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職責
A. 黨組書記的崗位職責
一、主持黨組工作;
二、負責組織學習和貫徹落實黨的路版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布置權的黨務工作任務。及時向上級請示匯報黨務等工作;
三、主持黨組會議,研究決定應由黨組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認真開展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負責幹部隊伍組織建設工作;
六、制定理論學習計劃,認真組織開展學習活動;
七、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B. 機關黨組織、部門黨組、機關工委各自的工作職責和相互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機關黨組織工作職責: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支持和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
2、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學習黨的歷史,同時廣泛學習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識,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3、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4、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5、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基層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6、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部門黨組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制定擬訂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
2、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重大改革事項,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重大思想動態的政治引導。
3、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項,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4、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機關工委工作職責:
1、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含直屬單位黨組織,下同)黨建工作進行研究和指導,提出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2、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請示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批復或者答復。
3、督促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按期進行換屆;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關於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選出的書記、副書記。
4、配合同級黨委有關部門抓好直屬機關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參與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中心組學習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了解和掌握情況,按規定報送情況報告。
5、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
6、了解和掌握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7、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8、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每年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
9、履行同級黨的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任務。
機關黨組織、部門黨組、機關工委三者相互之際的關系:
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黨委)的指導。
部門黨組是上級黨委派駐到本單位黨的機構,負責本單位重大決策和黨務工作。
機關工委是上級黨委負責本級直屬機關黨的工作的派出機構,負責所有機關部門黨群工作。
(2)黨組職責擴展閱讀:
1、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2、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
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3、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4、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5、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C. 黨委履行哪些監督職責
黨委應該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1)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2)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3)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4)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5))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D. 黨委(黨組)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有哪些
黨委(黨組)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
具體來講,就是抓好「五件事」:
一是抓決策。各級黨組織書記要深入基層基層,調查研究,深刻了解和把握基層組織建設情況、黨員幹部思想狀態和社情民意,掌握各級黨組織的基本情況。要集中班子成員的智慧,民主決策,不搞「一言堂」、不「拍腦袋」決策。
二是抓關鍵。要把配齊配強班子,特別是基層黨組織書記作為關鍵,眼睛盯死,手上抓牢。要突出政治標准,注重選派那些黨性強、業務精、情況熟、作風好的人。同時,要嚴格管理,對在任不在崗、在崗不在狀態、在位不作為的,要堅決調整。
三是抓帶頭。要帶頭抓學習,爭做懂行表率;帶頭下基層,爭做務實表率;帶頭搞活動,爭做參與表率;帶頭轉作風,爭做自律表率,一級做給一級看,一級帶著一級干。
四是抓制度。既要做好制度承接,把上級要求分解落好,又要抓好制度建設,把本地存在的問題切實解決好。在制度制定上,既要注重傳承,找回以前管用的「老辦法」,用老辦法解決老問題,又要注重創新,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既要注重製度的承接性,做到制度之間相互銜接,不沖突、不打架、無死角、無空白,又要突出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忌講空話、說大話、講理由有餘、講措施不足。在制度執行上,要突出抓好領導幹部帶頭,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同時也要強化問題追責。
五是抓保障。各鄉鎮(街道)要成立黨建辦公室,配強配齊組織員、黨務幹事,保證有專門的辦公場所、配套的辦公室設施、專職工作人員。在活動陣地上,對活動場所不達標的,要在現有基礎上,進行改擴建;對活動陣地損毀需維修的,也要定出時間表。活動室的功能設置和布置,要在滿足「兩委」辦公基礎上,突出抓好文化體育、衛生計生、農家購物等公共服務中心建設。要落實好黨建活動陣地保障,對不達標的活動陣地進行規范整頓,確保基層黨組織有場所辦事;要落實好村(社區)辦公經費和公共服務運行經費,規范村級財務審批程序,做到專款專用,嚴禁鄉鎮(街道)剋扣、截留、挪用相關經費,確保基層有錢辦事。
E.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職責是什麼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1、協助機關黨委書記組織起草機關黨委工作文件,提出工作計劃和方案建議;
2、協助機關黨委書記組織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組織的決議;
3、做好機關黨建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黨員的思想、工作情況,負責黨員的來信來訪,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參與我辦民主生活會及中心組理論學習有關服務性工作,以及幹部考核、評議的有關工作;
