤反饋和監督檢查工作。人民法院必須堅持節儉辦事的原則,量入為出,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切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部門、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地實地情況,研究制定人民陪審員費用管理具體辦法,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人民法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Ⅲ 法庭中陪審員的職責
陪審員的職責:
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參加合議庭開版庭審理案件或案權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
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
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
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Ⅳ 司法審判中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履行什麼職責
人民陪審員實際上是中國引入西方的陪審團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陪審員必須發揮監督和討論案情的作用,但很多時候,由於缺乏專業知識或者是不作為,陪審員的作用沒有完全地發揮。
Ⅳ 什麼是陪審員如何產生職責是什麼
看一看陪審員法,就清楚什麼是陪審員,如何產生的,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人民陪審員法》:
第二條容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Ⅵ 請問人民陪審員是一種什麼樣的職務。
人民陪審員制度實際上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種陪審制度。廣義上講這種陪審制度應內該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容家都在施行的,但是在不同的國家其具體的制度設置不完全一樣。
在我國,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在辦案過程中和審判員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審員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任命也沒有陪審員的那麼復雜,學歷要求也沒有審判員那麼高,工資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審員也不參加案件的執行工作.人民陪審員不單獨辦案,在普通程序中也不擔當審判長
Ⅶ 人民陪審員 怎樣履行職責
努力學習,為依法履職築牢基礎
雖然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主要注重從社會道德標准等方面對案件進行分析、判斷,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裁判公正,要當好陪審員,還應當具有較好的法律基礎和公正的司法理念;注重學習了解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經常了解國家的法治動態,對公布的案例和裁判文書進行了解和分析,供平時參審案件借鑒、參考;平時注重向法官請教,虛心向合議庭學習,不懂就問,不會就學。
端正陪審態度,強化陪審責任
平時說起陪審員,很多人問我是不是只是陪坐坐、當「陪襯」,沒有發言權。其實這反映出了人們對陪審員制度的不了解。當陪審員並不是、也不能「陪而不審」、「審而不議」地混日子,更不允許「亂陪亂審」。且不說陪審員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相關規定,陪審員的價值不僅體現了司法民主,更重要的是在於發揮其來自人民群眾,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使司法更加貼近民眾生活的優勢,通過陪審員直接參與案件審理,克服法官思維定勢,豐富法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中的思維判斷,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
秉持公道良心,依法履行職責
陪審員作用的發揮關鍵在於能否真正行使審判權,而合議庭評議是行使審判權的主要方式。在合議庭合議案件時,主審法官很注重發揮陪審員的作用,都要徵求陪審員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意見,陪審員要敢於堅持自己的觀點,用事實和法律說話,不「人雲亦雲」,不「勉強」迎合合議庭其他成員的觀點,不怕因觀點與主審法官不一致而得罪主審法官。
Ⅷ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時有什麼樣的權利
人民陪審員與法官權利同等.
人民陪審員執行陪審職務,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對於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的地位、作用,仍應定位於參與審判案件,行使審判權。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主要是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聽取來自業外人士的意見,豐富思維判斷。同時,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活動的過程中,對於法官嚴格遵循辦案程序依法裁判案件,客觀上會形成一種監督和約束。草案還明確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執行陪審職務期間應當履行的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必要時可以建議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Ⅸ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設立審判員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9)人民陪審員職責擴展閱讀:
法庭工作人員:
1、審判長(法官)
2、審判員(法官)
3、書記員
4、陪審員
5、辯護律師
6、檢方控訴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