5、指導工會、婦委會工作;
6、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內部管理。
(5)黨組職責擴展閱讀: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在市直機關工委和機關黨委的領導下,協助機關黨委書記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機關黨委書記主持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二)按照市直機關工委的總體部署和本單位實際,提出機關黨委的工作計劃,指導所屬黨支部制定年度機關黨建工作計劃,提出階段性工作安排;
(三)做好機關黨組織與機關工委、黨委(黨組)和所屬黨支部的協調工作,確保上級黨組織指示、決議的貫徹落實;
(四)抓好「三會一課」等黨內基本制度的貫徹落實,加強對黨支部黨內基本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了解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按照《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要求,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按照工作職責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日常工作,抓好工作落實。
F. 關於黨組成員職責,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黨組復成員職責:黨組書記主持制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G. 機關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支持和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
2、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學習黨的歷史,同時廣泛學習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識,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3、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4、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5、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
(7)黨組職責擴展閱讀
黨的組織由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三部分構成,是一個完整的組織體系。黨的中央組織,即指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
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央書記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的中央軍事委員會。黨的地方組織是指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以及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還包括經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基層組織包括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它是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而建立起來的,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H. 中國共產黨地方黨組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 立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
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幹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幹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後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徵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准。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採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准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於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I. 黨組實行什麼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末位表態,善於集中正確意見,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不搞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9)黨組職責擴展閱讀:
中國特色集體領導制度通過集體分工協作機制、集體交接班機制、集體學習機制、集體調研機制和集體決策機制等5大機制有效解決了超級國家機構的協調問題。
1、集體分工協作機制
指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成員從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出發,既分別代表不同機構、分管不同工作,同時又協調合力進行重大決策的運行機制。
2、集體交接班機制
指將黨和國家的領導權力從一屆領導集體手中平穩交接到下一屆領導集體手中的制度安排。這一安排拋棄了毛澤東時期個人指定接班人、將最高權力從個人移交給個人的封建式做法,以權力風險的分散化和權力交接的制度化為核心。
要求黨的幹部一般應走完擔任省區市委書記以獲得鍛煉提高、為在任領導集體成員擔任助手以進一步培養考察兩個台階,才能夠成為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成員。
J. 黨組是什麼你怎麼理解
黨章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我們黨對非黨組織的領導,主要是通過設在這些非黨組織領導機關中的黨組來實現的。充分發揮黨組的作用,是實現黨在各個階段主要任務的重要保證。我們黨歷來十分重視黨組建設,根據不同時期的歷史任務,賦予黨組相應的職責。革命戰爭年代,黨為了加強群眾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在非黨組織中成立了黨團即現在的黨組。1927年《中國第三次修改章程決案》規定:在所有一切非黨群眾會議,及執行的機關中,有黨員三人以上,均需組織黨團。黨團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強黨的影響,而實行黨的政策於非黨的群眾中。六大黨章進一步明確規定: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及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其任務是在非黨的組織中,加強黨的影響,實行黨的政策,並監督黨員在非黨組織中之工作。七大黨章根據形勢的變化,對黨組設置范圍和任務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工會、農會、合作社及其他群眾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凡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各該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指導黨員為加強黨的影響、實現黨的政策而工作。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成為執政黨。八大黨章根據黨的地位、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對黨組設置和任務的規定,及時作了新的調整,要求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黨的政策和決議,加強同黨外幹部的團結,密切同群眾的聯系,鞏固黨和國家的法律,同官僚主義作斗爭。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的中心任務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上來,並實行了改革開放。為適應這一變化,十二大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方針政策,團結黨外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十四大黨章關於黨組的設置沿用了十二大黨章的規定,並在黨組的任務的規定中增加了「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兩項。十六大黨章第一次明確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十八大黨章繼續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